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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创优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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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 山东工业产品创优评优即已开始。1908年3月,天津劝工陈列所招考
工艺,山东省制造的粉笔、雪茄烟得81分,名列特等第八位。据《山东公报》第35期
记载,1911年(清宣统3年) 清政府农工商部设考工会以考验京外各项制造品,凡经考
工人员评为优质产品者,即分别奏奖商勋或奖给奖牌以资鼓励。民国时期,为倡导生
产优质产品,1914年,山东省第一次物品展览会在济南举办,计有机械、化工、染织、
工艺美术、 制作、 园艺、 水产品等10类物品参展。通过评选,推出200种送巴拿马
1915年万国博览会参赛,其中兰陵美酒、济宁玉堂酱园的金波酒、烟台张裕葡萄酿酒
公司的白兰地(即后来的金奖白兰地)、玫瑰红葡萄酒、雷司令葡萄酒、琼瑶浆葡萄酒
(今味美思)、济南宏济堂的阿胶、掖县的草帽辫、省工艺传习所的绣画、丝业公会的
花边及刺绣、潍县的嵌金银丝画及金银器、昌邑和即墨的茧绸、丝业公司的野蚕丝等,
分别获最优或金牌奖。另有仿古铜器、瓷制花瓶、绣花衣料、台布、毛毯、玻璃瓶等
约20种产品分别获银牌或铜牌奖。此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山东省曾数次举办产品评
优展览,分类评审、择优给奖,并取其最优者,送南京或国外展览。
新中国建立后,先后通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等活动,把创优质名牌产品作为
评比内容,对创优者给予表扬奖励。并在全省工业产品展览中展出名优产品。“二五”
后期,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各行业相继制订优级、一级、二级
产品等级标准, 作为组织生产和进行质量检查评比的依据。1979年9月,省经委根据
国家经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发出了《关于评选山东省优
质产品的通知》。1980年1月,省经委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优质产品标志实施办法》
制订颁发了《山东省优质产品标志实施细则》,规定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只要符合
优质产品条件,可评为优质产品,授予优质产品标志。优质产品必须具备4个条件:1.
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市场,享有一定声誉;2.各项质量指标优于现行各级
技术标准的规定,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风格和优美的传统特色;
3.在国内同类产品质量评比中取得最佳成绩;4.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持续稳定上升。
《实施细则》对优质产品的评选审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对符合国家质量奖条件的产
品,由省经委推荐参加国家质量奖评选。对评为省优质产品的产品,省经委颁发《山
东省优质产品证书》 ,省标准局颁发《优质产品标志》。1980年2月,省经委《关于
1980年国家质量奖和省优产品评选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对1979年获国家质量奖的
优质产品,由各市地经委会同标准局、工商局组织复查。为加强对评选优质产品工作
的领导, 1980年3月,省经委报请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同意,成立由分管副省长和
有关委、办、厅(局) 负责人组成山东省优质产品评选领导小组,设办公室(1979年、
1980年由省经委、省标准计量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成) 负责省优质产品评选
的日常工作。为使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经常保持优质水平,对生产企业、企业主管
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市地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分别明确其应负的日常管理责
任。要求企业对优质产品质量负责,确保出厂的优质产品达到优质产品水平。企业主
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优质产品,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企业按照评优时规定的
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优质产品;掌握优质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情况;协调落实优质产品复
查计划;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有关优质产品质量方面的群众来信等。质量监督检
验部门对优质产品的检验结果负责,除了把优质产品列入日常监督抽查的范围进行监
督检验以外,每年还根据优质产品复查计划进行复查检验。市地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
优质产品的复查工作。各级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用户和人民群众反映优
质品评选和优质产品质量来信来访,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1981年4月, 省经委在转发国家经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
条例〉的补充规定》中提出,申请省优质产品,除应全面符合《山东省优质产品标志
实施细则》 规定的4个条件外,参照国家经委印发的评选优质产品的《补充规定》,
还应具备以下6个条件:1. 该企业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具备保证生产优质产品的必
要条件;2.该企业已制定并执行优于现行技术标准的内控标准或规范;3.习惯上使用
商标的产品,要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注册的商标;4.有最近两年产品质量检验记
录和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和结论证明;5.有主要用户的评价;6.有与国内外同
类产品先进水平的质量对比资料。为了确保优质产品的优质水平,1981年省经委对优
质产品复查工作程序作了规定。此后,省优质产品的复查工作一直由各市地标准计量
局负责组织进行。 1981年9月,省经委将山东省优质产品评选领导小组改名为山东省
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省标准局。1983年8月,省经委报请省政府同意,
将省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改名为山东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之后,省标准计量局设立
了优质产品管理处(兼优质产品评选办公室) 。针对国优产品的复查与确认,1987年4
月, 国家经委发布了《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5月又颁布了《关于国家优质产品
奖有效期满后的确认办法》。山东根据这些规定,对经复查确认的国家优质产品,进
行了经常性的监督抽查,有问题的按《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了处
理。为贯彻以上规定,推动全省优质白酒质量的改进与提高,拓宽省内优质白酒的知
名度,1988年省质量管理协会、食品协会、消费者协会、标准计量局质监处、优质产
品管理处、 省一轻工业厅食品工业公司以及济南、青岛、烟台3个产品质量跟踪站联
合成立了山东省优质白酒质量跟踪评议指导小组,开始采用理化、卫生指标检验、消
费者跟踪评议与专家品评相结合的方法, 连续3年组织了山东省优质白酒跟踪评议活
动。经过3年的跟踪评议,共评出“十佳白酒”30种(次),其中有3种酒获得“三连冠”,
8种酒两次获得“十佳称号” 。经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曾两次以上荣获“十佳
白酒”称号者,命名为“山东名酒”。“山东名酒”依次为:兰陵美酒厂的54度兰陵
特曲, 曲阜酒厂的39度孔府家酒,曲阜市酒厂的54度曲阜老窖,邹县酿酒厂的5 4度
钢山特曲,邹平县酒厂的59度范公特曲,泰安酿酒总厂的54度泰山特曲,祥酒厂的54
度祥酒,莱州酿酒厂的54度莱州特曲,景芝酒厂的54度、39度景阳春,御思香酒厂的
59度御思特曲。
1990年8月, 省经委、省标准计量局联合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国家
优质产品行业评比导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市地经委和标准计量部门在今后组
织省优行业评比中参照执行,进一步加强了全省评选优质产品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
统一了各行业组织评比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七五”时期末,全省工业系统基本达到行行有金银牌,县县有省优质产品。机
械、电子、纺织、轻工等行业年年都有获得国家金银奖的产品。截至1990年底,全省
累计获国优产品335种, 其中金奖69种,银奖266种,部优产品2961种,省优产品618
0种,优质产品率达21.5%,比“六五”期末提高8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