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的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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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3月16日,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电力基金的收缴工作,加快山东省电力建设,
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88]15号文“关于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的收缴、使用,纳入审计范
围”的规定,省审计局、省计委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审计调
查的通知》,审计调查对象为负责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和卖用电权电力基金的征收和汇
交的各级电业局(供电局)。省审计局负责对省电力工业局进行审计调查,市地、县
(区)审计局负责对所在地的同级电业部门进行审计调查。审计调查范围为1989年度
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收缴及管理情况。
1990年8月23日审计调查结束,省审计局鲁审工字[1990] 82号文批转了审计调查
报告, 此次审计调查共查出有问题金额1887.39万元,其中,1988年190.54万元。
主要问题是: 1.少征电力基金71.10万元;2.多征电力建设基金107.81万元,拖
欠电力基金1708.48万元,其中1988年欠交190.54万元;4.个别单位对电力建设基金
的征收汇缴管理基础工作较差, 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5.征收人员素质不一,对电
力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征收范围难以掌握。
针对调查情况, 调查组与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1.对少征、
漏征的电力建设基金71.10万元要积极做好漏征单位的工作, 予以补征;2.对多征
的电力建设基金107.81万元,根据鲁财工115号文通知“关于对扩大征收范围和标准
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规定,多收的款,原则上应退还原
用电单位, 如果退回千家万户有困难的,要按规定上交;3.对拖欠的电力建设基金
1708.48万元, 按规定于10月底以前全额补交,不抵顶1990年上交数额;4.建议加
强对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收缴工作的领导; 5.加强财务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电力建设
基金收缴管理基础工作和会计核算办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保证电力建
设基金及时足额上交; 6.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征管办法,明
确征收范围和汇交日期,以促进及时足额上交,资金要专款专用,保证电力事业的重
点建设,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