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镇和城市街道统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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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初期,乡村统计工作主要由乡村会计兼任。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
相继成立,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各专署、市、县人民政府,充实和健
全统计机构,区设兼职统计员,乡试办统计组。乡统计组一般以七~八人为宜(每
村一~二人),可由乡文书任组长,在村挑选人员组成。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成立,省统计局发出《关于建立农村人民公社准确的统
计工作初步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人民公社的统计机构和必要的统计制度;人民
公社应以农业生产统计为中心,建立起各方面的统计工作;人民公社一级统计组织
是公社的统计部门,在公社党委领导下,实行专业统计组织和广大群众相结合,以
党的中心工作进度统计为纲,坚持为政治、生产、群众服务的方针;农村生产大队、
生产队负责为公社提供统计资料。
  1963年3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统计工作试行条例》,规定在农村人民公社配
备专职统计人员,力求统计队伍稳定。到1965年,全省90%以上的农村人民公社配
上了专职统计人员。
  1979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人民
公社配备专职计划统计人员。至1980年底,“文化大革命”中受到削弱的农村基层
统计工作,逐步恢复,绝大多数公社又配上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各级政府对农村经济信息的需要日增,加
强乡、镇统计工作愈为迫切。1985年12月,山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议中,要求各地逐步配备乡、镇统计人员,建立农村
统计信息网络。
  1986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健全乡(镇)统计站的报告》
,要求:(一)在不增加行政编制的前提下,在全省范围内尽快推广乡、镇统计站的
组织形式。(二)乡、镇统计站是乡(镇)一级社会经济信息主体,是受乡、镇人民政
府和县统计局的双重领导,统计业务以县统计局领导为主。(三)乡、镇统计站的任
务是:多渠道、多层次的搜集和提供社会经济信息,在完成国家调查任务的同时,
保证完成上级各部门的专业统计任务。(四)要加强农村基础统计工作,健全农村统
计信息网络,各行政村由会计兼任统计工作,企业配备专(兼)职统计员。
  1986-1990年,省统计局先后在昌乐县、莱芜市、莱州市召开乡、镇统计站经
验交流会和表彰先进会议,并制发了《关于县统计局加强对乡(镇)统计站领导的意
见》、《乡(镇)统计站职责范围》、《乡(镇)统计人员职责》和《关于加强农村基
层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试行方案》,促进了全省乡(镇)统计站的发展,1985年
全省乡、镇统计站仅47个,1986年增至1407个,1987年又增至1795个,至1992年,
全省2438个乡、镇,已有2244个建立了不同形式统计站,其中实体型1474个,联合
型770个。全省配备了乡、镇统计人员4409人,其中专职统计人员4150人。同时有
66个城市街道办事处(占街道办事处35%)也建立了统计站,配备统计人员167人,
其中专职统计人员131人。乡、镇和城市街道统计站的发展,使全省形成了一个以
统计站为中心的基层统计信息网络,为大量地提供社会经济信息发挥了极为重要的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