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旧中国的统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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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清末时期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廷为筹备立宪,在宪政编查馆内设统计局。次年,
山东省成立调查局,内设法制、统计两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以下各分3股。法制
科专事编纂法典,统计科负责掌管外交、民政、财政、教育、司法、实业、交通等
项调查统计。调查局属巡抚统辖,业务受宪政编查馆指导,所有统计表格程式,皆
由编查馆印制颁发。全省司、道、府、厅、州、县均设统计处,业务受省调查局指
导。
  (二)民国时期
  民国初期,由于战乱频繁,加之经济与人才所限,未能及时设立统计机构。直
至1924年,始于山东省长公署设立统计处,内设调查、审计两股。
  1926年,山东省长公署对统计重加整顿,延揽统计专家,扩大统计组织,发行
统计月刊,并于省属各机关和各道、县公署设置统计专员。同年7月公布的《山东
省长公署统计处暂行编制草案》、《山东省长公署统计处办事细则》,对统计处的
职责范围、内部机构设置、任务分工以及职员的任免奖惩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具
体工作任务规定了7条:各官署统计之汇编统一事项;不属于各官署之统计事项;
刊行统计报告及月刊事项;交换各项图表事项;关于各官署统计人员任免事项;各
官署统计会议事项;关于统计知识之灌输普及事项。1928年4月,北洋政权山东省
长公署倒台,统计处也随之瓦解。同年6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在泰安成立,11月
乃于秘书处第一科附设统计股。
  1929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由泰安移至济南,统计股改隶第四科,统计任务主
要是主编工作报告和编制各种图表。1930年撤销统计股,统计事务由第四科财政股
兼办。
  1936年4月,按照《地方行政机关统计组织暂行规则》要求,成立山东省统计
委员会,由省政府秘书处和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四厅及河务局派员共同组成,
直属于省政府,受南京国民政府主计处指挥监督。根据《山东省政府统计委员会组
织规程》规定,统计委员会掌理下列事项:关于全省各种统计资料之调查及搜集、
整理及分析、编制及说明事项;关于全省政府所辖统计工作之指导及监督事项;关
于全省一切统计事宜之计划及推行事项;关于省政府交办之各种统计事项;其它有
关统计事项。统计委员会内设委员长1人,由秘书长张绍堂兼任,下设干事室及总
务、调查、编审3个组。干事室设主任1人、统计员7人、佐理员2人、书记5人,调
查组设主任1人、统计员10人,编审组设主任1人、统计员11人。这是民国以来统计
机构较完备时期。其时,济南亦设统计委员会,委员9人,另于市府第三科编纂股
设立统计组。省厅局设统计股、室,一般有统计人员3-10人。专员公署设统计员2
人,县设统计员1人。统计人员来源主要是靠社会招聘,经过考试录用。统计人员
的考试分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两种。根据高等考试统计人员考试条例规定,凡具备
大学或专科学校学历者或有统计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以及曾任统计职务委任官
3年以上者,均可以参加考试。考试内容,必试科目有经济学、统计学、社会调查、
统计应用数学、统计实务、统计法规等6种,选试科目有民法、户籍法、社会学、
财政学、货币及银行论5种(任选一种)。普通考试统计人员条例规定,凡具备高级
中学或任各机关统计职务3年以上者,可以参加考试。考试科目有经济学、统计学、
统计应用数学、统计实务、统计法规等5种。
  1938年3月,日伪山东省公署成立,在秘书处第三科设统计股。1940年8月成立
统计委员会。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及各厅处设立统计股或统计专员。
1947年省政府改设统计处,省属机关设统计室。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也进行了一些调查统计工作,中共山东分局设立了
调查研究室,专门收集整理区域内外敌我友三方面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
各方面的统计资料。1945年3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
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建立主动、经常、及时、确实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