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统计报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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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山东全省解放,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建设,各地区、各部门为掌握
本地区、本部门的政治、社会、经济基本情况,陆续制发了许多调查统计表。1952
年7月,省政府为了精简统一全省各财经部门现有各项统计报表,避免重复、繁琐,
制订了《山东省各财经部门统计报表审查清理办法》和《统计报表颁发办法》,规
定:省直各厅、行、局拟在中央及华东规定的统一报表制度外,向下级机关或所属
企业颁发经常性的补充报表时,应报省财委审查,报华东财委核定颁发并转报中财
委备案;向下颁发临时性的统计调查表格时,不论是一般性或专业性,均应先送省
财委审查备案(具体工作由省财委统计处负责);专署、市一般不得颁发经常性的定
期统计报表。
  1953年6月,省统计局向省政府报告了农村中滥发统计报表的严重情况以及存
在的一些问题,如指标不明确,缺少编制方法与说明、报表内容繁琐、要求复杂、
部门之间不通气、重复布置报表等,并提出制止滥发统计报表的几点意见。8月,
省政府指示,为了改进机关作风,克服“五多”现象,减轻基层负担,使统计工作
纳入正规,根据华东行政委员会《关于整理统计报表的指示》,责成省统计局会同
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审查,并规定了清理报表的原则、范围、时间以及步骤与方法。
经过清理审定,省政府下文通知省级机关废止部分报表,自颁的调查统计报表只保
留242种,其中省农林厅22种、省合作总社15种、粮食厅23种、工业厅6种、交通厅
23种、财政厅15种、商业厅43种(包括下属公司)、省邮电局17种、省人民银行7种。
1954年6月,省政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制定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暂行办法》,
颁发了本省《关于制定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试行办法》,对各级政府机关、企业、
人民团体制发调查统计报表、调查方案的范围、权限和审批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
  1956年6月,省统计局发出《关于整顿农村统计报表》的通知,明确规定今后
县人民委员会所属部门、乡、镇不得颁发统计报表,以前所制发的未经审批的统计
表格,均一律废止。同时决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原始记录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完善。
1957年4月,省统计局又派员到黄县、滕县、夏津县的3个乡和5个农业生产合作社
检查贯彻精简统计报表的情况,发现农村统计报表仍存在混乱现象。这些乡、社共
填报了未经审批的定期和一次性的调查统计表45种,其中属于了解农副业生产动态
的20种,了解农业社基本情况的9种。省统计局及时把这一情况和纠正、制止滥发
报表的意见向省人民委员会写了报告,指出这种滥发报表的现象不仅影响国家正常
统计工作的进行,而且妨碍生产经营管理,浪费人力物力,达不到预期的调查统计
目的。省人民委员会转发省统计局的报告,要求各地、各部门经常注意对统计报表
的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公布了修改的《山东省调查统计报表管理办法》。《办法》
规定制发与报请制发统计报表的程序为:省直机关各厅局在本业务系统内制发定期
性调查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计划统计机构核转本部门首长批准,报省统计局备案;
各部门制发的统计报表涉及其他业务系统的,可直接与有关部门协商,以联合名义
制发,如意见分岐时,报省统计局处理或批准;专署、市、县人民委员会因工作需
要可责成统计部门制发一次性的调查统计报表;专署、市、县业务部门需制发统计
报表,一律由专署、市、县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
  1959年,省统计局据各地统计部门反映和派员调查了解,“大跃进”开始后,
向农村人民公社滥发统计表格的现象日益严重。如益都县城关人民公社自1959年7
月17日至9月20日报出各种报表76种,1844个指标;长清县万德公社上半年转发上
级部门的报表达89种,2016个指标。基层报表负担重,主要责任在上面。据统计,
省级各部门向下转发中央级和自己增加的统计报表共1132种,其中发往农村的达
240余种,约4000个指标。这样再加上层层增加的,农村人民公社每天至少要上报6
种报表,有日报、双日报、三日报、五日报、周报、旬报等类,从生产队到公社、
县,约有两千多人整天忙于填报各部门制发的报表、中心进度统计或电话要数字。
据此,省统计局党组向中共山东省委写出《关于清理精简统计报表和改革统计工作
意见的报告》,省委批转各地,要求对农村统计报表进行整顿,迅速制止滥发统计
报表的现象,保证国家统计报表的质量。
  1960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再次批转了省统计局《关于清理调查统计报表和加
强报表管理意见的通知》,同时颁发了《山东省调查统计报表暂行管理办法》。对
统计报表的制发作了如下规定:一、凡属全省国民经济、文教卫生、社会情况的调
查统计报表,均属管理范围之内。二、制发和批准调查统计报表时,必须掌握凡能
通过一次性调查统计解决的,不要进行定期的统计;凡能以通过现行统计资料加工
整理的,不要另行调查统计;凡能以典型调查解决的,不要进行全面的调查统计,
