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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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审批
新中国建立到1983年以前,对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是实行更新改造资金计划管理。
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由企业写出申请报告,经市地经委、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
委、主管厅(局)和资金管理部门,省经委综合平衡后会同财政和银行下达计划。国家
重点项目则由省经委、财政和银行编报项目计划。技术改造项目纳入计划后,由企业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动工实施,项目完成后由省主管部门组织
竣工验收。
1983年省经委印发的《山东省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对技术改造的范围,项目审批管理、计划、实施等方面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一是更新改造措施要根据综合平衡,统一规划,行业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
各部门、各市地按照省及主管部门的行业技术改造规划组织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的
编制和审批。
二是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编制计划任务书和扩大
初步设计,由各级计委、经委审核报请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批。利用外资、国家外
汇和中国银行贷款的技术引进项目,外汇额在300万美元 (或配套人民币统算超过100
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由各级计委、经委审核报请国家计委、经委、科委和对外
经济贸易部审批。
三是总投资20万元至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都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
方案,经批准后才能列入更新改造计划。报送重点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时,应征求
同级计委的意见。 其审批权限:总投资在2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建议书和5万元-500
万元的实施方案,由各市地经委、主管局审核,省主管厅(局) 审批。总投资在100万
元-1000万元的项目建议书和500万元-1000万元的实施方案由省主管厅(局)负责审核,
省经委组织审批,同时抄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主管部和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引进
项目,外汇额度在300万美元,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议书由省主管厅 (局)
审核,省经委会同计委审批。
2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使用地方外汇1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不编项目建议书,直接
编项目实施方案报批。
贷款项目,各级经委、主管厅(局)在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时,应征得经办
银行的同意,贷款手续按贷款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1984年省经委曾调整和放宽了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 1987年3月, 国务院
《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规定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
限额, 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1987年7月22日,
省政府批转省经委《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
进一步调整:
一是限额以上项目:一般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能源、交通、
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或外汇额度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
元) 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后,由省计委、省经委按
规定上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初步设计由省建委组织审批。
二是限额以下项目:1. 济南、烟台、潍坊、淄博四市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
元) ,其他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威海市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技术
改造项目,由市地经委或省直公司审批。2.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其权限以
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委审批。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省、市地、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及市地经委逐级审核上报后,由省经委委托有资格的
单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进行审批。初步设计报批前,省、市地各级企业主管
部门要逐级提出审核意见,由省经委会同资金管理部门审批。3.市地、有直属企业的
省直公司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技术改造方案)
由市地经委、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根据规划组织审批。
三是技术引进项目:限额以上的,不分外汇来源,均由省计委会同省经委报国家
计委和国家经委审批。限额以下项目,使用省技术改造外汇、银行外汇贷款的,其项
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1990年11月15日,省经委发出《关于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批办法变更意
见的通知》,对省政府鲁政发(1987)79号文规定的各市地权限以上、限额以下技术改
造项目,省经委只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安排年度计划;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
大初步设计的审查、论证和审批原由省经委负责改由省主管厅(局)、公司负责;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投资超过建议书的批复投资10%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
要向省经委报告,在征得同意并批复后方可进行审查、论证和审批。
二、资金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营工业企业用于技术设备更新改造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列入基
本建设计划,由财政拨款,同新产品试制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技术组织措施和
劳动保护费统称“四项费用”。从1958年起,按财政部的规定,“四项费用”不再列
入基本建设投资,改由企业利润留成资金解决。
从1965年起设立设备更新资金科目。 1967年1月以后, 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一九六七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分配计划(草案)》的规定:
山东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开始合并资金渠道,把三项费用 (技术组织措施、零星固定资
产购置和劳动保护) 、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统称
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的办法,不再采取由预算拨款
和利润留成的办法。
1973年起,为了支持为农业服务的县办小水电、小煤矿、小化肥、小水泥、小钢
铁等“五小”企业的发展,专门设置五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对县办五小企业进行技
术改造给予补助。1973年-1985年共支出78404万元。
1976年起,为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挖掘企业增产
增收的潜力,在财政支出中设立了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目,省政府决定从地方财政中
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有重点地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1978年-1985年共支出10.97亿
元,其中工业企业占86%。
从1978年起,为了筹集更多的技术改造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山东分行和各专业银
行先后开办了轻工及纺织工业的中短期贷款和机电、军转民、发展原材料、能源等一
