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企业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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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山东机器局等官办企业均为山东巡抚衙门属下的生产单位。商办企业
仅按照行业划分归口巡抚院署工房、劝业道,生产经营活动基本自主。官督商办和官
商合办工业企业,所有权与投资股份的多少相联系,同时受官方的制约。
民国时期,山东的工矿企业先后由北洋军阀政权和国民党政权的山东地方政府实
业司、 实业厅、工商厅、农矿厅、建设厅等部门管理。1935年5月,国民党山东省政
府设立采金局, 全省金矿划归采金局管理。1941年7月,日伪山东省公署发出训令,
按照华北政务委员会制定的《发还华北军管理工厂申请手续规程》办理山东区被军管
工业企业发还事宜,同时规定超过申请期限未申请发还者,由当局处理。抗日战争胜
利后,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制定了《山东省收复区接收产业办法》、《山东省收复区接
收产业处理办法》 、《山东省收复区接收产业继续经营办法》等,分5批接收日伪厂
矿企业239个, 由省建设厅管理。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工业企业则由民主政权的财政经
济处、工商管理处等部门管理。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的工业企业先后隶属省实
业厅,华东财经办事处生产部、工矿部、工商部,省人民政府工商部、生产部、工矿
部管理。1949年隶属生产部管理的工厂43个,隶属工矿部管理的工矿企业55个。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政府通过没收官僚资本企业和投资创建新企业,发展改造
原有公营企业,在全省形成了国营企业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工业经济格局。
对国营工业企业,按照产品类别、生产规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由中
央各工业部和省工业管理部门管理。
1950-1952年, 山东工业企业的隶属关系经历了多次变化。从1950年起,省政府
将工矿部所属的煤炭、电力企业上交燃料工业部管理,机电、矿产、重化工等企业上
交华东工业部管理。原属省工矿部管理的济南致敬洋灰厂和山东军区所属铁工厂、营
造厂、机砖厂移交省生产部管理。将济南市实业公司代管的东源火柴厂移交省生产部
所属火柴总厂管理。还将生产部所属的青岛中纺公司及下属纺织、印染、针织、梭管、
机械等13个企业上交华东纺织工业局管理。又将华兴、鲁明、人民造纸厂等上交轻工
业部管理。 同年6月,山东工矿部冶炼总厂及所属炼钢厂、机械厂、营造厂、发电所
移交重工业部管理。 1950年,归属省政府工业厅系统管理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达324
个。其中,纺织行业有济南、青岛、烟台、潍县、周村、淄川的纱厂、织布厂、印染
厂、缫丝厂等;食品行业有济南、青岛、济宁、徐州、周村的面粉厂、植物油厂等;
化工行业有济南、青岛、徐州、威海的化工厂、橡胶厂、火柴厂及山东新华药厂等;
建筑行业有山东建筑工程公司及其所属的青岛、徐州分公司、张博办事处、铁工厂、
砖瓦厂等;服装行业有济南被服厂、棉织厂、制革厂及其分厂等;印刷行业有山东印
刷公司及其所属青岛、 潍县分公司等。1952年1月,省、市党政机关所办机关生产单
位, 分别移交省政府工业厅和有关市、专署实业公司管理。同年3月,根据省财委的
通知,省政府工业厅将所属的青岛建华染厂、新华火柴厂、实业印刷厂、饼干厂等交
由青岛市实业公司管理;将济南印刷厂交由济南市实业公司管理;威海中威橡胶厂交
由文登专署实业公司管理;陇东火柴厂交由临沂专署实业公司管理;昌潍印刷厂交由
昌潍专署实业公司管理; 大上海火柴厂交徐州市实业公司管理。同年5月,华东工业
部将分布于山东各地的金、铁、磷、石墨等矿业和制酸、窑业等20个工矿企业下放给
省政府工业厅管理。 同年9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全国盐业由财政部划归轻工业部领
导的决定》,省财政厅将其所属盐务管理局及其所属盐场,交由省工业厅管理。通过
几次调整,省属大中型工业企业多数由中央各工业部管理。此后,省政府工业厅又将
部分小型企业下放给市、专署管理。截至1952年底,全省共有工业企业7837个 (不包
括手工业,下同),工业总产值16.05亿元(1952年不变价)。其中,由中央各工业部管
理的企业88个, 产值6.99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43.55%;省政府工业厅管理的
