建国前山东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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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历史上,很早就有关于审计工作的记载。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均确立和实
行了大体相仿的上计制度。春秋初期,齐桓公以管仲为卿,实行内政改革,设机构、
置职官,确立逐期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规定“三月一交、六月一计、十二月一著”,
也就是季报、半年报和年报,这不仅暗示了下级有向上级报告的义务,也表明了上级
对下级报告负有审查、稽核的责任。这是最早在山东实行的审计制度。齐国“田婴令
官具押券计石参升之计,王自听计”。这种由国王亲自查阅会计报告,以了解国家的
人户、田地及财政收支状况,评定官员功过的定期报表审查制度,从战国时期开始称
为“上计” ,并把有关的种种规定称为“上计制度”。公元前106年,汉武帝将全国
划分为冀州、兖州、青州、益州等十三部,各遣刺史一员,十三部(州)刺史,分掌
各该部境内诸郡、县的监察工作。元代中央政权以中书省领百官、决国务。中书省辖
六部,以户部主财政经济,户部专设审计科,行使审计职权。元代以御史台掌监察,
并以台辖道,道各设肃政廉访司,是为地方一级的监察机构。当时,全国分为22道,
其中山东东西道隶属于内台。明洪武六年(1373年),中书省所辖户部主天下财政经
济。户部内分设总部、度支部、金部和仓部四部。1390年,四部按地区分为十二部。
1396年,十二部更名十二清吏司,至1435年,改为十三清吏司,含山东。十三司各掌
其分省事、兼领西京、直隶贡赋和己所俸禄及实行内部审查。清袭明制,亦于户部内
设置清吏司,计有十四清吏司,其中,山东清吏司掌山东布政使司盛京民赋收支奏册,
兼核长芦等处盐引疏销,云南清吏司掌稽云南布政使司民赋收支奏册,兼核山东、河
南、江西等省岁运糟糈京通仓及江宁水次六仓收支考核。明清两代,六科给事中与各
道监察御史合称为科道,其职掌“纠劾官邪,务陈治道”,是对包括财计在内的经济
及其他各种职事行使监察权利的机构与职官。“科道”之“道”,系指都察院内依管
辖地区所设备道,明代13道,含山东道,分掌各该地区的稽察事宜。清代沿袭明制,
设15道,分掌各该地区的稽察事宜并兼有稽察中央政权各部、院、局、寺、监、司等
机构的职责。其中,山东道分理山东刑名,稽察刑部、太医院,总理河道,催五城命
盗案、 案牍、缉捕之事。据《历代职官表》载,山东道监察御史满、汉各2员。以上
可断,山东审计制度始于春秋战国初期,历经各代,特别是秦、汉、宋、元、明、清
各代均有专、兼职审计机构设置。
中华民国时期,北京北洋军阀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在广大爱国知识分子提出的
一系列改良主张的敦促下,借鉴参照日本和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审计建制的基本做法,
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中国近代的国家审计体制,先后设置了审计处、审计院、审计局,
监察院审计科、审计院、审计部等审计机构,相继制定了《审计法暂行规则》、《执
行规则》、《审计院编制法》、《审计法》,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合议、处分、复审、
定期送达审计等一系列审计法规、制度,并在全国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审计监督活动。
民国元年(1912年) 7月,北京政府在国务院设立审计处后,山东省设立审计分处,
先后任命孙松龄、 李启深为处长。民国三年(1914年)6月,《审计院编制法》公布
后, 于7月,山东及各省审计分处撤消。民国十七年(1928年)10月12日,国民政府
立法院第54次会议通过《审计部组织草案修正案》,确定:审计部于各省设审计处。
但由于30年代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山东已沦为敌占区,因而直至民国三十五
年(1946年) 元月,山东才正式设立审计处,1947年5月正式任命王其昌为山东审计
处处长,至1948年,该处共有在编人员48人。山东审计分处和山东审计处设置期间,
分别开展了事前及事后审计和事中稽察等不同形式的审计监督活动。事前审计,主要
是审查国债、地方债项下开支,各官署之拨款命令及请款凭单,单位预算、款项拨付
收支等事项;事后审计,主要审查单位决算以及营业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稽察主要
是检查现金、库藏及营缮工作及购置程序的查核。此外,北京政府审计院及南京国民
政府审计院还直接对山东实施审计,河南省审计处、山东财务审核委员会以及日伪政
权时成立的山东审计委员会,也分别在不同时期和范围开展了一些审计监督活动。民
国时期虽然受政局动荡和战争的影响,但审计机构和审计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不
少新的尝试,审计实践活动中也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而在这一时期,审计法规的
完备程度,不仅突破了以往历代立法传统,将审计立法独立于其他刑事法规之外,而
且,审计法规广泛涉及了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已形成审计法规的体系。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审计工作。1925年,在省港罢工委员
会中即有审计局的设置,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最早的人民审计机关。土地革命战
争中, 中央苏区有中央审计委员会,其他根据地设有分会。1934年2月20日,毛泽东
主席签署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命令,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明确了革命根据地审计的基本性质、地位、机
构、职权、任务和工作的程序等,其颁布实施,使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审计工作蓬勃开
展。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
内明确规定设审计处。 1939年12月,又在中央财政部下设审计处。1940年9月,根据
中共北方局党委指示精神,晋冀鲁豫边区各级军政机关相继设立了独立的审计机构,
同时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此前,中共山东省委于1938年下半年建立的省委财委会内
已设审计科, 八路军山东纵队供给部设审计处。1940年7月,山东省战工会设立审计
处,颁布了《山东省审计处暂行组织条例》。该《条例》对审计机构的设置、职权和
任务、 审计程序和方法、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1945年8月13日,山东省政府成立
后,确定在省参议会设立审计处。在审计处未成立前由财政厅代行其职权,设第三科
专门负责审计工作。各行署财粮处设审计科或会审科,各专署、县设会审股或审计员;
各主要经济部门亦设立了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了专职审计人员。 1947年3月23
日,中共华东局决定成立山东财经委员会,同时公布设立中共华东财经办事处,下设
审计处,由方毅兼任审计处处长。并颁布了《山东省审计暂行条例》等一系列审计法
规和制度。这些法规制度,为根据地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各级审计机关结合
革命战争需要,陆续开展了事前审计、事后审计和稽察等多种形式的审计监督活动,
为战时经济保障,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革命根据地审计制度的建
立和审计工作的开展,是在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下中国审计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的
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