只能制发必要的统计报表。三、调查统计报表的管理,由统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
分级管理的办法。四、凡经同意批准的调查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加以注
明,各级统计部门、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必须保证贯彻执行,没有按规定而制发的
调查统计报表,各单位可以拒绝填报。五、各级计划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对省和
省以下制发的调查统计报表,应按期进行清理和整顿。1961年4月,省统计局根据
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又制定了《关于贯彻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和全面的基本统计统
一归口问题》的初步方案,在统计工作统一管理方面作了如下规定:一、统计指标
和计算范围、计算方法、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不准修改。
二、由省统计局重新统一制定统计报表统一管理和报表审批办法,报省人民委员会
批准执行。三、重要的全面统计数字由各级综合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关于统一归口
的原则应贯彻执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以统为主、统管结合:一、所有发往农村
人民公社的一切统计报表,一律由统计部门统一归口进行,负责统一组织调查,统
一供应资料。二、全面的基本统计和党的中心工作进度统计,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
归口进行,专业性的由各部门负责。同时规定了各专业统计统一管理和统一归口的
范围。但经过一段实践,由于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真正实现统一归口的只有12
个县,多数县只是部分实现了归口。
  1962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根据“精兵简政”的精神,又发出《关于清理精简
调查统计报表的通知》,指出清理精简调查统计报表,是当前“精兵简政”的一项
重要内容。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必须加强对统计报表的管理,不经批准,不得颁
发统计报表。审批报表机关一定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进行审批,不能“有求必
应”。省人民委员会随后公布了全省精简后保留和废止的统计报表目录。保留的:
由省统计局批准的141种,由省级各部门制发的886种;废止的144种。同时公布了
各地区清理精简后保留和废止的统计报表目录。
  1964年4月,省统计局根据中共中央反对“五多”彻底精简统计报表的指示和
国家统计局的布置,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和省级机关再次进行检查和清理统计报表工
作。通知中规定:一、发往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填报的统计报表要严
格控制,属于生产进度统计和临时性的生活安排、生产救灾统计报表,均由专、县
统计部门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统一制定。二、属于部门制发的在系统内执行
的统计报表,必须由制表机关逐级清理精简,凡是没有经过批准的统计报表,应停
止填报。经过清理精简,省统计局印发了省级机关继续执行的报表目录,对省直厅、
局制发的515种报表,取消了136种。9月,省委、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省级机
关精简和管理报表工作的几项决定》,决定省直各部门在“五反”运动中,领导必
须亲自动手,放手发动群众,对现有报表进一步加以精简,今后不经批准一律不得
向各地区与下级业务部门增发报表。
  1965年2月,省统计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精简农村统计报
表的通知》,采取了严格限制向农村布置报表的两项措施:一、切实做好国家统计
局制订并经国务院批准的6种农村统计报表(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作物产量预计季节
报各一种、农作物实际产量、蚕茧茶叶产量、耕地面积年报各一种、牲畜头数半年
报一种)的填报工作,提高报表的数字质量,不准另发报表。二、县、市统计部门
建立比较固定的调查点,做好典型调查研究,搜集有关农村经济资料,做好为地方
党政领导的服务工作。同时,省统计局派员深入农村蹲点调查,找出统计报表多乱
的根源,为改革农村统计工作提供依据。1966年1月,省统计局向省委、省政府和
国家统计局写出了精简农村报表情况的报告,指出多数县、市严格控制了向农村制
发报表,因而农村统计报表多乱的现象比过去明显减少。但部分县、市向农村乱发
报表的现象始终没有煞住,如茌平县从1965年10月17日到11月30日的44天时间里,
仅5个县直部门就向社、队制发各种报表和提纲45张,867个项目,36万笔数字。为
此,省统计局又制发了《关于管理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几点意见》:一、坚决贯彻
执行中央关于“要以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为主,而以必要的统计报表
为辅”的指示。二、省直各厅、局一般不要再制发新的调查统计报表,并要对现行
统计报表进行精简。三、发往农村人民公社的报表严格按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
