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煤炭开发基金的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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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为加强对煤炭开发基金的管理,加速全省地方煤炭的发展,省审计局、
省计委以鲁审工字[1989]83号文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地方煤炭开发基金审计调
查的通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于6—8月分别对全省煤炭(包括中央和地方煤矿),
劳改、燃料公司系统和汇缴单位1988年度收缴及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在各市地
的中央、省属征收单位、授权当地审计局调查)。通过审计调查,共查出有问题金额
1583.07万元(其中1987年拖欠150.2万元)。1988年有问题金额占应收金额的20%,
其中,省煤炭系统99.2万元,地方煤炭系统298.3万元,劳改系统99.2万元,燃料
系统1181.1万元(含青岛、威海1987年拖欠150.2万元)。主要问题是:1.漏征开
发基金350.75万元; 2.挪用开发基金487.37万元;3.拖欠开发基金680.26万元
(其中1987年拖欠150.2万元);4.截留、借占、坐支开发基金84.69万元;5.开
发基金多头征收,执行制度不严;6.监督检查不及时,奖惩不落实。
针对存在的问题, 省审计局提出了处理意见和建议:1.对少征、漏征煤炭开发
基金350. 75万元, 要积极做好漏征单位的工作,予以追交。2.对截留、挪用、借
占、 拖欠的开发基金, 应按规定调整帐务, 于9月底前全部补交(交款单位要注明
“补交” 字样),不抵顶1989年上交指标。3.对坐支应返还的3%提成资金,应于9
月底以前补交, 由省计委按规定返还。4.进一步加强对煤炭开发基金征收工作的领
导。征收煤炭开发基金是促进煤炭发展,保证全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收
缴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征收与财务管理工作,严格
执行煤炭开发基金“专户存储”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的完成煤炭开发基金征交任务。
5.建议有关部门本着减少征收渠道,堵塞漏洞,有利于调动征收单位积极性的精神,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煤炭开发基金征收办法。6.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1991年,为进一步加强煤炭开发基金的收缴和管理,省审计局在1989年审计调查
的基础上,又安排了一次对煤炭开发基金1990年度收缴及管理情况的专项审计,此次
专项审计, 共查出有问题金额1284.14万元, 其中1990年1203.87万元, 1989年
80.27万元。 其中,省煤炭系统211.48万元,地方煤炭系统122.27万元,燃料系统
928.12万元,劳改系统22.27万元。主要问题是:1.拖欠开发基金851. 71万元;
2.漏征开发基金322.01万元;3.多征开发基金30.15万元;4.部分单位开发基金
财务管理薄弱;5.奖惩制度不够落实。针对存在的问题省审计局提出6条审计建议:
1.拖欠的开发基金,要于12月底以前按规定全部补交,不抵顶1991年上交指标;2.
少征、 漏征的开发基金,要积极作好漏征单位的工作,予以补征;3.多征的开发基
金,原则上应予以退回,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退回的,按规定上交有关部门,不抵顶计
划指标; 4.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煤炭开发基金收缴工作的领导,加强会
计基础工作,完善核算手续,建立严格的征收报告制度,从根本上杜绝违纪问题的发
生; 5.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局,省燃料公司,省劳改局,要严格执行省
计委鲁计能字[1986] 184号文件,应返还给基层单位的资金,必须按规定逐级全部返
还, 以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征收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收缴任务的顺利完成;6.建议省
计委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行的煤炭开发基金征收
办法,特别对部门反映较强烈的市场生活用煤由征收部门先行垫付,年终由省计委清
理抵扣的办法,请省计委与省燃料公司尽快商定修改意见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