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人口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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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历代政府曾断断续续地进行过户口登记。1909年(清宣统元年),清政府
为筹备“立宪”颁布了《清查户口条例》,但未能施行。民国时期,内政部1928年
颁布《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通令全国各省一致遵行。1931年,省府向各县印
发了“清查户口统计表”,内容有户数、人口总数、现住、学童、壮丁、职业、废
疾等15个指标。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的《户籍法施行细则》中,规定
户口统计内容包括性别、籍别、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婚姻状况等项,但直到国
民党政府崩溃,也未能施行。
  新中国成立以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逐步建立
和健全了户口登记制度。山东省的人口统计工作由公安和民政部门主管。1950年开
始实施人口统计年报制度,人口统计报表内容有常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
出等人口变动指标。1951年,根据公安部公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通过
户口管理,在城市建立了人口统计报表制度。在农村,通过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
采用多种方法,对人口进行了比较准确的调查。在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
建立了全省正常的人口统计报表制度。每年年底,从基层开始,由城市公安派出所
和乡镇人民政府人口统计人员,按上级布置的表式和要求对全辖区人口进行统计并
上报县、市公安局;县、市公安局将所辖乡镇、街道人口统计数字进行审核后,汇
总上报省公安厅;公安厅将各市、县人口数字汇总成全省人口数字,报送上级主管
部门和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每年公布全省人口统计数字。
  1954年,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人口统计年报要求,全省进行了人口变动情况统计,
在《人口变动情况》统计表中,主要指标有户数、人口数、性别、出生、死亡、迁
入、迁出、婴儿死亡、城乡人口数等。195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
登记制度的指示》,把户口登记作为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固定下来,在全国普遍实施。
为了统一全国城乡户口管理和人口统计工作,国务院决定将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农
村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移交公安部门,至此,全省人口统计任务由公安部门和
统计部门共同完成。1956年,公安部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总结了新中
国成立初期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全国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统一
了户口簿册证件,健全了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到1957年,人口统计综合年报已达到
10种,其报表名称及主要指标如下:
  《全省各县、市户口及人口数》含:农业户、城镇户、山区户,男女人口数。
  《全省城镇名称及人口》含:城镇名称,户数,男女人口数。
  《全省市、县级单位人口分组统计》含:城镇名称,户数;男女人口数。城镇
按人口数20万人以下、21~50万人、51~80万人、81万人以上分组。
  《全省各市、县人口自然变动情况》含:人口出生、死亡、自然增加数等。
  《全省各市、县人口机械变动情况》含:人口迁入、迁出、比较增加或减少人
数。
  《全省人口按年龄分组统计》含:15个年龄组人口数和所占比重。
  《全省死亡人口按年龄分组统计》含:15个年龄组死亡人口数和所占比重。
  《家庭雇佣人员统计》含:雇人的户数、受雇人数、受雇人月平均工资。
  《市人口年龄分组统计》和《市死亡人口年龄分组统计》含:济南、青岛、淄
溥、潍坊、济宁、威海、临清7个市的按年龄分组的人口数和死亡人口数。
  1958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在城镇,对常住
人口注册入户登记,对暂住人口临时登记,对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
户、失踪、寻回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户口变动,进行变更、更正登记,对出生、死亡、
迁出、迁入进行变动登记,并及时统计人口变动的基本情况;在农村,普遍实行对
