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物价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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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济南、青岛开始编制物价指数。自1931年1月起,济南按月编制物
价指数,零售物价指数选物品49种,分为饮食、服用、燃烧及杂品等四类。批发物
价指数分为粮食、其他食品、服用、燃烧、金属、建筑材料、化学品、杂品8类98
项。还用几何平均数公式编制了以1931年为基期的1932-1935年的零售物价指数。
青岛于1937年编制了零售物价指数、生活费指数(包括职工、工人生活费指数)、工
人工资指数,并调查编印了批发、零售主要物品价格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
全省尚未建立统一的方法制度之前,由商业、银行等部门各自搜集部分物价资料,
自行编制物价指数。从1956年起国务院决定由统计局负责,编制各种物价指数,为
党和政府了解物价变动趋势,研究人民生活,制定价格政策,进行宏观控制,提供
了可靠的依据。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抑制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物价飞涨、通货膨胀,当时对一
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实行10日甚至5日行情调查。从1952年开始,商业
厅抽选济南、青岛、徐州、烟台、德州、潍坊、临沂、水集、北镇等9个代表市场,
编制了全省《主要商品批发物价指数》月报和年报表。当时是采用固定加权算术平
均公式计算,分列粮食、副食品、纱布、燃料、建筑器材、工业器材、杂项、土特
产等8大类,共47种主要商品价格指数。同时,编制了青岛市《工人生活费指数》
年报表,分食物、衣着、房租水电、燃料、杂项等5大类,共43种主要商品和服务
项目价格指数。还计算出各种商品比价表,含工业品换农产品、土特产品换农产品、
农产品换农产品、工业品换工业品比价。以上报表资料作为主要内容,编入《山东
物价》年刊中。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发展,国家对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实
行了统购统销政策,保证了市场物价稳定,促使物价统计工作开始走向正规,逐步
建立集中统一的物价统计报表制度。1953年,因区划调整,全省编制批发物价指数
的市、县扣除了徐州市,其余8个市、县继续编制物价指数;济南市增加编制工人
生活费价格指数。1954年,开始建立零售物价指数报表制度,抽选济南、青岛市代
表全省。1955年,编制零售物价指数的城市已达到6个,新增加了淄博、潍坊、烟
台和德州市。1956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商业部联合部署,将反映物价总水平的各
种物价指数编制工作,由省商业厅全部移交省统计局主管。至此,政府统计部门承
担了全省各种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余下的各种商品价格调查统计、比价差价的计
算,仍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到1957年,编制物价指数的市、县达14个,即济
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济宁、德州、临清、临沂、泰安、菏泽、益都、莱
西、北镇等。新增加了农副产品采购价格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物价指数和工农业
商品综合比价指数报表的编制工作,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物价统计报表指标体系。
当年物价统计综合年报有5种,其报表名称及主要指标如下:
  《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含:以1930-1936年、1950年、1956年价格为100
的农副产品采购价格数,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
  《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含:以1956年价格为100的全省平均指数,分列
食品、布匹、日用品、文化用品、建筑材料、杂项、农具、农药肥料类价格指数。
编制指数的代表市场有临沂、泰安、益都、莱西、北镇、临清、菏泽等县(市)。
  《批发物价指数》含:以1952年、1956年价格为100的全省平均价格指数,分
列粮食、副食品、纺织品、燃料、建筑材料、工业器材、杂项类指数,编制指数的
代表市场有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德州、北镇、临沂、莱西等市、县。
  《零售物价指数》含:以1952年、1956年价格为100的全省平均价格指数,分
列粮食、副食品、烟酒茶、其他食品、衣着、燃料、日用品、医药、家用器皿、文
教用品、农业生产资料等11大类,共120余种商品的价格指数。总指数下分城市物
价指数、农村物价指数(以县城指数代替),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济宁、
德州、临清市代表城市,临沂、泰安、菏泽、益都、莱西、北镇代表农村。
  《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含:以1952年、1956年价格为100的全省平均价格指
数,分列商品支出(各类商品同城市零售物价指数)、非商品支出(服务项目)价格指
数。
  1958年,“大跃进”时期,物价统计工作被削弱,由于强调生产进度统计,忽
视了正常的物价统计报表制度。批发物价指数被取消,零售物价指数和职工生活费
价格指数由月报表改为季报表。
  1960-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为了稳定职工生活,保证财政收入,国家对
部分饮食、糖果糕点、针棉织品、自行车等商品实行暂时性的高价经营措施。同时
冻结了18类职工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因此,从1962年起,物价统计工作增加编制
高价、议价和集市价商品零售物价指数报表,相应增加包含国营平价、高价、议价
和集市价的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报表。
  随着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贯彻落实,国家财政经
济状况逐渐好转,物价统计工作逐步恢复。到1965年,编制物价指数的市、县扩大
到19个,即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威海、德州、济宁市代表城市,文登、
