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科技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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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西方科学技术传入山东,轻工、机械等新产品相继问世。1901年 (清
光绪二十年) ,山东巡抚院署为振兴实业奏请清政府批准设立商务局,行使保护工商
人士学习西法工艺,制造各种日用产品职责。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 2月,设立山
东巡抚院署劝业道后,由工艺科专管工艺制造,机器专利及改良土货、仿造洋货事宜。
民国时期,山东省政府先后设有工商厅、农矿厅、实业厅、建设厅等,主管工艺
技术的研究改良指导、工艺发明的审查、国内外工艺调查等事宜。1929年10月《山东
省政府公报》公布实施的《山东省工商厅技术处办事规则》明确规定该处职责有工艺
发明之审查、工艺研究改良指导、国内外工艺调查、本厅附属机关技术之考验及上级
交办之技术事项。并授其随时调阅各科处文件,负责人出席厅务会议等权力。1930年
《修正山东省县政府建设局暂行规程》规定,各县建设局“为技术之指导及实施”,
设技术员1-2人,并制定有技术员服务之规则。省农矿厅专门制定了《技术会议规则》,
每周星期二形成例会制度。1935年省政府公报公布《技术人员任用条例》,对各官署
技监、技正、技佐及其他技术人员任用依不同情况,对其学历、资历、能力等方面提
出具体要求,以加强对科技开发工作的管理和指导。1943年山东抗日民主政权战时行
政委员会先后设立经济建设处和工商管理处负责技术改良工作。 1945年8月由工商管
理处改组的山东省政府实业厅,设有专门的技术室,进行技术管理。1947年-19 48年,
省政府令饬各工厂设试验室,从事科学技术的试验研究。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政府工业部门对工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作出了一系列部署,
重点是学习和引进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工矿企业广
泛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积极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开
发新产品,加强企业的技术改造,对全省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特别是中共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经委会同科技、计划等部门,制定了技术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
确定了各个时期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重点和
措施,并从资金、税收、贷款、价格、奖励等方面,对企业实行扶持奖励政策,进一
步调动了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1979年省经委增设科学技术处,具体负责组织
安排国家和省统一掌握的技术开发费用,制订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计划;在计划资金
额度内,组织审批下达技术开发项目;组织各工业主管部门实施新产品试制的新工艺
研究试验;负责生产建设方面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与奖励工作。
为加强企业技术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各工业厅(局)普遍成立了科技处,有
12个厅(局)成立了专业科学研究所,各市地工业部门成立科技科,大中型企业成立科
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办公室或研究所。截至1990年全省县以上全民所有制科学研究所
和技术开发机构达412个, 职工4.07万人;民办科学研究所900多个,从业人员1.2
万人。 全省111个大中型工业企业中设立技术开发机构797个, 从事技术开发人员
4.25万人,初步形成了适应经济技术开发所需要的科研、开发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