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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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山东省于1955年、1959年各进行过一次商业普查工作。这
两次普查都是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商业部等部门共同组成普查
办公室部署进行的。全省各地也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逐级成立了普查办公室,
具体组织进行普查工作。
  1955年8月9日,为适应国家对私营商业和饮食业进行安排、改造的需要,山东
省遵照国务院《关于进行全国私营商业及饮食业普查工作的指示》,由省统计局、
商业厅、省供销合作社、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厅、外贸局、中国人民
银行山东分行并会同全省店员工会共同组织力量,于9月起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一
次私营商业及饮食业基本情况的普查工作。这次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955年8月31日。
普查的范围和内容为私营商业、饮食业的经营户数、从业人数、资本额和1954年度
及1955年上半年的销售额和收益额。全省参加这次普查工作的共有8155人,普查工
作历时3个月顺利完成任务,于12月整理编印了《山东私营商业及饮食业普查资料》
上、下两册。
  1959年4月,为查清商业部门现有库存商品及其分配情况,以便合理地组织市
场供应,山东省统计局和商业厅遵照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商
业部门进行库存普查的报告>的通知》精神,进行了商品库存普查。普查的标准时
间为1959年5月31日。普查范围及普查内容为国营商业、公私合营商业、合作商店(
小组)和私营商业等全部商业机构的商品库存总值和26类商品的类值以及国营和公
私合营商业经营的586种主要商品的库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