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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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山东工业的安全管理依照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工厂法》、《矿场法》
和《工厂安全及卫生检查细则》。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成立了工业安全委员会和劳动健
康委员会,拨出经费开展安全教育,颁布《山东省工厂安全及卫生检查细则》、《矿
山防险报案法》等管理法规。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民主政权制定颁发了《晋冀
鲁豫劳工保护暂行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工矿企业建立了必要的安全组织,
采取了安全生产保护措施。
新中国建立后,根据国家新颁布的一系列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山
东省政府建立健全了各级劳动保护、安全管理机构,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改善劳动环
境和生产条件。各厂矿企业采取各种形式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劳动部门定期组
织安全生产检查。 1956年5月,全省工业系统通过学习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
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各行业都相继修订和制订了具
体的安全措施,开展了全面的安全检查,职工伤亡事故逐年减少。
“大跃进”期间,全省工业生产安全管理被忽视,职工伤亡事故急剧增加。随着
国民经济的调整,工业企业通过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
定》,逐步在工矿企业中建立健全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工作有所加强。
“文化大革命” 期间,工业安全管理被忽视,职工人身伤亡事故明显增多。197
0年通过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 ,全省工矿企业逐步恢复了被撤
销的安全管理机构。
1978年后,随着全省企业管理工作的加强,先后制订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
全监察、 安全责任、防尘防毒、防治职业病、“三废”治理等制度。1984年8月,省
经委增设了安全生产管理处,各市地经委也相继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科,进一步加强
安全工作的管理。随着安全制度的不断完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减少,1990年万人死
亡率由1975年的2.13降至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