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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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30日, 审计署、交通部向山东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交
通厅,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下发《关于开展车辆购置附加费审计的通知》。《通知》规
定,审计调查的内容是:生产厂、组装厂和汽车经销公司等代征单位是否按规定足额
征收和及时解缴;工程支出中有无借占挪用;目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有哪些漏
洞,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本地区生产和组装车辆厂家有多少,以及年产车辆数。
审计调查的对象包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中央、地方、军队的车辆生产厂
和组装厂,以及交通部门、汽车经销等代征单位;本地区使用车辆购置费拨款的工程
项目单位。审计调查的时间以1987年度为主,如需要可追溯至以前年度。《通知》要
求,这次审计调查由审计署、交通部统一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与当
地交通厅(局)内审机构共同组织以审计局为主的审计调查组,各级交通部门要积极
配合搞好这项工作;统计表和调查报告在审计调查结束后分别上报审计署和交通部,
调查报告要有典型事例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1988年3月2日,省审计局、省交通厅联合下文对此项审计调查工作作了具体部署。
中央(含海关)和省直的车辆生产厂、组装厂以及交通部门、汽车经销公司等代征单
位和使用车辆购置附加费拨款的工程项目单位的审计调查,由省审计调查组负责;各
市、地的车辆生产厂、组装厂及交通部门、汽车经销公司等代征单位的审计调查,由
各市、地负责。省及各市地审计调查组于4月中旬开始陆续实施调查,6月上旬各市、
地将车辆购置附加费审计调查情况进行了汇报。通过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1.有
的代征单位漏征附加费。根据调查的12个代征厂,1987年应征附加费的车辆14490部,
金额3461.1万元,漏征车辆8225部,占应征车辆的56.7%,漏征金额1799.1万元。
如:济南汽车制造厂1987年下半年销售车辆1713部,应征附加费798.1万元,全部漏
征;青岛专用汽车制造厂,1987年度应征车辆1537部,漏征642部,漏征附加费372.
3万元。 由于交通、公安监理部门把关较严,对生产厂家漏征的附加费,大部分已办
理补征, 全省全年补征4245万元。2.有的代征单位降低计征基数和费率。如:聊城
客车厂275辆车降低基数, 每辆平均少征600多元,共少征附加费17.3万元;博山客
车厂售出客车一部,开两张发票,一张开车价款,一张开附件款,少征附加费1650元;
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二月份售给山东省机电设备公司解放牌汽车61部,总价116.6万
元, 减按5%费率计征附加费,少征5.38万元。3.车辆购置附加费多头征收,各部
门工作衔接差,利益分配不合理。4.征收机构不够健全,征收管理工作较薄弱。
针对调查情况,审计机关提出了四条审计建议:1.改变多部门、多环节征收办法,
取消代征环节, 由交通部门统一征收;2.改变计征办法,将以发票价格为依据,改
为按车辆类型、 型号、吨位制定车辆收费标准,由征收部门按照标准计征;3.交通
部门进一步搞好各部门之间的协作; 4.交通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附加费征收工作的
管理,健全征收机构,培训征收人员,提高征收人员的业务素质,改进征收管理的各
项基础工作。此次审计调查,促进了山东省车购费征收工作,1988年征收7800万元,
比1987年的6080万元增长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