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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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山东管理工矿事业的行政管理机构始为巡抚院署工房。1901年 (清光绪二
十七年) 起,巡抚院署先后设商务局、农工商局、劝业道等行政机构,管理全省工矿
业。其中官办和官督商办工矿企业,由政府派员直接管理;外资企业和私营工业企业,
由资方管理,实行雇佣劳动。民国时期,随着生产发展,管理机构不断加强,管理业务
分工也越来越细。抗日战争爆发后,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东民主政权开始建立独立
的工业管理体制,对抗日根据地的公营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新中国)建立后,山东地方政府对工业的管理经历了从
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转变过程。建国初期到第五个五年
计划时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工业生产完全受政府指令性计划控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政府和工业部门职能的转变,减少了计划经济体制下
政府对工业生产活动的直接干预,逐步建立了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政府和工业部门对
工业的管理实现了三个转变,即由主要凭经验决策转变到主要凭科学和信息决策;由
主要靠行政手段转变到主要靠经济手段;由微观调控为主转变到宏观指导为主。从新
中国建立到1990年,除省经济委员会等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外,还有计划、统计、劳动、
物资、财政、税务、物价、工商行政、对外贸易、科学技术、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等
部门也从不同的方面参与了全省工业综合管理。同期, 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和中共山东
省委先后设置的工业部、国营工业工作部、地方工业工作部、工业交通政治部、企业
政治部等部门,从政治上、组织上对工业管理进行了领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