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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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山东官办工业企业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投资计划不仅有项
目总预算,而且有征地、建厂房、买设备等单项预算。1876年,山东机器局建设竣工
后, 工程决算共用白银186800两,其中买地300亩,支银19800两,建厂房支银525
18.6两, 买机器设备支银18294.7两,运输车船脚价支银3493.5两,建厂期间
委员司事薪水等杂项共支银2693.2两。
1928年-1931年,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工商厅、农矿厅饬令各县兴办平民工厂。菏
泽等17县筹资56662元,开办棉织、染织、油漆等平民工厂17处。1940年3月,日伪山
东省公署修正《建设厅组织暂行条例》,规定由第一科审计股负责建设费概算编审情
况调查、所属各机关及各县建设费预决算、建设事业收支款项统计事项。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投资计划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调整,纳入国家计划的工业基本
建设投资的资金来源不断变化。建国初到“一五”时期,列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投
资,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从“二五”时期到1978年列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
基本上是由国家预算拨款和各地区、各部门的自筹资金组成,亦称国家预算内和预算
外两大部分。工业基本建设计划投资,仅限于全民所有制部分,不包括城乡集体所有
制工业企业的基本建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业基本建设投资的来源和投资方式有了较大变化,
一是资金渠道增多;二是国内外合资建设扩大;三是国家预算拨款部分改为全部实行
银行贷款。
1985年1月3日,国家计委下达《一九八五年基本建设计划(草案)》规定,基本建
设投资的资金渠道包括:1.国家预算拨款,从1985年起改为银行贷款;2.利用外资,
其中包括中国银行外汇贷款;3.银行贷款,含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
银行贷款;4.部门和地方、企业自筹资金;5.煤代油专项资金,指为完成压油任务而
进行的能源、交通开发建设项目;6.其他专项资金,如用军费和人民防空经费安排的
项目、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其他工程等。
山东省“七五” 重点建设计划投资约161亿元,其中全部由国家投资的34项,投
资138亿元; 中央和地方“两头抬”和完全由地方投资的项目32项,投资23亿元。为
保证“七五” 重点建设资金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986年2月,省计委、省财政
厅、省建设银行联合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
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提出从1986年起,把由地方预算内 (包
括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和省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分为拨款和拨款改贷
款两部分投资管理。实行拨款的建设项目,其年度用款实行限额管理,实行拨款改贷
款的建设项目, 均需还本付息,计算复利,其年度用款实行贷款指标管理。1986年4
月,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行联合制订《关于几项专用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实
行银行贷款的暂行规定》,决定从当年1月1日起,凡使用省超收分成的能源交通基金、
地方煤炭开发基金、农电发展资金等几项专用基金进行的建设项目,实行银行贷款并
委托建设银行办理。1986年8月,《关于全省“七五”重点建设计划的实施方案》中,
规定了建设资金的筹措办法。要求筹措的资金,全部转存建设银行,先存后用。为了
保证重点项目的资金供应,省建设银行可以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调度调剂使用。
1986年12月,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行联合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建
设银行《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规定
了实行差别利率的范围、支付利息宽限期的范围、不实行差别利率贷款项目的计息计
算等问题。
1987年10月,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局、省建行联合转发国家计委等4个部
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凡是用于自筹基
本建设的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项目,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项目,都必须专户存
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按批准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对未存入建设银行的自筹基
本建设资金,不准用于自筹基本建设。
1988年1月, 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征收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实施办法》,规定自19
88年1月1日起,凡由山东电网供电的所有单位,按照实际用电量,每度电加收2分钱,
作为山东省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用山东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建设的电厂所发电量,由省
统一分配;征收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省电力局按月存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省
人民银行开设的帐户,由省计委安排用于重点电厂建设;省征收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
完成征收额的市地,市地属及以下单位的部分,按征收额的10%返回市地,专项用于
电力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征收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免缴一切税收;省地方电力
建设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款期限按拨款改贷款办法执行等14条规定。1988
年12月,省计委下达《关于加强自筹投资管理》的通知,规定自筹投资的资金来源必
须严格按国家的规定执行;自筹投资继续执行按一定比例购买重点企业债券的办法;
从1989年起,对全民所有制工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措施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并对市地
部门全民自筹投资不再切块,实行按项目审定投资规模的办法等。
1989年4月, 省计委下发《省建设银行与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办省计委基建基
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加强省计委基本建设基金的管理。规定省计委基建基金由省
计委委托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和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办。两个单位均按各自分
工共同对省计委负责。省计委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省建行发放贷款,并负责收
回本息,省计委计划安排的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参股和使用外汇贷款的项目,由该公
司直接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并负责收回红利和本息。该公司经办的省计委基建基金,
由该公司按省建行提供的建设项目季度用款计划(含建设期当年应付的利息)拨给省建
行,保证基建项目的正常用款;在省建行资金调度困难而该公司资金又有富余时,可
以按规定拆借给省建行,由省建行按季度计付该公司。该办法还对两个单位划拨资金
的具体办法包括项目贷款利率、经办手续、贷款借还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确定该公司
和省建行均不得用计委基建基金自行安排固定资产投资。1989年10月,省计委、省财
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审计局联合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
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各部门、地区、企业、
事业单位的自筹基建投资管理,不属于专业银行业务交叉、竞争范围。除建设银行以
外的其他专业银行、金融机构都不得办理自筹基建的存款、拨(贷)款业务。凡需用自
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单位,必须经财政部门严格审查其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各
级计委、人民银行、财政、审计部门,都要加强对自筹基建资金的监督、检查、协调、
调研工作, 要运用各种经济、 行政、法律手段奖优罚劣。1989年11月,省计委发出
《关于加强省基建基金贷款项目管理和建立报告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省基建基
金贷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和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