系列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重点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的步伐。贷款项目由
放贷银行参与论证和考核、监督,而申请贷款的企业要同时制订还款计划和保证措施。
1980年6月21日, 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现有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工
作的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挖潜、革新、改造的范围,鼓励支持企业在现有
基础上,在保证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前提下,对原有厂房设备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便充分挖掘企业生产潜力,全面提高经济效益。按照文
件规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的来源,开始改为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一是由国家
财政和地方集中一部分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用于更新现有技术装备和挖潜、革新、改
造的重点措施项目,留给企业使用和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全部用于固定资产
的更新改造;二是企业利润留成中可用于挖潜、革新、改造的部分;三是银行贷款;
四是国家和地方的小量补助拨款;五是合股集资。
1981年省政府鲁政发156号文件决定, 恢复财政小型技措贷款。省财政厅1982年
以鲁政企(82)31号、38号通知下达各市地,并分别与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办理了交接。
同年8月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分行联合发出《关于印发〈财政小型技措贷款
管理办法〉 的通知》,提出6条意见要求各地贯彻执行。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管好用
好财政小型技措贷款从管理分工到贷款对象、用途、必备条件、申批程序、竣工验收、
归还贷款以及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1982年1月开始, 按照国务院《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
的决定》中关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与新建企业一并纳入国家计划的规定,山东工
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在各级计划中单列户头,由各级计委、经委统一管理。
1983年12月省经委颁布试行《山东省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在资
金管理方面强调了全省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更新改造措施计划,不分资金渠道,均由省
经委、地方经委统筹管理,对拨款、贷款、自筹资金、外资等都要综合平衡,合理使
用。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财政、银行不予拨、贷款。资金使用
必须适当集中,有步骤地搞好一批技术改造样板厂和重点骨干厂。严格按照更新改造
措施的范围进行使用,确保资金真正用到技术进步上。要求财政、银行加强监督和管
理,对扩大更新改造规模、挪用更新改造资金的,有权停止拨(贷)款,并通知有关部
门追查责任。
1984年2月,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分行联合发出《转发财政部、人民银
行〈关于企业申请和归还各种技措贷款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规定和补充规定〉的联
合通知》,在贯彻执行国家主管部门两个规定的同时,根据山东省情况,提出了具体
的执行意见, 促进了还贷工作开展。同年7月,省经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
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发出《关于转发〈技术改造贴息贷款暂行管
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对企业技术
改造发放贴息贷款。该办法对贴息贷款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发放期限、偿还结算
以及企业联合体贴息贷款的发放和结算、还款的审查监督方面作出18条规定,增强了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监督保证资金合理使用的管理力度。
1984年10月4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
通知规定,技术改造投资中,由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利用外资安排的技术改造,实
行指令性计划。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用于技术改造的贷款,由人民银行按计划进行控制。
由部门、地方、企业自筹投资安排的技术改造,实行指导性计划。同时放宽地方、部
门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国家计委审批权限,由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3000万元以
上。
1987年5月中共山东省委, 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通
知》 。提出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参照各市地1984年以来的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从1
987年起,逐步把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和各银行贷款指标(包括国家和省审批限额以上项
目的指标) 切块给市地和有直属企业的省属公司,并适当照顾经济技术基础比较薄弱
的地区。青岛市的技术改造,按国家批准的计划单列办法和审批程序办理。为搞好省
辖县级市的技术改造试点,对威海市的技术改造规模、资金实行计划单列,切块安排。
同时在放宽政策,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广开渠道,多方筹集资金等
方面提出了明确意见。要求除充分利用现有企业、部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外,要鼓
励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筹资。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在资金
使用上尽可能统筹安排。对某些较大的技改项目,一家银行资金供应有困难的,可由
一家银行牵头,组织几家银行联合贷款,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同年7月省政府颁发的《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中明确了技术改造
资金4个来源。 一是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基金、可用于技术改造的部分大修理基
金、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治理“三废”和综合利用按照规定留得利润
以及经批准减免用于技术改造的税收款。二是国家拨款,包括国家、地方技术改造拨
款。三是银行贷款,包括银行可用于技术改造的各种贷款。四是股票、债券及其他资
金。其中银行贷款的种类分为专项贷款、贴息贷款和其他贷款。贷款对象包括国营企
业和集体企业。对银行贷款的原则、种类、使用、归还、监督、审查等管理问题提出
了具体要求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特别规定不论国营或集体企业,凡是向银行申请技术
改造贷款的, 一般要有10%-30%的自有专项资金用于贷款项目。对于自有资金确有困
难而又必须改造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征得银行同意,可放宽申请贷款必需有自有资金
的限制。进一步强调贷款必须专款专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有权对贷款项目的会
计帐目进行检查,对擅自改变计划,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工程标准,挪用贷款或物资
的企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各级资金管理部门、统计部门,在技术改造中
发挥促进作用、参谋作用和监督作用。对挪用技术改造资金搞基本建设的企业,资金
管理部门拒付资金,并通知省、市地有关部门追查处理。国家和省下拨的技术改造资
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当年未用完的部分,经批准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1988年8月, 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建立山东省国营工交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并实
行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根据财政部要求,决定将山东省工交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改
无偿拨付为有偿使用,建立工交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工业企业这部分资金来源:一
是财政部安排山东的工交、水产、劳改等企业的各项周转金;二是省预算安排的小化
肥技术改造资金,水产企业周转金和农机简易建筑费;三是其他有关资金。使用对象
限于地方预算内中小型国营工交等企业。通知在财政部《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
