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事业费及育林基金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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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全省审计机关对全省的1988至1989年上半年的林业事业费及各项专款的
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 除对14个市(地)和130个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
审计外, 还延伸审计了使用林业专项资金的103个场(圃)站。济南市审计局组织力
量, 对该项资金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定期审计进行,共审计了市属单位1个,县属
单位8个,抽查乡镇单位12个,审计总金额856万元。济宁市审计局共审计了林业单位
28个, 其中:县(市、区)林业局10个,市林业局1个,林业局所属的单位(林场、
苗圃)17个。该项资金,审计总金额13,378万元,查出违纪金额1007.6万元,占审
计总金额的7.53%。主要问题是:1.挤占挪用事业费及林业专款达743.6万元。其
中,用于修建办公用房、宿舍等基本建设的金额295.5万元。博山区林业局挪用育林
基金结余款8万元购置宿舍。东明县林业局挪用沿黄绿化款、丰产林周转金21.2万元,
买房及建家属院。 用于经商办企业240万元;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128.5万元;用
于购买小汽车46.5万元。 胶南县1988年12月,挪用育林基金8.8万元购伏尔加轿车
一辆; 用于其他方面开支33.1万元。2.私设小金库。此次审计共查出小金库5个,
金额8.8万元。 3.截留育林基金, 不按规定解缴。 据12个地(市)统计,1988至
1989年上半年共征收育林基金128.21万元, 按规定应分别上缴省林业厅30%,计38
.5万元; 市地10%计12.8万元;县(市)10%,计12.8万元。而实际交省林业厅
只有4.2万元, 仅占3.3%,大部分留在县级,超出规定的留用比例。4.财务监督
不力。部分市、地、县对下属的二、三级单位的财务管理不重视,失去控制。枣庄市
林业局下属一苗圃,1985年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合同签定未作公正,主管部门也没履
行手续,承包后将人、财、物交给承包人不再过问,致使承包人携带公章外逃,下落
不明。
对于查出的问题,各级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了严肃处理。省审计局于1989年
12月8日,向省政府和审计署作了关于全省林业事业费及各项专款审计情况的报告。
并提出了改进和加强对该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和建议:1.加强对育林基金的征管
工作。2.加强对各项专款的检查监督。3.强化内部监督,对下属的二、三级单位要
实行经常性监督。4.适当增加对林业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