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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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对国内外捐赠款物进行审计监督的通知》、《关
于加强对捐赠款物审计监督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省审计局及
部分市地审计机关对省民政厅和临沂、 聊城、 济宁、德州、济南五个洪涝重灾市地
1991年1至8月份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
各级党委、政府对救灾工作非常重视,为管好用好救灾款物,各地都成立了救灾办公
室,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均由党政领导集体研究
决定,按照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合理发放的原则,及时把救灾款物分配
到受灾单位和群众手中。 到8月31日止,全省共收到各方面的捐款捐物折款共计4880
万元。其中,捐款3289万元,捐物折款1591万元;支出捐赠款物共计3141万元。其中,
捐款支出1759万元, 捐物支出1382万元; 捐赠款物结余1739万元。其中,捐款结余
1530万元, 捐物结余209万元。审计中未发现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等舞弊现象。
省审计局根据各地审计情况, 于1991年9月12日向审计署、省政府上报《关于对全省
救灾捐赠款物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并在1991年10月9日《审计情况》(增刊)第
19期上作了报道。
1993年,根据省政府抗灾自救工作会议要求,省审计厅组织菏泽、临沂、枣庄、
济宁、 聊城等五个市地审计机关对102个民政部门及部分乡镇的抗洪救灾款物收入、
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五市地自1992年4月至1993年9月共收到救灾款
7148万元,其中上级拨入民政救灾款5794万元,接受社会各界捐款1034万元,捐物折
款320万元。 至审计时止,共计支出5248万元,其中用于灾民建房2004万元,用于灾
民生活救济2046万元,用于灾区医药救济86万元,用于灾区其他费用1112万元。救灾
款结余1900万元。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金额58万元。其中,挪用55万元,主要用于基建、
修路、购车、发奖金等。审计处理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58万元,审计建议有关部门
要进一步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该款专款专用,并尽快加速拨款进度,
使滞留的救灾款物尽快发到灾民手中。省审计厅将审计结果在1993年12月30日《审计
情况》(增刊)第49期上作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