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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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年11月,山东建成第一个官办军工企业山东机器局后,即开始实行竣工验收,
并编报工程决算。当时对施工质量的检验缺少现代科学手段,主要依靠人工检测,但
对质量要求特别是费用核算均很严格。民国时期,工业基本建设项目质量检验手段和
管理办法有所改进,但未见系统的管理办法和统一规定。
新中国建立后,对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曾制订过多种规定,对不同时期
的竣工验收工作提出了不同要求。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
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手续。竣工验收依据是: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
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竣工
验收的基本要求是: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
使用;主要工艺设备配套并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生产出合格产品;
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
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竣工验收程序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一次进行全部
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组织和分工,执行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
1952年10月,省财委参照《1952年华东区基本建设已完工程验收试行办法》,结
合山东省具体情况制定并颁发《1952年山东省基本建设已完工程验收试行办法》,明
确规定:各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全部完竣(或告一段落)后15天内负责完成竣工检查,编
具竣工检查报告及竣工图,并填具验收申请书,报请主管部门作正式验收。各主管部
门应于接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书后15天内开始验收。正式验收程序:1.甲乙两类建设
单位应呈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专业银行 (必要时聘请专门人员及会
同人民监察委员会) 进行验收,验收后由主管部门编具正式验收报告分报省财委、华
东财委及中央主管部门。2.丙类建设单位及比照丙类办理之丁类建设单位应照甲乙类
办理,但验收报告仅须报送省财委(各市、专所属单位另报工业厅1份)及华东财委。3.
丁类建设单位,其中由省财委批准者,验收报告也须报送省财委 (各市、专所属单位
须加报工业厅1份);由各主管部门批准之建设及零星基本建设,由各主管部门自行验
收,无需报告省财委。各建设单位于申请验收时应备齐下列各项文件资料:1.年度计
划、技术设计、施工详图、施工说明书、施工计划及发包合同。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
监工报告,如材料结构装配试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每项工程验收记录等。3.
如原计划有变更时,应备齐呈准变更计划之文件以及各种说明书、计算书 (如料价变
动记录) 、补充合同等。4.竣工检查报告及竣工图。5.其他有关证件。基建工程经正
式验收后,应即由施工部门移交生产部门或使用部门接收,并应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1954年4月,国家计委《基建工程验收和动用条例(草案)》规定:凡属重工业部、
燃料工业部、第一、第二机械工业部和铁道部的企业和建筑物,造价超过5千亿元(旧
人民币) 以上;属于其他各部、各单位或地方管辖的工程,造价超过2千亿元(旧人民
币) 以上的工程项目,由政务院(或所属各委员会)任命的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
其他工程由中央主管部(局) 或地方政府任命的验收委员会验收。1957年7月,国家建
委《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1.属各部(局)的建设工程,由部(局)划分验收限额,
分别由部(局)或所属局批准的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2.属地方的建设项目,由省、市、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划分验收限额,分别由省、市、自治区及所属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批准的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3.国务院需要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国务院批准的验收委
员会进行验收。
1973年8月, 国家建委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规定:大
中型项目,国务院各部直属的,由主管部会同省、市、自治区组织验收。各省、市、
自治区所属的由省、市、自治区组织验收。特别重要的项目,由国家建委报国务院批
准,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1978年修改为大型建设项目,由国家建委组织验收,中小
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负责组织验收。1982年国
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颁发的《关于认真清理收尾项目抓紧竣工验收
交付使用的几点意见》规定:一般大中型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重要的大型项目,由国家经委组织验收委员会验收。小型项目的验收,由省、市、自
治区和各部门自行规定办法。 1982年2月,开始贯彻国家建委颁发的《编制基本建设
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
工程,特别是基础、地下建筑、管线、结构、井巷、峒室、桥梁、隧道、港口、水坝
以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 都要编制竣工图。1985年3月,省建委转发城乡建设环境
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了监督站的
监督范围和监督项目,监督内容和程序,竣工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核验,建筑工程质
量事故的处理等。 1986年8月,省建委、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制定《山东省优质工程奖
励暂行条例》,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基本建设的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
量,创造更多的优质工程。为缩短建设工程工期,加快建设速度,尽快发挥经济效益,
1986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五部门《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
竣工奖的暂行规定》,对提前竣工的工程必须达到的标准、验收程序、奖罚等作了明
确规定。 1987年7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关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提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加速全省建筑业的发展等一系列
规定和措施。 1988年4月,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竣工验收
办法〉的通知》,规定了项目建成后的验收时间、竣工验收内容、竣工验收的组织工
作等。1990年9月,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 竣工验收办法》规定:大中型
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组织验收。小型项目,由项目主管
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为搞好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
挥投资效益,1990年省建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的通知》精神,制订了《山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对竣工验收的
范围、依据、要求、程序以及竣工验收的组织、竣工决策、整理各种技术资料等作了
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