办理。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各级统计部门被撤销,国家统计报表
制度基本中断,统计报表管理工作随之放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1年8月,省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
理的实施细则》时重申,为加强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防止报表多、乱,减轻基层
负担,统计报表仍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实施细则》重新规定了
统计报表的管理范围,制发统计报表的原则,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及审批程序。一、
统计报表的管理范围:凡属反映社会经济情况的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性的或一次
性的,都必须由各级同级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二、制发统计报表
的原则:(一)简明扼要,不繁琐,防止重复与矛盾。(二)采取多种调查方法。(三)
精简报告次数。(四)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五)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
六)制发报表要事先经过试点,防止脱离实际,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三、统计报
表的制发权限及审批程序:(一)全省性的社会经济情况统计报表,由省统计局制定,
统一下达,或由省统计局与省直有关业务部门联合下达,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重
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二)省直各业务部门制发专业统计报
表,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凡发到本系
统内的报省统计局备案,发到本系统外的要报请省统计局批准。(三)各行署、省辖
市统计局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市统计报表,应报省统计局备案。(四)县、区统计局
或业务部门一般不再制发统计报表,如需制发辖区内的统计报表,应报行署、市统
计局备案。(五)制发统计报表应严格控制,发往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的统计报表更应从严控制。四、各级业务部门制发的专业统计报表,不得与各级政
府统计部门制发的有关统计报表相矛盾或重复。同时还规定凡经批准下达的统计报
表,必须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和文号、日期等,受表单位都应认真填报。各级
领导机关和政府统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必须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各级政
府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统计报表。
  1989年11月,省统计局发出《关于大检查中查出滥发报表的处理及加强统计报
表管理的通知》,要求:一、及时向上级反映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二、重申省人
民政府1981年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三、对统计报表的管
理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扩大为“经济、社会、科技”三方面内容。四、于
1990年再组织一次全省性报表清理工作。1991年11月,省财政厅、统计局共同发出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管理的通知》,规定,省财政厅、省统
计局分别负责全省各类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工作;省直各企业主管
部门的财会、计统机构负责所属企业会计、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市、地、县财政、
统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县以上各级财政、统计部门确实
需要自行制发会计、统计报表,需经上级财政、统计部门批准后下发执行。1992年
6月,省统计局又发出《关于全面进行清理非法统计报表的通知》,规定清理范围
包括:凡未经政府统计机构行文批准或备案的,已经废止仍继续执行的和政府统计
机构自行制发未经批准备案的。同时也规定了清理方法、步骤和组织领导。
  通过检查和清理报表,发现由乱到清,再乱再清的反复循环现象。造成报表反
复多乱的主要原因:除因经济工作愈作愈细,各方面对统计资料的要求愈来愈多外,
主要是有些机关靠发报表、要数字了解情况;一些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管的过多、
过细,动辄制发报表把指标搞得十分繁琐复杂;有些县、市各部门互不联系,多头
向下,层层加码,内容重复;各级统计部门对报表管理不严,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不
健全。彻底扭转这种情况,尚需做艰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