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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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统计局成立后,省财政厅与省统计局就解决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经费开支
问题,规定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因此,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所
需一切费用,均在各级政府经费项下开支。按此规定,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上下之间
虽存在业务领导关系,但开展各项业务所需经费,则由所直接隶属的政府来负责解
决。由于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平衡,各级统计部门的经费开支也存有差别,这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统计事业的发展。为建立一个强有力的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62年4月4日颁发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规定》中曾规定,各
级统计部门的编制、干部和经费,原则上应由国家统计系统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这个“三统”办法,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还未来得及制订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就因
“文化大革命”开始而终止。这样,从1953年到1985年各级统计部门的经费仍由同
级政府行政经费开支。
  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规定》中规定:“为了保证全国
统一的统计任务的完成,应逐步做到县和县以上各级统计局的人员编制由国务院统
一规定,所需统计事业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基建费由国家计委安排。”1985年1月,
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上划统计事业费的通知》。3月,省财政厅、省统
计局发出《贯彻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上划统计事业费的通知〉的通知》,对
上划和统一管理统计事业费作了具体规定。一、县和县以上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事
业费,从1985年起,列入中央预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二、统计事业费包括
的范围如下:专业调查费,印刷费,邮电费,专业干部培训费,专业设备购置费,
县和县以上统计部门所属电子计算中心(站)、统计研究所、出版社、干部培训中心、
印刷厂等单位的事业费(不包括统计局所属学校的经费),进行统计工作所必需的其
他业务费用。三、国家统计局所属城乡调查队全部经费,属于中央级统计事业费,
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别核算,专款专用。四、县和县以上统计部
门的行政费(指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行政公用部分的开支),本省自己组织的各县
农村抽样调查和10个县、市城镇抽样调查,都仍按省政府规定,由省及各级地方政
府解决。各地自行增加的调查项目和调查任务的全部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这样,
统计部门的统计经费管理,从1985年以后改为既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报帐制”
(报告行政费的开支预算和决算),又要管理全系统的统计事业费。为此,省统计局
增设基建财务处,市、地、县也增设了会计人员。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上划统计事业费的通知,经省财政厅和省统计局共同
核定,全省实际上划统计事业费206万元(有10个省辖市的区没有上划基数)。从
1986年开始,由国家统计局核定分期拨付到省统计局,而后由省统计局按各地上划
基数分期逐级下拨,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逐级上报开支情况,省统计局汇总后上
报国家统计局。统计事业费上划后,省统计局由省级开支的行政费,包括全局工作
人员的工资和行政公用费用,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拨付省统计局统筹使用。
  山东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农村经济调查队的全部经费,从1984年列中央事
业费。每年所需费用由国家统计局拨给省统计局而后转拨给两个调查队,由两队分
别拨付给各抽中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