益都、泰安、临沂、菏泽、诸城、莱西、微山、滨县、蒙阴、临清县代表农村。由
于国家经营的高价商品逐渐减少,价格大幅度下降,到1965年,基本上停止编制高
价商品零售物价指数报表。同时,为了反映市场以国营平价商品为主的物价形势变
化,国家统计局决定恢复按月编制平价商品零售物价指数报表;对中央、省两级掌
握价格的商品和当地生产的主要商品,必须按月报送价格调整情况表;制定全国统
一计算零售商品和服务性支出价格指数的商品目录,共300余种,各地根据实际情
况可以适当增减。1965年执行的物价统计综合年报7种,其报表名称及主要指标如
下:
  《主要商品零售价格调整情况》含:调前价、调后价、调价幅度、调价原因。
填报中央、省级掌握价格的商品和地产主要商品价格。
  《零售物价、服务支出价格指数》含:零售物价总指数,平价指数,高价指数,
议价指数,市价指数;城市零售物价指数,职工生活费用指数,农村零售物价指数。
分列:消费品价格指数,其中粮食、副食品、烟酒茶、其他食品、衣着、日用杂品、
文化用品、医药、燃料等大类及小类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服务项目价格
指数。
  《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含:以1930-1936年平均价格为100及以1950年、
1952年、1957年价格为100的工农业商品比价指数,农产品收购牌价指数,农村工
业品零售价格指数。
  《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含:以1957年价格为100、以上年价格为100的农产品
收购价格总指数,年平均收购价格,全年实际收购金额。分列粮食、经济作物、禽
畜产品、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水产品、中药材、土副产品等大类及小
类共80种产品的收购价格指数。
  《单项商品比价》含:粮食与粮食比价,工业品与农产品比价,其他农产品与
粮食比价,单项商品比价价格。
  《主要商品零售混合平均价格》含:45种主要商品不分规格等级、牌号的零售
混合平均价格。
  《主要农产品采购混合平均价格》含:38种主要农产品不分等级、产地的采购
混合平均价格。
  “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66-1972年,统计机构被撤销,全省物价统计中断。1
973年,开始恢复物价统计工作,全省编制物价指数报表的市、县共有19个。由于
当时的条件所限,只编制零售物价及服务项目价格指数和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年
报、季报表。为了编制物价指数简便易行,加之当时市场零售物价处于冻结状况,
采用季末一个月的25日的价格计算季度价格指数,以12月25日的价格计算年度价格
指数,即以时点价格指数取代了平均价格指数。在当时物价稳定的条件下,尚能反
映价格水平的变动趋势,但不能作为计算物价变动对人民生活影响的依据。同时,
山东省除完成了当年的物价统计报表任务外,还抽调市、县物价统计干部10余人,
历时4个月,调查搜集整理物价统计缺口资料,补齐了1966-1972年中断的各年度零
售物价指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并编印出版了《山东
省物价统计资料(1965-1972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统计机构逐步充实和完
善,物价统计报表制度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从1980年起,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发的
物价统计报表制度,将国营商业零售商品牌价指数的代表商品,由300余种增加到
500余种,将时点价格指数改为按季、年平均价格计算的物价指数;除编制农村集
市贸易价格指数外,增编城市农副产品市场价格指数,并汇编包含城市、农村集市
贸易的零售物价总指数;增编包括牌价、议价和市价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和
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增编包含牌价、议价和超购加价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
数;改用全省平均价格计算农产品与工业品的单项商品比价。
  随着全国物价体制改革起步,市场物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随着商
品流通渠道增多,同一商品不但有牌价、议价和市价,而且同是国营商业牌价,由
于进货来源不同等原因,也出现了一物多价,物价成为人民普遍关注的问题。为了
适应物价改革的新形势,满足各方面对物价统计的新要求,特别是适应国家加强宏
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对物价统计工作进行了重大改革。根据国家统计局的部署,
1984年,全省在省级及原有重点物价调查统计市、县的基础上,成立了19个城市抽
样调查队(1988年改为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以下简称城调队),专门负责物价、城
市住户调查统计等项工作。城调队成立以后,对物价统计工作,从调查方式方法、
统计报表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改革,保证了物价统计达到准确、及时、全面。
  从1985年起,为更加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物价变动及其对人民生活的影响,
首先,改变了过去通过价格调整变动报表和从商业部门间接索取原始资料编制物价
指数的方法,采取由城调队派专职干部,定时定点到市场、商店直接搜集有货有价
成交的第一手价格资料,并将多次积累的价格资料计算出月度平均价格,作为编制
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零售物价指数的价格依据。其次,改变了过去用国营商业
零售总额匡算各类商品权数编制物价指数的办法,采用城市住户调查取得的居民逐
日逐月记帐的消费构成资料,作为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权数依据。第三,
增编农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规定用农村零售商品价格指数,扣除农业生产资料,
再加进服务项目的办法,计算农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其权数采用农村住户调查的
农民消费构成资料确定;并与已有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汇总成为全省居民生活
费用价格总指数。第四,改进了全省零售物价指数汇总计算方法,过去用重点市、
县的物价指数直接汇总成为全省物价指数,只有物价类指数和总指数,而无具体商
