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统计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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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最早的统计法规,是1926年制定的《山东省长公署统计处暂行编制草案》
。《草案》规定统计处附设于省长公署,内置处长并分设两股。统计处的任务共列
了7条,主要是交换和汇集各官署的统计资料、创办《统计月刊》,负责对各官署
统计人员的任免以及统计知识的教育与普及。同时制定了《山东省长公署统计处办
事细则》,进一步明确统计处内两股的任务。第一股负责是文书来住、对各官署统
计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统计人员的任免等;第二股负责统计表格的设计、统计资料的
审核与汇编、编印和发行统计报告月刊、进行统计教育等。1932年10月,南京国民
政府颁发《统计法》,12月山东省政府将《统计法》原文转发各地,训令各县政府、
各机关执行。《统计法》共分4章32条:第一章通则,规定了统计体制(统计事务受
该管上级政府主计机关直接监督与指导)、政府统计机构的任务和统计人员的职权。
第二章统计之编制及报告,规定了统计年报、半年报、月报的编制方法和报送程序,
并规定统计资料按公开程度分为秘密类、公开类、公告类。第三章地方统计,规定
省、市、县统计机关除完成中央政府统计任务外,可按其需要办理本省统计。第四
章附则。次年,山东省政府又转发了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的《地方行政机关统计组
织暂行规则》,其内容:一是统计人员的任用;二是统计组织经费的筹措;三是调
查统计工作的进行。1935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为统一本省统计事宜,制定了《山
东省政府统计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统计委员会隶属省政府,设委员长1人,由
省政府秘书长兼任,委员6人,由政府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教育厅、
山东河务局各选派统计人员组成;并规定统计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整理、编制统
计资料,对全省统计工作监督与指导,制定与推行统计工作计划等。同时制定了统
计委员会会议规则。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及省政府为建立与发展统计工作制定了一
些统计法规,但由于时局动荡,尤其是抗日战争爆发,这些法规均未能得以推行,
影响了统计工作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五项
规定办法》:一、山东省各财经部门统计报表审查清理办法,规定了审查清理统计
报表的范围、步骤与内容。二、山东省各财经部门统计报表颁发办法,规定了各财
经部门制发统计报表的权限及审批手续。三、山东省各财经部门相互索取及供应统
计资料暂行办法。四、山东省财委系统各级统计机构职责划分与工作关系的暂行规
定,规定统计工作是为计划工作服务的,财委统计机构在完成上级规定的统计报表
任务外,对同级计划工作应提供编制计划所需资料,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各级财委
系统统计机构受各该级财委的领导,并在业务上受上级财委统计机构的指导。省财
委统计机构应联系各有关部门统筹办理全省统计干部的训练事宜。五、山东省各级
财经统计机构会议与季报制度。全省各级政府的财经部门依据这五项规定,建立了
统计机构,充实了统计人员,逐步建立健全了农业、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和
邮电、物资商业、劳动工资、文教卫生等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建
立起一套完整的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统计报表制度,
开始编制物价指数,建立起经常的城市职工和农民生活调查。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
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
  1962年,省统计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4月4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统计
工作的决定》,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针对“大跃进”时期山东统计工作有所削弱和
统计数字严重不实的情况,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一垂”(业务垂直领
导)“三统”(统一管理编制、干部和经费)的统计工作管理体制;各级统计部门和
各单位的统计数字是否确实,由各单位的统计负责人负责,各级领导机关和各单位
的负责人不得随意修改统计数字或干预统计资料的直接上报。1963年10月,省统计
局转发了国务院颁发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并发出《关于深入贯彻“统计工作
试行条例”的通知》。《统计工作试行条例》是全国第一个正式统计法规,其内容
分准则、统计内容和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调查研究和综合平衡、统计报表和
统计数字管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等7章及附则共40条。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统
计的性质、任务,统计业务的基本要求、基本做法和各级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的职
责,使统计部门、统计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所遵循,解决了当时急需解决的问题。
《条例》明确了统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统计是认识社会的有力武器,
是计划的基础,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管理的重要工具。强调了统计工作人员
要稳定,规定了统计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为助理统计员、统计员、统计师、高级统
计师。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1984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统计法》)。《统计法》
共6章28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
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
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
度,规定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还分别规定了国家、部门和地方
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权限及审批和备案程序。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规定
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管理,部门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人员,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还规
定统计机构的职责和统计人员的权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统计法》
的颁布实施,使统计工作有了必须遵循的法律准绳。省统计局于1983年12月发出通
知,要求市、地、县及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在学习贯彻
中要联系实际,逐条对照检查,建立健全县级统计机构和做好统计工作。为了普及
《统计法》知识,全省上下掀起了宣传高潮。省统计局邀请统计战线上的理论界、
教育界的专家学者,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及基层统计工作者,参加不同类型的座谈
会、笔谈会,并组织编写宣传文章,在报刊、电视台报导。各地也举办《统计法》
学习班、统计知识讲座,运用报纸、广播、宣传车、幻灯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
入的宣传,增强全民统计意识。两年后,国务院又颁布了《统计法实施细则》,使
山东省的统计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为贯彻和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省、市、
地统计部门均设立了检查机构,县设专职检查人员。1990年底,全省各级统计部门
专职检查人员520人,县以上各部门设专职或兼职检查员1550人。
  1990年2月,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并报省人
大常委会审查批准。1993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施行。本《条例》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
实施细则》,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共21条,规定全省县以上地方
各级政府要设置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基层单位要配备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统计信
息网络,执行综合统计职能。各级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
律保护。规定了奖惩办法,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部门或单位,要给予经济处罚;对违法的有关领导人或直接
责任人员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