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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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国时期,山东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工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
比较具体,除事先进行必要的调查论证,建成后组织检查核算外,实施过程中也经常
给予巡视指导,督促检查或委派业务技术官员赴当地协同办理。
新中国建立后,1952年1月9日,国家财委发布的《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规定:
所有建设项目,在进行设计以前应先经调查研究,提出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方得开
始设计。 “一五”时期,基本建设分中央直属和地方2类项目。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
分标准,按项目投资额划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进行分级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
各项建设条件的变化,不断调整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多次调整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1962年8月25日, 国家计委《基本建设计划草案编制办法》规定:“列入国家基本建
设的项目,必须具备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大中型的工业、交通和水利项目还必须
具备经过批准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1971年增加部下放直供项目, 1978年增加部商地方安排项目。1978年4月22日,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大中型项目由国
家批准,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在国家批准的投资额内,由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
自行安排。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要在国家确定的控制指标内编制计划”。该规定
确定的对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是:所有大中型项目,按隶属
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其中有
些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地方项目,凡产供销涉及全国平衡的项目,
上报前要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央各部下放直供项目,上报前要征求所在省、
市、自治区的意见。有些产供销在省(区)内能自行平衡的地方工业项目设计任务书,
国家计委也可以委托省、市、自治区或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按隶
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具体审批办法由各部(委)和各省、
市、自治区规定。1984年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有部直属、部下放直供、地方统筹
安排、合资建设项目。
1985年1月, 国家计委发出的《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规定:
需要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审批程序,简化为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两道
手续;凡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凡列入
五年计划的项目,应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下放给
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省计委、省建委补充规定: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由主管部委或省计委审批;小型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可适当简化;在报批项目建议书
或设计任务书时,凡属国家和省属项目,由主管厅(局)征得项目所在市地计委意见后
报省计委;所有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均抄送省计委。
为保重点,出效益,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山东省制订的《关于全省“七五”重点
建设计划的实施方案》 ,提出1986年-1988年主要保的项目:一是已开工的重点项目
的收尾工程;二是与30万吨乙烯配套的工程;三是前期工作做得充分,具备开工条件
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不完备、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做
好前期工作, 创造条件,在“七五”后两年开工建设。1986年9月,省计委《关于做
好检查今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清理在建项目》的通知指出:1985年是全省社会固定
资产投资总额最多的一年,建设资金和原材料出现了全面紧张的情况。确定对全省地
方在建项目普遍进行一次清理。对构成固定资产规模的在建项目,凡没有纳入省计划
规模的,都视为计划外工程。谁安排资金、下达计划,谁清理。地方规模和项目的清
理,由省计委牵头,省经委、外经委、建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建设很行、工商银
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统计局、审计局参加,各负其责。基本建设由计委负责清
理,技术改造由经委负责清理,利用外资由外经委负责清理,城市开发、维护费安排
的项目由建委负责清理,银行贷款分别由各家银行进行清理。各市地也要照此办法,
按上述分工对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地方规模和中央下划规模安排的项目全面进行清理。
1987年3月, 省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1987年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和措
施的通知》,要求坚决贯彻“三保三压”的方针,即保计划内建设,压计划外建设;
保生产性建设,压非生产性建设;保重点建设,压非重点建设。所有计划外项目,一
律先停下来进行审查。对计划内的项目要重新进行排队,保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对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提出了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层层建立领导干部责任制等9项
措施。 1988年3月,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发送轻纺出口产品基本建设项目实施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项目管理内容包括:计划、工程、财务及建成后效益考
核、贷款回收的全过程管理。
1990年8月, 省政府批转省计委和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关于继续
搞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面检查1990年在建项目,抓好停
缓建项目的复查工作,对停缓建项目恢复建设和改作他用的审批权限和报批手续,严
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等都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