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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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安全管理制度很不健全。山东地方政府工业部门主要是贯彻执行南京
国民政府颁布的《工厂法》、《矿场法》中有关规定。1936年成立了山东省工业安全
委员会和劳动健康委员会,实施了《工厂安全及卫生检查细则》等法规。要求各厂矿
要聘定主任医师, 从检查预防入手,其经费除政府拨一部分外,其余由拥有资本1万
元以上的工厂按资本数额分解负担。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国民党山东省政府颁布
了《矿山防险报案办法》,计10条,“首注重安全设备,予以严重监视;次注重救护
工作,以期补救”。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民主政权,贯彻执行《晋冀
鲁豫劳工保护暂行条例》,对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组织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做了相
应的规定。
1953年5月, 全省纺织行业贯彻执行全国纺织工业劳动保护会议上提出的在企业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首先在各纺织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规定
从厂长到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均负有安全生产无事故的责任。省工业厅根据中央和国
务院要求,制定了《山东省地方工业安全责任制》,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厂
长、矿长、经理和负责安全方面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
领导责任;车间主任和负责本车间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技
术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还规定了生产小组长(工段长)的有关职责,安全技术科
(劳工科)或专职兼职干部的责任和权限,生产技术科(生产科)的职责等。对安全生产
所涉及的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同年,省人委转发了省劳动局制定的《山东省
工厂电气安全暂行办法》,省劳动局函转了《济南第二机床厂贯彻安全责任制的初步
总结》,供各市地进行试点时执行和参考。
1956年10月,山东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
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以下简称三项规程)的决议,加
强了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三项规程,山东省工业
厅制订了《安全技术试行规程(草案) 》,共计152条,其内容包括安全教育、操作、
防护、采掘、爆破、运输、电气、电缆、机械、电焊、气焊、钳工、锻工、机工等不
同行业、不同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同年,在电力行业转发了电力工业部与第一
机械工业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备额定电压及周率标准》的命令,根据
此规定逐步设法改装有关设备以达到命令中规定的安全要求。
1963年,全省工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逐
步在工矿企业中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抓好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的同时,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并形成工作制度。但在“文化大革命”中,
安全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职工伤亡事故增多。
1970年12月,各厂矿企业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要求,恢复
和修订了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种安全制度,明确规定了厂(矿)长、车间主任、
班组长各自应负的安全责任。1972年,为贯彻执行中央《通知》,加强安全生产、工
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省革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规定(试行草案)》,主要内
容包括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
的调查、统计、分析、报告和处理制度;女工保护制度;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制
度; 机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共9章26条,为加强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了积极
的作用。
1983年,省经委为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要求企业普遍建立厂(矿)长、党委书记
和工会主席“三结合”的安全生产领导体制,制定和实施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规定:1.在厂(矿)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有明确的安全目标。2.在企业的考核中,
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安全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3.在对企业升级的考核指标中,把因工死亡、重伤事故和千人负伤率作为企业进入省
级先进企业和晋升国家级企业的指标之一。4.安全责任制与经济承包挂钩,把安全工
作在企业经济承包考核中的比例提高到20%-25%,层层签订安全承包合同,把安全工
作纳入基层管理工作之中。
1987年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后,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明确提出:“今后,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成绩的职工应予表扬,贡献较大的要给予奖
励;对违章行为也要规定处罚办法”。据此,省经委会同省公安厅、省保险公司在同
年5月, 决定利用企业财产保险中的无赔偿优待款作为投保企业的安全奖励资金。在
省财政厅的支持下, 于8月份制定了在全省参加保险的企业中试行安全承包责任制的
具体办法,由市地经委、保险公司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期一年。承包责任制主
要内容包括:1.无火灾事故。2.无爆炸事故。3.无因工死亡事故。4.无盗窃案件。奖
罚范围:企业厂(矿)长、分管安全的副厂(矿)长,安全、保卫科长。奖金由保险公司
从赔偿优待款中提取30%和企业的罚款捆在一起使用,对安全生产管理中作出贡献的
职工给予奖励,对违章行为给予处罚。1987年,首先在济南、青岛、淄博市进行安全
无事故承包责任制试点。 1988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1989年5月,省经委在长清县召
开了全省推行安全无事故承包责任制经验交流会,进一步肯定和大力推行安全无事故
承包责任制。全省推行安全承包责任制以后,签订合同企业的各类事故明显下降。据
1989年对1166个安全承包合同到期企业的调查统计, 其中747个企业完成合同受到奖
励, 受奖面占64%;48个企业未能达到合同要求而受罚,受罚面占4%;其他企业按
照合同规定不奖不罚。 1989年,万人死亡率由1971年的2.23,下降到0.5。1990年实
行无事故承包责任制的企业由1988年的1735个增至3857个,占投保企业的90%。据济
南、 烟台、济宁、威海、滨州、临沂、淄博7市地统计,签订安全承包合同的1405个
企业中,全面完成安全无事故承包指标的有1293个企业,占承包合同企业的92%,兑
现奖金160.05万元。
全省工业企业在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了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据企业各类生产事故的分析表明,90%以上的生产事故发生在班组,主要是由于班组
安全管理薄弱等人为因素所造成。加强企业班组的安全建设,增强生产第一线职工的
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技能,是强化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减少各类生产事故发生的有
效措施。1988年以来,省经委会同省总工会组织各级工交、财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
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下发的《工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意见纲要》,在各行业普遍开
展了争创安全建设班组活动,并结合各自的行业特点,制定了考核标准,每年进行安
全建设班组的评选表彰活动和班组安全建设竞赛活动。通过广泛开展企业班组安全建
设活动,使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目标管理在班组落到实处,减少了违章违纪现象和生
产事故的发生。 1990年7月,省经委、省总工会为进一步推动班组安全建设活动的深
入开展,在潍坊联合召开全省工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会议,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对全
省100个安全建设先进班组进行了表彰。 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使工矿企业的安全管
理制度不断趋于完善,减少了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