常住人口进行“四项”登记制度,并进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动登记,年末
根据“四项”变动登记编制统计报表。以法律形式保障了户口登记制度,确定了以
户口登记为基础的经常性人口统计报表制度。
  为了适应编制国民经济发展“三五”计划和制定规划的需要,必须摸清全国人
口状况,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
,1964年10月完成了全省第二次人口普查任务。通过人口普查,在查清全省人口总
数及其构成的基础上,进一步整顿和健全了城乡户口管理制度,为改进经常性人口
统计报表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到1965年,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
高”方针和统计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精简报表的精神,人口统计综合年报表减少较
多,仅保留了4种年报,其报表名称及主要指标如下:
  《全省城镇人口》含:城镇人口总数,其中城市集镇中的非农业人口数、农业
人口数。
  《全省市人口》含:市人口总数,其中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数。
  《全省镇人口》含:集镇数,集镇人口总数(其中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数)。
  《人口自然变动》含:人口出生、死亡、自然增加数。
  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人口统计报表制度中断,到1970年,山东省公安
机关军管处向各县、市布置了一张人口统计表,此后,人口统计报表制度逐步恢复,
到1975年,人口统计综合年报表已达到10种,包括:全省市、镇、县人口数和人口
年龄分组以及人口自然变动情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口统计工作得到发展。1980年,人口统计综合年
报表已增加到12种,其报表名称及主要指标如下:
  《全省各地、市、县(区)户数及人口数》含:户数、分男女的总人口数,农业
人口、非农业人口数。
  《全省各市人口数》含:市人口总数,分市区、郊区的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
数。
  《全省镇人口数》含:集镇数,人口总数,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数。
  《全省非农业人口增减情况》含:年末非农业人口数,非农业人口增加数,其
中出生、迁入、招工、招生、职工家属投靠、随军家属、知青病困、落实政策返回、
复员转业、释放解除劳教;非农业人口减少数,其中死亡、迁出、退休、知青上山
下乡、服兵役、逮捕等。
  《人口年龄分组》含:不满1岁到69岁以上各年龄组的分男女人口数。
  《市人口年龄分组》含:不满1岁到99岁以上各年龄组的分男女人口数。
  《县人口年龄分组》,其指标同上表。
  《死亡人口年龄分组》含:不满1岁到69岁和70岁以上各年龄组的分男、女人
口数。
  《市死亡人口年龄分组》含:不满1岁到99岁以上各年龄组的分男、女人口数。
  《县死亡人口年龄分组》,其指标同上表。
  《全省各地、市人口自然变动情况》含:平均人口、出生、死亡、自然增长数。
  《全省各地、市人口自然变动情况》含:人口迁入、迁出、迁入迁出相抵增加
或减少人口数。
  1982年完成第三次人口普查任务以后,人口统计工作向现代化迈进一大步,通
过电子计算机处理人口统计数字,促进统计报表指标体系更加完善。
  90年代伊始,全省完成了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这次人口普查,不仅查清
了各类人口数据,而且摸清了人户分离情况,纠正了许多户口登记项目的差错,解
决了一大批历史遗留的户口登记问题,特别是基本摸清了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数和其
他出生不报户口的状况,促进了公安系统的户政业务建设;部分农村在实行居民身
份证的基础上,又实行了户口簿管理制度,为提高经常性人口统计报表数字质量打
下了坚实基础。到1991年,人口统计综合年报表有10种,其报表名称及主要指标如
下:
  《全省市、县人口分组》含:10万以下、10~30万、30~50万、50~80万、80
~100万、100万人以上的市县数。
  《人口行政地区构成》含:分市、地、县的人口数,占全省人口总数的比重,
行政地区面积、人口密度。
  《市县人口》含:户数,平均每户人口数,分男女的人口数,性别比。
  《非农业人口及农业人口》含:非农业人口数,包括吃商品粮在乡镇以下企业
工作的人口;农业人口。
  《市人口》含:户数,人口数,平均每户人数,非农业人口数,农业人口数。
  《县辖镇按人口分组的镇数》含:分地区的县数,镇数;1万人以下、1~2万、
2~3万、3~4万、4~5万、5~10万、10~20万、20万人以上的镇数。
  《县辖镇人口》含:分市、地、县(区)的镇数、户数、人口数,平均每户人数,
非农业人口数,农业人口数。
  《人口自然变动情况》含:分市、地、县(区)男、女出生、死亡、自然变动人
口数。
  《非农业人口增减变动情况》含:年末非农业人口数,增加人口数:迁入、招
生、招工、征用土地安置、随军家属、科技干部家属、职工居民家属、落实政策、
煤矿井下工人家属、复员转业军人、自理口粮常住人口、其他增加人口数;减少人
口数:死亡、非农业人口迁出、服役、其他减少人口数。
  《人口机械变动情况》含:年平均人口、迁入、省外迁入、迁出、迁往省外人
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