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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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工业企业绝大部分都有各自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其中山东机器局等
军工企业,民办的张裕葡萄酿酒公司等生产名牌优质产品的较大型企业,内部质量管
理规章制度比较系统合理,执行严格。地方政府工业部门只对企业的产品质量提一些
原则要求。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在1932年公布《商品检验法》后,许多企业为创
名牌优质产品占领市场,开始推行生产标准化,开展企业内部专业分工,形成与之配
套的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政权领导下的公营工业企业制定了工
厂管理规则和产品检验制度。解放战争时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工矿企业政策的指
示》中关于公营企业一律企业化的要求,建立了各种责任制度、劳动检查与成品检验
制度,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与奖罚制度。194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生产部公布《成品检
验暂行制度》,规范产品检验工作。明确规定:各企业单位励行成品检验制度,制定
成品质量标准、成品及原材料检验程序、检验人员配备和职责、企业主管部门抽查产
品质量等,以生产优良产品支援解放战争。
新中国建立后,全省工业企业从50年代开始,在制订工艺规程、分工种制订工艺
守则的基础上,建立了产品质量“三检”制,即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制度,
从原材料、协作配套件、工装、半成品、装配、成品等各道工序均进行“三检”检查,
同时建立原始记录和质量统计制度,实行质量回访制度,使全省产品质量有所提高。
“大跃进”期间,产品质量普遍下降。1959年,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整顿企业,提
高产品质量的指示,各工业部门建立了产品质量报告制度,在一些较大的企业中,开
展“三查”(查产品质量、查设备精度、查工艺装备) 、“三整”(整顿产品设计、整
顿技术标准、整顿工艺规程)活动,由于反右倾的影响难以深入开展。1961年9月,通
过贯彻《工业七十条》,在全省开展了以提高产品质量为中心的企业整顿,依据行业
特点,相继制订了《产品设计管理办法》、《工艺管理办法》、《新产品试制管理办
法》、《产品质量检查管理办法》。在一些行业中,推行“五不准” (原材料质量不
合格不准投产、毛坯质量不合格不准加工、不合格的零部件不准组装、不合格的产成
品不准入库、已入库的不合格成品不准出厂)和“五包”(出厂的农机产品,属于制造
质量问题的,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教〈教会使用〉、包配套)。在检验人员中,
实行“三定”(定岗位、定任务、定检查标准) ,做到“三严”(严格执行检查制度、
严格执行工艺纪律、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当好“三员”(产品质量检查员、生产技术
辅导员、产品质量宣传员),坚持“三不放过”(产品质量问题查不出原因不放过,找
不出责任不放过,拿不出改进措施不放过) 。从1963年起,进一步完善了质量统计制
度,推行了产品质量统计季报和质量季报总结报告制度,全省工业产品质量普遍提高。
“文化大革命”期间,质量管理制度被当作“管、卡、压”批判,致使管理混乱,
产品质量普遍下降。 1972年7月,根据中央和省革委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指示,各工
业部门相继制订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力量进行产品质量大检查,
并以通报、展览等形式表彰先进和揭露问题,但因政治运动的干扰,产品质量难以从
根本上得到改善。直到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结合深入开展工业学大庆
运动和工业企业整顿,产品质量规章制度建设又逐步提上全省工业综合管理议事日程。
1977年10月12日,省机械工业局制订了《关于提高产品质量整顿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试行草案)》,针对当时比较突出的质量检查、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工艺装备等12
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和措施。是当时省工业行业出台较早、比较系统的质
量管理法规性文件之一。
1978年7月, 全省各工业部门贯彻落实《工业三十条》,结合产品质量存在的问
题,在制订提高产品质量规划的同时,积极搞好标准化、计量、技术情报、原始记录
和质量统计等规章制度的落实。 1979年2月,省革委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不
合格品不计算产量产值的通知〉 》规定:从1978年9月份起,凡不合格品一律不计算
产量产值, 不得计入计划完成数。各地区和各部门逐级上报的1978年9月1日到12月3
1日的统计数字, 凡未执行国务院规定的,都要进行调整和更正。继续将不合格品充
作合格品上报产量产值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生产资料应严格执行包修、
包换、 包退制度;1983年5月,贯彻国务院《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在工业
企业中建立严格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做好对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和产品的质量
检验工作,使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并造成社会危害的,明确
了必要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即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以合格品出厂;已经出厂的产品,
企业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制度;因产品质量不合标准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企
业要负责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标准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企业的经济
责任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由此,产品质量管理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1985年9
月,省经委、省标准计量局制定了《关于迅速扭转工业产品质量下降的十条措施》,
强调严格质量责任制, 坚决实行“五不准”。各企业都要对用户负责,做好销售后的
服务工作。一切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都要制定“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和“三
保” (保证向用户提供优质产品,保证向用户提供充足的配件,保证向用户提供好的
现场技术服务)的实施细则。1986年4月,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
质量的意见》中规定:逐步建立起一套鼓励优质产品生产的制度和办法,主要是健全
优质产品的审定和考核制度,改进评优办法。企业的经济责任制,必须首先实行质量
责任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同年10月省经委印发的《山东省工业企业推行全面质
量管理八条基本要求实施细则(试行)》,强调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严
格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是:制订并认真贯彻产品开发设计的程序和制度;从原
材料采购进厂,到成品入库发运,有严格的管理;工艺技术文件、操作规程正确、完
整、统一,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更改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纪律;设备、
工装、计量、检测器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与生产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完整、清楚、
准确,做到规格化、标准化;建立质量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教育制度等。1988年1月,
省经委转发国家经委《关于在工业企业中,推行“质量否决权”的通知》中规定:把
产品质量与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
上具有否决权,实行“质量否决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