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统计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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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山东省开始制订统计法规。1926年,北洋政权山东省长公署制订了
《山东省长公署统计处暂行编制草案》及《山东省长公署统计处办事细则》。1932
年国民政府公布《统计法》后,省政府于1935年制定了《山东省政府统计委员会组
织规程》。
  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了新的统计法制建设。其中重大的法制建设有四次。第一
次是1952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五项规定办法》,保
证了新中国成立后各种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和调查任务的顺利进行。第二次是贯彻实
施1962年4月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及1963年3月国务
院颁发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纠正了“大跃进”时期统计工作被削弱的状况,
加强了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了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三次是贯
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全面整顿了“文化大革
命”时期遭到严重破坏的统计工作,保证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
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使统计工作逐步走向法治轨道。第四次是1993年山东
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的《山东统计管理条例》,保证了
《统计法》在山东具体贯彻实施。在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中,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履行了宣传、贯彻、检查和监督执行统计法规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