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山东省开始制订统计法规。1926年,北洋政权山东省长公署制订了
《山东省长公署统计处暂行编制草案》及《山东省长公署统计处办事细则》。1932
年国民政府公布《统计法》后,省政府于1935年制定了《山东省政府统计委员会组
织规程》。
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了新的统计法制建设。其中重大的法制建设有四次。第一
次是1952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五项规定办法》,保
证了新中国成立后各种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和调查任务的顺利进行。第二次是贯彻实
施1962年4月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及1963年3月国务
院颁发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纠正了“大跃进”时期统计工作被削弱的状况,
加强了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了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三次是贯
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全面整顿了“文化大革
命”时期遭到严重破坏的统计工作,保证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
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使统计工作逐步走向法治轨道。第四次是1993年山东
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的《山东统计管理条例》,保证了
《统计法》在山东具体贯彻实施。在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中,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履行了宣传、贯彻、检查和监督执行统计法规的职权。
第一类 统计法制建设
民国时期,山东省开始制订统计法规。1926年,北洋政权山东省长公署制订了
《山东省长公署统计处暂行编制草案》及《山东省长公署统计处办事细则》。1932
年国民政府公布《统计法》后,省政府于1935年制定了《山东省政府统计委员会组
织规程》。
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了新的统计法制建设。其中重大的法制建设有四次。第一
次是1952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五项规定办法》,保
证了新中国成立后各种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和调查任务的顺利进行。第二次是贯彻实
施1962年4月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及1963年3月国务
院颁发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纠正了“大跃进”时期统计工作被削弱的状况,
加强了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了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三次是贯
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全面整顿了“文化大革
命”时期遭到严重破坏的统计工作,保证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
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使统计工作逐步走向法治轨道。第四次是1993年山东
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的《山东统计管理条例》,保证了
《统计法》在山东具体贯彻实施。在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中,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履行了宣传、贯彻、检查和监督执行统计法规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