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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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山东省政府实业厅颁布的《工厂安全及卫生检查细则》中,对工矿企
业的安全监察曾作过一些规定。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工矿企业的安全监察,由各级
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实行监督检查。为进一步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的安全可
靠,合理使用国家电力资源,充分发挥发、供、用电设备的潜力,根据国家经委批准
试行的用电监察条例(草案),结合山东具体情况,1963年省经委颁发省劳动局制定的
《山东省用电监察条例实施细则》。此后,安全监察的范围不断扩大,主要涉及矿山
企业的安全监察,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等。
(一)矿山安全监察
山东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自新中国建立以来,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实行监
督检查。1982年,省劳动局贯彻《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矿
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严格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普遍开展安全教育、技术
培训和各项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1982年-1983年,省劳动局和济南、青岛、枣庄、烟
台、潍坊、临沂、泰安、济宁等市地相继建立了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并配备了矿山安
全监察员。其中枣庄10人,泰安8人,济宁5人,潍坊3人,淄博和临沂各2人。统一制
定了通风质量标准、文明生产矿井验收标准、防止机械运输事故措施、反触电事故措
施,以及加强生产技术管理、顶板管理、防尘器管理和安全监察等10几个安全规定。
1983年-1985年, 全省投资95万元帮助矿山企业改善安全设施。劳动部门还多次深入
各地、县、乡镇矿山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参加矿山基建工程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建立了矿山企业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各类矿山工伤事故处理均由劳动部门进行检查。
到1985年,全省共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监察员66人。
1990年,根据劳动部规定,在矿山较集中的章丘、历城、栖霞、牟平、龙口、招
远、昌乐、平邑、莱州、沂源、郯城、滕州、薛城13个县(市、区)建立了县级矿山安
全监察机构,临沂地区、泰安市组建了矿山安全监察技术中心,莱芜、新泰市建立了
矿山安全检测站,加强了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
生产考评工作的具体规定》,全省审查验收矿山升级企业19个。其中:国家二级企业
7个,省级先进企业12个。
1988年9月, 省政府针对乡镇矿山发展迅速,伤亡事故剧增的问题,颁发《山东
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要求对乡镇矿山实行安全生产合格证制
度,严格安全管理。经过整顿和审查,到1990年全省共验收发证3246个,占乡镇矿山
总数的42.5%,促进了矿山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安全生产水平提高。
(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在颁布的《工厂安全及卫生检查细则》中,对锅炉
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检验曾作出一些规定,尚未得到实施,便爆发了抗日战争。
直到新中国建立, 山东仍没有锅炉安全监察工作机构。1953年7月,省和济南、青岛
市及烟台专署劳动科开始配备专职干部,负责锅炉安全检查工作。1956年开始,省和
济南、青岛、淄博市劳动部门设立了锅炉检查专门机构。到1976年的20年间,这一专
门机构经历了“三上两下”的曲折过程。1978年,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此后,随着工业生产的逐步发展,锅炉安全监察工作也相应得到加强。到1985年,除
临沂地区外, 全省各市地劳动部门均设立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有90个县
(市、区)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监察人员,全省共任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人员74名。
与此同时, 各市地相继设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共配备专职人员182名,经培训考
核有108人取得锅炉检验员证。
1.锅炉使用监察
为保证锅炉运行安全,从50年代起,劳动部门陆续对锅炉的制造、安装、使用进
行监督监察。 1960年8月,省劳动厅公布了《山东省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对设计制造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做了具体规定。1962年后,省劳动厅执行劳动部《蒸