品的价格和指数,不利于观察分析物价变化情况,因而改用重点市、县的商品价格,
通过电子计算机汇总计算出全省330多种商品的综合平均价格和相应的各类物价指
数,使全省物价变动从商品到大小类到总指数,一目了然。第五,为适应市场物价
变动频繁的新形势,及时提供物价信息,将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零售物价指数
季报表改为月报表。
  1986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布置,增加城调队人员编制80名,重点加强农副产
品收购价格统计工作,改变过去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金额
资料,省统计部门编制指数的办法,实行由重点市、县城调队定人、定点、定时调
查搜集整理收购价格和金额原始数据,直接或编制指数表后报送省城调队,再采用
全省农副产品收购金额作为权数,编制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报表,保证了农
副产品收购价格统计数字的准确可靠性。
  1988年,全省物价调查统计重点县除诸城、微山县外,都上升为地、县级城市,
对于全省特别是农村物价统计数字的代表性有一定影响。为此,省政府批准增加利
津、费县、东阿、巨野、武城县和日照市等6个物价统计调查重点市、县城调队。
至此,全省市、县城调队达到25个,调查的市场和商店扩大到800多个。同年,根
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为使物价统计工作上下对口,逐步将各专业统计执行的物价
统计报表编制工作,集中到各级城调队统一管理,省统计局决定从1988年起,把工
业统计处试编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指数和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编制的建筑业产值价格指数,全部移交省城调队负责编制。
  进入90年代,全省的物价调查统计报表,从编制消费领域和流通领域的生活费
用价格指数、零售物价指数和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逐步扩展到编制生产领域的
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对国民经济进行
综合平衡必不可少的物价统计指标体系。到1992年,由省城调队负责编报的物价调
查统计综合报表有12种,其报表名称及主要指标如下:
  《全社会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零售物价指数》3种表含:全省、城市、农村以
1991年价格为100的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和零售物价总指数,其中国营商业价格指
数,分列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服务项目价格指数三部分,包括食品、衣着、文
化娱乐用品、书报杂志、药及医疗用品、建筑材料、燃料、各种农机具、化学肥料
及农药、农机用油、房租水电费、交通邮电费、医疗保健费、学杂保育费、文娱费、
修理及其他服务费等69个大小类共434种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指数;总指数分列
以1950年、1952年、1957年、1965年、1970年、1978年、1980年、1985年和上年价
格为100的指数;各类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指数按25个重点市、县分列。
  《集市贸易价格指数》含:全省、城市、县城以1991年价格为100的指数,以
1992年国营商业价格为100的指数;总指数下分列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综合比价指数》含:以1950年、1952年、1957年、1965
年、1970年、1978年、1980年、1985年、1991年价格为100的农民出售农副产品价
格指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
指数。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含:1991年、1992年全省综合平均收购价格,1992
年实际收购额,以1991年价格为100的指数;在总指数下分列粮食、经济作物、木
材、工业用油漆、禽畜产品、蚕茧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材、土副产
品、水产品等34个大小类共274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
  《农产品与工业品单项比价》含:交换品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皮棉、烤
烟、黄红麻、大麻、花生果、芝麻、肥猪、鸡蛋、绵羊毛、桑蚕茧的平均收购价格,
被交换品食盐、白糖、纸烟、白酒、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肥皂、火柴、煤油、
化肥、缝纫机、自行车、机械手表、手扶拖拉机、黑白电视机、柴油的国营商业零
售价格。
  《主要商品零售混合平均价格》含:粮食、食用植物油、生猪、鲜蛋、鲜菜、
水产品、食盐、棉布、手表、自行车、电视机、电冰箱、煤炭、化学肥料、农用动
力机械、木材等66种商品的零售混合平均价格。
  《主要农副产品收购混合平均价格》含:32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混合平均价
格和实际收购额。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含: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设备及工器具投
资价格指数,其他费用投资价格指数。
  《主要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指数》含:以1985年、1991年价格为100的工业品出
厂价格指数,按国家定价销售所占的比重(%);全部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指数分列轻
工业、重工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含:以1985年、1991年价格为100
的购进价格指数,按调拨价购进所占的比重(%),全部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
格指数,分列燃料动力、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化工原料、木材及纸浆、
建筑材料和非金属矿产品、农副产品、纺织原料类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