地方国营企业479个,产值2.99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18.63%;公私合营企业48个,
产值0.49亿元, 占工业总产值的3%;私营企业6041个,产值4.59亿元,占工业总产
值的28.6%;合作社营企业1181个,产值0.99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6.12%。
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实施,全省工业企业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原则,
实行以中央各工业部为主管理。划归第一机械工业部管理的企业有济南第一、二、四
机器厂,潍坊大华机器厂,烟台机器厂,博山电机厂、电器厂、电池厂;划归轻工业
部管理的企业有山东新华制药厂和医疗器械厂;划归化工部管理的企业有青岛第二、
六、九、十二橡胶厂,青岛维新化工厂;划归重工业部管理的有金岭铁矿、南墅石墨
矿; 划归纺织工业部管理的有济南仁丰、成大棉纺织厂等。根据商业部、轻工业部1
月6日联合通知, 省专卖事业公司所属75个烟酒生产单位,由商业系统全部移交省政
府工业厅管理。同年夏季,将省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工厂,全部交由
新组建的省建筑工程局管理。根据行政区划的变化,将分布在徐州、新海连的部分企
业移交江苏省管理。
1954年撤销大区建制后,原华东地区管理的大型国营企业陆续划归中央各工业部
直接管理。同年12月,省政府批准省工业厅《关于调整地方工业隶属关系的意见的报
告》,并下达了《关于调整地方工业隶属关系的指示》,对全省工业企业隶属关系进
行了调整。将15个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供销关系涉及面广的企业,划归中央有关工
业部管理。对已决定扩建或改建,产品属国家统一分配,产值较大,产品在省内外市
场有较大影响,并便于地方管理的企业划归省统一管理。按照上述要求,各市、专署
上交省直接管理的企业有28个。其中有青岛市的火柴厂、针织厂、造纸厂等12个;济
南市的灯泡玻璃厂、恒泰火柴厂等6个;烟台市的罐头厂、发电厂等3个;昌潍、临沂、
德州、莱阳、济宁、聊城专署的7个。1955年1月,根据省财委1954年12月发布的《关
于将省内国营、公私合营面粉厂划归粮食部门领导的决定》,凡工业厅所属地方国营、
公私合营粮食加工厂统一划归粮食部门管理。因企业分布广、管理不便,1956年初又
将其中19个企业交由原市、专署管理。1956年上半年,山东全行业公私合营完成后,
实现公私合营的工业企业直接纳入各级工业部门管理。1957年,煤炭工业部将所属临
沂煤矿,轻工业部将所属青岛第九、十二橡胶厂交由省管理。截至1957年底,全省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2365个, 产值29.32亿元 (1957年不变价) ,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
80.5%。 其中中央直属企业165个,产值13.87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38.07%;地方
企业2200个,产值1 5.45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42.4%。
为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针对“一五”时期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的问题,1958年进
行了以扩大地方权限为主要内容的体制改革,将原属中央各工业部管理的企业下放给
地方管理。 同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规定》,除
一些重要的、特殊的、“试验田”性质的企业仍归中央管理外,其余企业原则上一律
下放给地方管理。 当年,中央下放给山东省的工业企业159个,在山东保留的中央企
业只剩下6个。全省中央企业工业产值由1957年的13.9亿元,减为1958年的2.3亿元。
1958年8月, 中共山东省委发布《关于工业交通企业事业单位下放的规定》,将中央
下放给山东的和原由省直接管理的103个工业企业,下放给市、专署76个,留下27个,
下放企业占省属企业总数的73.79%(详见表1-1)。这次企业下放调动了地方积极性,
通过进一步充实组织,加强管理,使地方工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也产生了各自为
政、自成体系的负面效应。同时山东工业部门结构也作较大调整:原省重工业厅分设
为机械、化工两个厅(局);原属重工业厅领导的地方煤炭、电业、矿产等管理机构,
分别划归省煤炭、电业、冶金3个厅(局) ;原属轻工业厅管理的纺织、建材管理部门
