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文化艺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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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后,山东省的文化艺术统计工作随着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逐步
建立健全起来。1953年,根据文化部颁发的《全国文化事业概况普查方案》,全省
进行了一次文化事业概况普查,在这次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了全省文化艺术事业统
计工作。当时省文教厅制定的文化事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电影事业统计,
含电影院、电影队和其他电影事业机构人员、放映场次、影片发行和收入情况;艺
术事业统计,含戏剧、曲艺、杂技、马戏、木偶、皮影等各类艺术事业机构及人员
数、剧场数,表演团体演出剧目、场次与收支情况,职业化剧团、剧种分布情况,
事业费开支情况等;群众文化事业统计,含各种群众文化事业机构及人员数,事业
费开支,业务活动和经费开支等;出版事业统计,含机构及人员数,事业费开支,
各种图书、杂志、报纸发行量、购销存数,图书发行网点(书店)数及分布情况等;
图书馆事业统计,含机构及人员数,事业费开支,藏书数,业务活动情况等;文物
事业统计,含各博物馆、文管所机构及人员数,事业费开支,各级文物保护管理机
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维修,业务活动情况等。
  60年代初期,根据国务院要求精简统计报表、加强调查研究的精神,文化事业
主管部门对文化事业统计报表进行了大量精简、合并。到1963年,文化事业统计综
合年报仅有4种,即:《文化事业、企业单位名录》、《艺术表演团体、剧场机构
人数》、《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及收支情况》、《群众文化事业业务活动情况》。
1964年,国家文化部颁发了全国文化事业统计报表制度,业务部门分类划细,增加
了机构、人员及业务活动分部门统计报表,综合统计年报达8种,报表名称是:《
文化事业机构人数》、《电影放映单位及放映场次》、《艺术表演收支情况》、《
文化馆业务活动情况》、《电影制片厂、艺术表演团体业务活动情况》、《剧目上
演情况》、《博物馆业务活动情况》、《公共图书馆业务活动情况》。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文化事业统计报表仅保留个别电影统计报表,
其余的文化事业统计报表制度基本中断。直到1978年,文化事业统计报表制度才开
始恢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文化事业统计
工作不断加强,文化事业统计报表制度日趋完善。1986年,山东省执行国家文化部
颁发的《全国文化事业统计报表制度》基层统计年报表有8种,其报表名称是:《
艺术表演团体基本情况》、《艺术表演团体上演剧目》、《文化部门剧场、影剧院
基本情况》、《公共图书馆基本情况》、《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基本情况》、《国
办文化站基本情况》、《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其他文物机构、博物馆基本情况》、
《文物商店基本情况》;综合统计年报表有9种,其报表名称是:《文化艺术事业
机构人数》、《公共图书馆、群众文化事业机构人数》、《文化事业基本建设情况》
、《文化部门固定及合同制职工构成情况》、《文化部门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及收支
情况》、《文化部门剧场、影剧院演出及收支情况》、《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
文化馆(站)、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基本情况》、《文化厅(局)机关事业编制及经费支
出情况》、《文化厅(局)机关文物事业编制及经费支出情况》。上述统计报表内容,
含机构人员、业务活动、经费收支、物质条件和第三产业增加值等。
  进入90年代,山东执行文化部重新颁布的《全国文化事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国
家文物局单独颁发的《全国文物事业统计报表制度》,其内容大体与上述1986年统
计报表制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