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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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国时期,山东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对官办和官商合办工业投资进行
管理,对商办企业实施奖励政策,积极倡导,必要时由政府出面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191 4年《山东公报》 转发的北洋军阀政府制定的《公司条例》,对无限公司、两合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4种企业的管理体制、筹资办法及相关责任作出
若干具体规定。
新中国建立后,全省工业投资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省内的工业大中型项目和
中央直属企业投资由国家有关部门立项并拨款。地方小型工业基本建设和技术装备更
新改造项目,由省财委统一规划和审批,工业厅组织实施。1954年省计委成立后,统
一管理投资计划,省工业办公室等工业综合管理部门参与综合平衡,各工业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1958年省建委成立,参与全省工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从建设能力和
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把关,并负责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后期建设施
工、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1959年成立省机电设
备成套公司,后改为省机电设备成套局,对工业投资项目缺套的设备进行补套和组织
成套供应。工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项目由主管部门逐级上报,限额以下的由省工业生
产委和后来的省经委等工业综合管理部门决定;限额以上的由工业综合管理部门行文,
计划部门会签后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 项目实施先是按建设部门的规定管理,198 3
年开始按省政府颁布的专门规定管理。1988年机构改革后,根据省政府工作部门分工
的调整,省建委不再直接参与工业投资计划管理。
从新中国建立到“一五”时期末,全省工业投资均由中央财政拨款。“二五”时
期到1978年,国家预算外各地区、各部门自筹资金比重仍然不大。1979年实行中央财
政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后,开始将部分列入省地方机动财力的资金用于工业建设
和技术改造。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拨款在投资中的比重越来越少。在国家控制投资规模
的前提下,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地方自筹资金比重逐步增大。省设备成套部门开始
运用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承包责任制等经济办法进行成套项目管理,行政管理职能
逐渐消失。到1990年底,全省工业投资基本形成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和
宏观调控、微观搞活的格局,实现了计划经济投资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投资体制
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