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贷款申请书审查并签证(三项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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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山东省率先提出在内审机构中推行“三项审签”制度(即对会计报表、
纳税申报表和贷款申请书进行审查并签证) 。到1993年底,全省已有1万多个单位实
行了这项制度。从1989至1993年共审签了513291份,审增税额5556万元,审减贷款金
额73644万元; 纠正违纪事项56885笔,金额72744万元;纠正帐务差错179072笔,金
额556369万元。
1986年4月30日, 山东省审计局、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中
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联
合下发了《关于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审签制度的通知》。
1986年6月16日, 省审计局发出《关于下达第一批实行内部审签制度的省直和中
央驻鲁部门、 单位名单的通知》,共确定257家企业、11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
签制度。
1987年5月20日,6部门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内审审签工作的通知》,进
一步提出了具体意见。
1988年5月30日, 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内部审计审签暂行办法》,对做好内
部审计审签工作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
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应设内审机构的部门、单位
(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贷款申请书都必须经内审机
构审查签章(简称三项审签)”;“内审机构必须做到不经审查不予签章。在审签中
发现一般性差错,应随时通知财会部门纠正处理;发现重大疑点,应报部门、单位领
导批准进行专项审计”;“内审人员根据审签工作需要,有权检查一切会计凭证、帐
薄、报表、资金、财产,查阅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各部门、单位应支持内审机构履行审签职责。对审签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应认真处理和研究改进”;“各部门、单位的内审机构,除做好本单位的审签工作外,
还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审签工作的指导”;“对应审签而未审签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
表和贷款申请书,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有权拒绝受理”;“对未经审计而签章或审
签后发现重大违纪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内审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该办法的颁布
实施, 规范了3项审签工作,同时进一步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