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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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山东工矿企业的设备简陋,安全卫生条件很差。1936年,国民党山东
省政府建设厅根据部颁《工厂安全及卫生检查细则》,对工厂安全设备的简陋和极差
的卫生条件有所注意并加以改进。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在开展日常安全管理的同时,于1952年组织安全生产大检
查,发现仅伤亡事故就达1900多次,伤亡职工1993名。工伤事故以机电行业为最,其
次是化工行业。为解决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出现的问题,省工业厅拨出7亿元资金(旧人
民币) 用于安全设施的配置。1959年,山东省工业生产委员会对炼钢、电站的安全情
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决定由省物资局拨给部分空气压缩机、鼓
风机等,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977年,山东省工交办公室在《1977年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安排意见》中,对
改善劳动保护条件也作了重点安排,共安排项目8个,省补助资金132万元。同年9月,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物资总局、劳动总局《关于加强有
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规定:1.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
改善劳动条件的问题,列入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2.凡是劳动条件差,
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企业,在安排更新改造资金时,应优先保证劳动保护措施的需
要。各地区、部门在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应规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劳动保护技
术措施;3.在安排生产维修、技措挖潜的设备材料计划时,对改善劳动条件的设备、
材料应优先考虑纳入计划;4.在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时,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
卫生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一定要做到主体工程和防尘防毒技措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
1980年,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保护技措经费的通
知》,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自留部分中的10%-20%(矿山、
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要用于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挪用;按规定免交固定
资产折旧基金的企业,劳动保护技措经费要优先解决,其数额不得少于全部更新改造
资金的20%;各市地可适当从免交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企业中集中一部分,在企业之
间调剂使用;省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10%左右要用于安排重点劳动保护措施项目;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保技措费用, 可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办法解决。1981年5月,
省经委与财政厅、建设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下达1981年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通知》,
项目总投资232万元,其中拨款200万元,自筹32万元。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均由省主管
厅(局)审批,方案批准和自筹资金落实后,建行方可拨款。为帮助省内地方煤矿解决
基础较差, 安全方面欠帐较多的问题,省经委向国家经委报送专题报告,申请了8 2
万元的补助,用于改善地方煤矿的安全条件。
1984年7月, 省建委、经委、环保局等8部门联合转发国家城建环境保护部等8部
委《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经委、工交部门和地方有关部
门及企业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应拿出7%用于污染治理。省经委针对环保部门
提出将企业折旧资金7%集中起来, 作为环保治理专项基金的意见,向省政府提交了
《关于解决环保资金渠道问题的意见》,提出对污染严重而又没有建设或改造项目的
企业,可单独申报立项,列入技改计划。资金由4个渠道解决:一是企业自筹,不受7
%的限制;二是银行贷款,财政部门允许企业用综合效益还款;三是排污收费和罚款,
集中用于项目补助;四是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拨出一定资金,用于污染治理。
1989年实际完成投资316.83万元, 其中银行贷款60万元,企业自筹129万元,环
保补助57.6万元,环保贷款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