及其所属企业,分别划归省纺织、建筑工程等厅 (局) 。为便于有关部门自我装备,
1959年1月,将手工业管理局所属济南第一机械实验厂,周村2个机械实验厂合并划归
省轻工业厅管理,将青岛机械实验厂划归省地质局作为修理厂。

1958年山东省工业企业下放情况表
表1-1
┌────┬─────┬─────┬─────┬────────┐
│部门 │直属企业数│下放企业数│留下企业数│下放企业比重(%) │
├────┼─────┼─────┼─────┼────────┤
│纺织厅 │16 │15 │1 │93.3 │
├────┼─────┼─────┼─────┼────────┤
│电业局 │10 │9 │1 │90 │
├────┼─────┼─────┼─────┼────────┤
│机械厅 │18 │15 │3 │83.3 │
├────┼─────┼─────┼─────┼────────┤
│化工局 │8 │7 │1 │87.5 │
├────┼─────┼─────┼─────┼────────┤
│手工业局│6 │4 │2 │66.61 │
├────┼─────┼─────┼─────┼────────┤
│轻工业厅│21 │18 │3 │85.7 │
├────┼─────┼─────┼─────┼────────┤
│冶金局 │8 │3 │5 │37.5 │
├────┼─────┼─────┼─────┼────────┤
│煤炭局 │16 │5 │11 │31.2 │
├────┼─────┼─────┼─────┼────────┤
│合计 │103 │76 │27 │73.79 │
└────┴─────┴─────┴─────┴────────┘

1961年开始,全省工业企业通过贯彻中共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
实、提高”的方针。为加强对榨油行业产、供、销等方面的统一领导,将省轻工业部
门所属榨油厂交由粮食部门管理。为便于农业部门组织、指挥农机修理工作,同年10
月,将省机械厅所属84个农机修造厂连同管理机构,全部划归省农业厅管理。由于中
央上收部分工业企业,1962年,在全省2198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中央企业增加
到340个;1963年增加到348个。中央企业产值占全民所有制企业产值的比重由1961年
的10.5%上升到32.7%, 1963年达到38.4%。1963年4月,将原属省手工业局管理的
济南针钉厂、青岛冀鲁针厂等9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划归省轻工业厅管理。同年5月,将
原属青岛纺织局管理的23个企业划归省纺织局管理。同时对手工业系统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隶属关系作了较大调整。先后将手工业管理局所属的济南制锁厂、淄博被服厂、
烟台华纶服装厂等17个企业划归轻工业厅领导,淄博钢叉厂和济南模具厂划归机械厅
领导,将济南轧钢厂划归重工业厅管理。
鉴于农业部门兼管工业诸多不便, 1965年4月,将前划归省农业厅的84个农机修
造厂及管理机构划回省机械厅管理。为明确省轻工业厅和手工业管理局的分管范围,
同年6月, 根据国家第一轻工业部和第二轻工业部《关于分行业分工管理范围的意见
报告》和山东省人委批转省轻工业厅、省手工业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产品和隶
属关系的报告》,将手工业系统的造纸、土陶土瓷、玻璃制品、食品、自行车零件、
电池、油脂、化妆品、油墨等69个企业划归轻工业系统,将轻工业系统的塑料制品、
手秤及衡器、挂锁、铝制品、缝衣针、鞋钉、元钉、铁丝、缝纫制品、皮革、皮鞋、
人造革等27个企业和省皮革公司划归省手工业管理系统。 1965年-1966年,随着在全
国8个行业试办“托拉斯” ,山东省又有一批企业上交中央由有关部委管理。到1965
年底,山东工业企业由中央各部直接管理的达335个,产值21.78亿元,占全省工业总
产值的35.55%。1966年-1967年,中央先后将180个企业下放给山东管理。1 970年,
全省中央工业企业由1965年的335个减少到95个, 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产值中,中央工
业企业所占的比重由1 9 65年的41.9%, 下降为21.9%。1970年3月18日,根据中央
下放企业发挥地方积极性的精神, 山东省革委生产指挥部通知各市地,将省属的168
个企业下放到市地管理。 5月省革委又决定将59个企业下放市地管理。至此,省属企
业只保留81个,主要是济南、淄博、泰安、济宁等地区电网内的主力电厂和煤矿等。
在1970年-1971年间, 根据中央关于“应当更多地发挥地方积极性,在中央统一计划
下, 让地方办更多的事”的指示精神,中央又下放了包括胜利油田在内的152个企业
给山东管理。1975年,中央在山东的工业企业减少到34个,产值只有2.21亿元 (1970