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规定:超过0.7表压力的蒸汽锅炉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登记,
没有取得使用登记证的,不准使用。电力工业锅炉凡在电业部门办理过登记手续的,
将登记簿加以补充整理报当地劳动部门登记;没有登记的,按照规定登记。5000千瓦
以下低压电厂及生活用锅炉报劳动部门审查;5000千瓦以上电厂,由各地电业局审阅
上报省电力厅审查。 从1962年开始,济南、青岛、淄博、枣庄4市和泰安、济宁、菏
泽、 临沂、烟台、昌潍、惠民7个专区进行锅炉登记。至1965年底,全省累计登记锅
炉2422台,占总台数的89%,对200台危及安全运行的锅炉作了报废处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锅炉使用登记工作陷于停顿。1977年这项工作又重新展开,
并在淄博市、临清县进行锅炉普查登记试点。此后,省劳动局在济南、淄博两市进行
调查研究, 召开全省锅炉登记技术经验交流现场会,培训技术骨干。1979年7月,省
劳动局公布《蒸汽锅炉使用登记实施办法》 ,规定凡是使用压力超过0.7表压蒸汽锅
炉的单位, 应到所在市、 县劳动部门登记。 1980年,全省9850台锅炉中已建档的6
600台, 领取《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的4289台。从1981年起,凡未按规定登记并取
得“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运行。
2.锅炉检验
1953年至1955年5月, 全省开展了锅炉安全大检查。省劳动局协助济南、青岛、
淄博市和烟台、 昌潍专区聘请有关锅炉技术人员,对567台锅炉进行了检验,其中有
爆炸危险被停止使用的10台, 降压使用的27台,进行检修的137台。督促各用炉单位
增添与改进了安全阀、汽压表、水位表等安全设备,建立健全了操作规程和各种制度。
1956年10月至1957年底, 省劳动局又组织进行了1次全省锅炉安全检查,共检查蒸汽
锅炉774台,其中内检307台,停炉修理70台,限期修理59台,降压使用51台,报废15
台。
1958年,省劳动局贯彻第三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和劳动部《蒸汽锅炉安
全规程》的规定,锅炉检查工作逐步改为在劳动部门的监督和必要的协助下,由企业
自行检验。能自检的有电力、轻工、纺织、供销社、铁路等系统和国务院部委属、省
属企业。小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由劳动部门协助检验。1962年底至1965年,结合锅
炉登记,对申请登记的锅炉逐台进行了检验。
“文化大革命”初,锅炉定期检验一度中断。1973年后,主要采取以定期或不定
期(个别市地区1年2次)组织安全大检查的方式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铁路、
电力、轻工、石油、化工等企业主管部门也进行了锅炉设备安全检查。
1982年以后,省劳动局按照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暂行条例〉 的通知》要求,对锅炉实行定期检验制度。1982年-1983年,各地劳动部
门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所在地区的锅炉分别进行了检验。1984年,全省共检验锅
炉8809台, 占锅炉总数的72.6%。其中在用锅炉定期检验8221台,占应检锅炉数的6
9.3%。1990年全省定期检验锅炉16992台,占应检数的96.3%。
1990年,根据《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全省对7592座锅炉房进行了检查评定,
安全管理合格的5757座,达到先进的1146座, 合格率达75.1%。全年还监督检验锅炉
3887台,合格率为92.7%。
3.压力容器检验
1962年,济南、青岛、淄博、枣庄4市和烟台、潍坊专区首先组织压力容器检查,
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的技术检验。 1964年3月,省和济南、青岛、淄博市
成立受压容器安全检查领导小组, 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抽查验收。到9月底,共检查
受压容器3135台,其中内检763台,外检2372台。1966年3月以后,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由省劳动局批准同意的气瓶制造厂负责。
1980年6月, 省劳动局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
性爆炸火灾事故的报告》 ,会同省建委、公安厅对济南、青岛、淄博3市和烟台地区
的5个液化石油气公司(站)的压力容器进行检查,抽查12台液化石油气储运罐,其中6
台有严重缺陷的被停止使用。 8月,省劳动局派员对齐鲁石化总公司、淄博石油化工
厂、济南石油化工厂和济南化肥厂的球罐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青岛市燃料
公司液化石油气站两台设计和组装有严重问题的球罐,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通知书》,勒令该站停止使用。至年底,全省40台球罐中,已开罐检查22台,其中修
复13台。
1981年7月, 省劳动局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审批并公布了第
一批高压气瓶检验单位及钢印代号,到1985年底累计共公布38个高压气瓶检验单位。
1990年, 对全省的67144台在用压力容器进行整顿治理和检验,签发使用证5939
4台,监控使用的8862台,报废2874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