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成立后,省财政厅与省统计局就解决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经费开支
问题,规定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因此,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所
需一切费用,均在各级政府经费项下开支。按此规定,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上下之间
虽存在业务领导关系,但开展各项业务所需经费,则由所直接隶属的政府来负责解
决。由于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平衡,各级统计部门的经费开支也存有差别,这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统计事业的发展。为建立一个强有力的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62年4月4日颁发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规定》中曾规定,各
级统计部门的编制、干部和经费,原则上应由国家统计系统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这个“三统”办法,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还未来得及制订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就因
“文化大革命”开始而终止。这样,从1953年到1985年各级统计部门的经费仍由同
级政府行政经费开支。
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规定》中规定:“为了保证全国
统一的统计任务的完成,应逐步做到县和县以上各级统计局的人员编制由国务院统
一规定,所需统计事业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基建费由国家计委安排。”1985年1月,
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上划统计事业费的通知》。3月,省财政厅、省统
计局发出《贯彻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上划统计事业费的通知〉的通知》,对
上划和统一管理统计事业费作了具体规定。一、县和县以上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事
业费,从1985年起,列入中央预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二、统计事业费包括
的范围如下:专业调查费,印刷费,邮电费,专业干部培训费,专业设备购置费,
县和县以上统计部门所属电子计算中心(站)、统计研究所、出版社、干部培训中心、
印刷厂等单位的事业费(不包括统计局所属学校的经费),进行统计工作所必需的其
他业务费用。三、国家统计局所属城乡调查队全部经费,属于中央级统计事业费,
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别核算,专款专用。四、县和县以上统计部
门的行政费(指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行政公用部分的开支),本省自己组织的各县
农村抽样调查和10个县、市城镇抽样调查,都仍按省政府规定,由省及各级地方政
府解决。各地自行增加的调查项目和调查任务的全部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这样,
统计部门的统计经费管理,从1985年以后改为既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报帐制”
(报告行政费的开支预算和决算),又要管理全系统的统计事业费。为此,省统计局
增设基建财务处,市、地、县也增设了会计人员。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上划统计事业费的通知,经省财政厅和省统计局共同
核定,全省实际上划统计事业费206万元(有10个省辖市的区没有上划基数)。从
1986年开始,由国家统计局核定分期拨付到省统计局,而后由省统计局按各地上划
基数分期逐级下拨,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逐级上报开支情况,省统计局汇总后上
报国家统计局。统计事业费上划后,省统计局由省级开支的行政费,包括全局工作
人员的工资和行政公用费用,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拨付省统计局统筹使用。
山东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农村经济调查队的全部经费,从1984年列中央事
业费。每年所需费用由国家统计局拨给省统计局而后转拨给两个调查队,由两队分
别拨付给各抽中市县。
第二辑 经费管理
山东省统计局成立后,省财政厅与省统计局就解决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经费开支
问题,规定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因此,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所
需一切费用,均在各级政府经费项下开支。按此规定,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上下之间
虽存在业务领导关系,但开展各项业务所需经费,则由所直接隶属的政府来负责解
决。由于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平衡,各级统计部门的经费开支也存有差别,这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统计事业的发展。为建立一个强有力的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62年4月4日颁发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规定》中曾规定,各
级统计部门的编制、干部和经费,原则上应由国家统计系统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这个“三统”办法,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还未来得及制订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就因
“文化大革命”开始而终止。这样,从1953年到1985年各级统计部门的经费仍由同
级政府行政经费开支。
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规定》中规定:“为了保证全国
统一的统计任务的完成,应逐步做到县和县以上各级统计局的人员编制由国务院统
一规定,所需统计事业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基建费由国家计委安排。”1985年1月,
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上划统计事业费的通知》。3月,省财政厅、省统
计局发出《贯彻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上划统计事业费的通知〉的通知》,对
上划和统一管理统计事业费作了具体规定。一、县和县以上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事
业费,从1985年起,列入中央预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二、统计事业费包括
的范围如下:专业调查费,印刷费,邮电费,专业干部培训费,专业设备购置费,
县和县以上统计部门所属电子计算中心(站)、统计研究所、出版社、干部培训中心、
印刷厂等单位的事业费(不包括统计局所属学校的经费),进行统计工作所必需的其
他业务费用。三、国家统计局所属城乡调查队全部经费,属于中央级统计事业费,
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别核算,专款专用。四、县和县以上统计部
门的行政费(指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行政公用部分的开支),本省自己组织的各县
农村抽样调查和10个县、市城镇抽样调查,都仍按省政府规定,由省及各级地方政
府解决。各地自行增加的调查项目和调查任务的全部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这样,
统计部门的统计经费管理,从1985年以后改为既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报帐制”
(报告行政费的开支预算和决算),又要管理全系统的统计事业费。为此,省统计局
增设基建财务处,市、地、县也增设了会计人员。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上划统计事业费的通知,经省财政厅和省统计局共同
核定,全省实际上划统计事业费206万元(有10个省辖市的区没有上划基数)。从
1986年开始,由国家统计局核定分期拨付到省统计局,而后由省统计局按各地上划
基数分期逐级下拨,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逐级上报开支情况,省统计局汇总后上
报国家统计局。统计事业费上划后,省统计局由省级开支的行政费,包括全局工作
人员的工资和行政公用费用,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拨付省统计局统筹使用。
山东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农村经济调查队的全部经费,从1984年列中央事
业费。每年所需费用由国家统计局拨给省统计局而后转拨给两个调查队,由两队分
别拨付给各抽中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