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统计数字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7&rec=26&run=13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各部门都急于掌握和提供各种统计资料,出现了“数
出多门”和统计数字不一致、不准确的情况。1952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
《山东省各财经部门相互索取及供应资料暂行办法》,规定各部门相互索取统计资
料,应一律以供应资料部门统计机构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1953年4月,省统计
局制定了《关于统一数字的实施办法》,规定:一、全省基本统计数字由省统计局
统一核定。二、凡各级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使用或对外发表有关全省或地方性的国
民经济统计数字,均以各该地区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所掌握的统计数字为准。三、使
用数字部门必须切实进行核对工作。四、统计数字订正的具体办法由省统计局另行
制定。为使全省基本统计数字统一,省统计局整理编印了各专业的历年统计资料,
供各地、各部门使用。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由于统计管理权限下放和受“浮夸风”、“反右倾”
的影响,统计数字管理工作受到冲击。到1963年3月国务院颁布《统计工作试行条
例》后才有所好转。《条例》中专列统计数字管理一章,规定基本统计数字由各地
政府统计机关、各部门统计机构、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公社的统计机构或统计
负责人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对外公开发表地区性的基本统计数字,必须事先
经过当地统计机关核对一致,由发表单位报请当地人民委员会审批,并要注意保守
国家机密。
  “文化大革命”时期,统计数字管理工作又受到破坏,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后,在整顿统计工作中,统计数字管理工作才得到加强。1980年11月,省人民
政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请示报
告》,并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经济交流的需要,批转了省统计局《对外
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统计资料的意见》,规定:一、各地、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
务院关于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机密等级划分的规定以及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数字
的管理办法和审批权限。二、非机密性的全省统计数字,由省统计局以国民经济计
划执行结果公报的形式正式公布。三、加强对统计数字的管理,防止数出多门的混
乱现象,各部门、各地区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尚未发表的社会经济统计数字时,一
律以各级统计部门数字为准。四、注意保守国家机密。同时要求各级统计部门经常
做好部门上报的基本统计数字的核对工作以及行政区划变动后统计资料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后,省统计局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统计资料
由各级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的规定。并指出:各地方、各部门、各单
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
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
人员订正。从此统计数字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
增强了对统计数字管理的责任感,各地区、各部门检查国家计划执行情况和进行政
绩考评,均作到以统计部门数字为准。但统计数字不一致和随意修改数字的现象仍
时有发生,亟待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