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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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国时期,职工教育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1922年10月25日,中国劳动组
合书记部山东分部等组织向第八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提交的《实行劳动教育法建议》
中提出:实行劳工教育,“所需一切经费应归工厂主完全负担,不得由工人薪金项下
扣支” 。1931年2月2日,山东工人联合会所列职工运动训练班计划中,经费预算共5
0元。
1940年12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战工会)制定了《山东省战时
国民教育实施方案》,规定教育经费至少应占政府经费预算的20%。其中,继续教育
占15%,社会教育占25%,干部训练占20%。由同级政府统筹统支,筹集困难的地区,
由上级政府酌量辅助,以求教育事业平衡发展。为了保证教育经费在总的财政收支下
保持相对独立与固定, 1941年6月,省战工会专门作出《关于教育经费的决定》,规
定中等学校及专署以上所办教育事业的经费,一律按照预决算由财政收入的正款中开
支。县以下教育事业经费依靠地方教育款产的收入,如不足时,可由正款中拨一部分,
再不足按需要由田赋中附加,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收支。在职职工的继续教育、干
部训练经费不足部分,由政府列入专项开支,企业自办教育培训由企业管理费中支出。
1941年11月10日,山东省职工抗日联合总会给各级职工会的指示信中,要求“可能时
争取资方出资或自动办学校”,开展工人教育。
1949年2月, 省政府教育厅对职工教育经费问题作出决定:直接由工会举办的干
部训练班,由工会负责。以工厂为单位举办的文化与技术补习学校,在公营企业中由
企业负责,私营工厂由工会向厂方要求补助,不足时由政府补助。由政府举办的工人
夜校、职业补习学校,经费由政府教育经费开支。
1950年6月政务院规定: 职工业余教育经费,由各工厂、企业拨交工会的文教费
中提出60%,其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教育经费中拨出一定数额予以补助。同年12月,
省文教厅、省总工会制定的《山东省职工业余教育经费暂行开支标准》规定:各工矿
企业自办或联办业校,经费由工会文教费中开支。街道分散的工人业校的经费,由政
府文教经费内开支。 各类教育开支所占比例为:文化教育占85%,政治教育占5%,
技术教育占10%。
1956年3月3日,高教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业余教育
经费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将留在基层工会的经费中的75%用于业余小学 (包
括认字) 、中学教育。如有不足,可由企业奖励基金或在企业成本或流转费计划中非
生产支出内的干部培训费项下予以补助。另外,由政府教育部门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
培训师资、颁发奖金及重点补助使用”。1957年1月10日以上4部门又将原定的比例改
为50%, 最多不得超过75%。1962年6月18日,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业余教
育经费最多不超过工会经费的37.5%。属文化学习范围的,从工会业余教育经费
开支,其他培训则从行政费或主管部门的事业费中开支。
1978年-1980年,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仍从工会经费中开支,所占比例一般在25%-
37.5%之间掌握。 198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
定》 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的经常费用,大体可按工资总额的1.5%掌握使用,在企
业成本中开支。扩大自主权的企业,可以在利润留成中适当安排职工教育经费。各级
政府教育部门的教育经费,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职工教育”。为加强职工教育经费的
管理,同年5月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要求:(一) 职工
教育经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对职工教育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加强监督,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二)基层企业和行政、事业
单位,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总结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
平。此后,全省各级工会的职工教育经费(占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25%)仍由工会掌握,
同企业行政的职工教育经费一起,用于职工教育开支。
山东各级职工教育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了党和国家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有关规定。
为办好全省的职工教育事业,省职教委、省财政厅1981年7月14日发出通知,提出省、
市地需逐年筹集职工教育基金,规定凡按工资总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单位,提取数
的80%留单位使用,其余20%分别上交省和市地职教办各10%。
1985年,为进一步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国务院发出国发[1985]21号文件,提
出:“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摊入成本。大型企业兴建的培训中心或城市
行业为中小企业服务兴建的培训中心,首先由自筹资金安排,还可以使用返回的折旧
资金及地方机动财力予以适当补助”。对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这些重要规定,财政部
分别以(81) 财企字第212号、(82)财企字第37号、(86)财工字第18号文件制定了具体
的实施办法。
省、市地、县职工教育部门利用筹集的职工教育基金,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
的支持下,重点用于为中小企业培养人才,受到企业的欢迎。为加强对职工教育经费
的管理, 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省职教办、财政厅、审计局1990年5月10日发出《关
于严格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强调各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比例,提
取、上交、使用、管理好职工教育经费,《通知》要求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
职教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切实解决提取上交不足、擅自截留、使用不
当的问题。省职教办每年都召开专门会议,检查职教经费的使用情况。全省各级职教
部门和企业对职教经费使用基本都能按规定执行。 1981年-1991年,全省用于职工教
育的经费达2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