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还对工交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使用对象和范围、借
款条件、申请审批、限额、期限、使用费用、偿还担保、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提出
较详细的具体规定。
这种多渠道解决技术改造资金的格局发展到1990年,国家无偿拨款在不断减少,
银行贷款大量增加, 基本实现了“拨改贷”的过渡。在1980年-1990年的10年中,省
建设银行对1.5万个技术改造项目发放贷款55亿元。 省工商银行在1984年-1990年的7
年中,对1.1万多个技改项目发放贷款55.24亿元。全省各专业银行发放技术改造贷款
余额1980年是1978年的4.08倍, 1990年是1980年的14.02倍。1990年全省乡以上
企业45.7亿元技术改造投资额中,各类贷款约占70%;其余部分基本上靠企业和地方
自筹。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以银行贷款和自有、自筹资金为主,风险和收益的承担
以企业为主的投资新机制初步建立起来。
三、施工管理
新中国建立到“五五”时期,山东省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少,规模小,项目施工一
般按建设部门的办法进行管理,未作专门的具体规定。进入“六五”时期后,全省工
业技术改造步伐加快。1983年12月,省经委制定的《山东省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管理的
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中明确规定:项目施工由各级施工部门按照更新改造措施计划,
统一安排施工,本着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安排国家和省重点措施项目,并组织
供应地方材料。 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项目负责人。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
建立项目厅长、项目局长或项目厂长,一抓到底。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投资规模、
建设进度组织实施。各级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施工部门加强工程施工调度,建立重
点项目定期调度制,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对完成计划的给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
不认真执行计划的,要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执行纪律。为及时反映工
程施工进度,各级经委、统计局、银行都建立必要的统计制度,各部门、企业都必须
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制报表。
1987年7月, 省政府批转省经委制订的《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中
又进一步强调: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除必须在立项的同时
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厂长、经理或局长)外,还要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科研、设计、
制造等方面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班子。从项目的提出,技术经济评价、引进、实施、
投产达产、消化吸收、实现国产化,直至还清贷款负责到底。
按照“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开始实行“四定四包”责任制 (即
定改造目标,定工作程序,定协作关系和定人员责任;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安全
和包经济效益) ,并签订承包合同。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积极推行设计招标和施工
招标,由企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成现场指挥机构,及时解决施工中的
问题,定期调度,加快工程进度。
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并节约工程投资的企业,省企业主管部门或
市地予以表彰,并从节约投资和提前产生效益所增加的利润中提出奖金,奖励有功人
员。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实行重奖。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年度计划
1年内, 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的,取消项目,收回拨款和贷款;由于设计人员不
负责任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行政处分;由于施工人员不遵守技
术规范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四、验收考核
“六五”时期之前,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一般按建设部门的工程验
收办法,由企业或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质量检查验收。经济效益考核要结合竣工验收工
作进行,主要考核新增生产能力和效益。对投产后的经济效益情况追踪考核,一般由
企业和生产部门掌握,项目审批和投资部门不再具体参与,也没有统一的专门规定。
1983年12月,省经委制定的《山东省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试行草
案) 》中规定:凡是已竣工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都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办理竣
工验收、 交付使用手续。企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和项目财务
决算, 报原计划批准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批部门在2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
附件中规定了具体验收办法。对项目经济效益考核,仍限于验收时的新增生产能力和
产品协作情况、预计成本及经济效益等方面。
进入“六五”时期后,随着技术改造规模的扩大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由于将国家
无偿拨款逐步转向银行贷款和有偿借款,有关部门和企业本身都对投资项目施工质量
和投产之后的经济效益加重了责任, 使验收考核办法和措施越来越多,越来越严。1
987年7月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验收的范围、
依据、时间、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具体规定。凡列入国家、省、市地技术改
造计划, 并具备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 均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批准的初步设计
(或技术改造方案)和工程施工图,对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应以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有关
技术文件为依据。 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项目批准部
门、企业主管部门、资金管理和其它有关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资金管理部门共
同审查,并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两个月内组织验收。限额以上项目和省定按合理工期
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由省建委组织验收。国家安排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限额以
下项目按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地经委或委托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上
级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小型项目由市地组织验收。
对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考核明确规定:从项目竣工投产,到达到设计规定的效
益之前,企业应逐年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考核与分析,对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项目,
要提出补救措施,填报经济效益考核报告。限额以上项目的考核报告要上报国务院有
关主管部门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限额以下项目的考核报告报省企业主管部门,其
中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要抄报国家主管部门,含技术引进内容的应抄报
国家经委、 国家计委。省企业主管部门应选定一批投产后1-2年的项目组织评价,进
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重点引进项目的评价工作,应会同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招标部
门共同进行。经过考核,对经济效益差的项目,省、市地经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各级
责任人员和单位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