年不变价),只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1.24%。
“五五”时期,中央又将胜利油田、齐鲁石化公司等上收由中央有关部门管理。
1978年中央在山东的工业企业为46个, 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产值的1.7%。中共十
一届三中全会后,对企业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逐步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封锁的体制,
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1979年2月,经省革委批准,成立山东省医药管理局,将原属省
卫生、化工、商业系统分管的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管理机构,划归省医药管理
局统一管理。 到1980年, 中央在山东的工业企业又增至65个,产值为5.22亿元
(1970年不变价),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1.61%。为对丝绸工业实行产、供、销统
一管理,1981年2月,省政府批准,成立山东省丝绸总公司。同年4月将原属纺织工业
系统的丝绸工业的管理机构和所属企业及其业务,农业系统、供销社系统的蚕桑生产、
蚕茧收购、加工管理机构、所属企业及其业务,外贸系统的茧丝绸出口贸易管理机构、
所属企业及其业务,划归山东省丝绸总公司统一管理。为对烟草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实
行统一管理, 1982年4月,省政府批准成立山东省烟草公司,原属省一轻工业厅管理
的卷烟工业管理机构、所属企业及其业务,省供销社系统的烟叶管理机构、所属企业
及其业务,商业系统的卷烟商业管理机构、所属企业及其业务,划归山东省烟草公司
统一管理。
1984年实行政企分开, 省再次下放23个企业给所在市地管理。同年3月,为加强
汽车工业的统一管理,将济南汽车配件厂、临清汽车配件厂、潍坊柴油机厂、青岛汽
车配件厂等均上划给中国汽车工业公司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统一管理。
1987年, 中央将山东省黄金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下放给山东省管理。 根据省政府
1986年6月发出的《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
实施意见》,省经委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地经委,以大型企业为骨干,以名优产
品为龙头, 在全省组建企业集团90个,1990年达到105个,初步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
下企业隶属于政府的体制,使企业按生产要素进行配置组合,促进了政企分开。截至
1990年底,山东省隶属中央各部直接管理的工业企业134个,产值160.12亿元(1980年
不变价下同),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14.54%。省属工业企业184个,产值36.85亿元,
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3.34%。 地方工业企业26128个,产值904.01亿元,占全省工业
总产值的82.1%。 全省供销工业企业2777个, 产值81.7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
7.4%。1952年-1990年中央企业在山东工业企业中所占比重情况见表1-2。

建国后主要年份山东省内中央企业所占比重情况表
表1-2
┌──┬─────┬───┬───────┬────────┐
│年度│中央属工业│产值 │占全省工业 │占全省全民所有制│
│ │企业数(个)│(亿元)│总产值比重(%) │工业产值比重(%) │
├──┼─────┼───┼───────┼────────┤
│1952│88 │6.99 │43.55 │ │
├──┼─────┼───┼───────┼────────┤
│1957│165 │13.87 │38.07 │47.30 │
├──┼─────┼───┼───────┼────────┤
│1965│335 │21.78 │35.55 │41.95 │
├──┼─────┼───┼───────┼────────┤
│1970│95 │22.27 │18.00 │21.9 │
├──┼─────┼───┼───────┼────────┤
│1975│34 │2.21 │1.24 │1.62 │
├──┼─────┼───┼───────┼────────┤
│1978│46 │3.29 │1.16 │1.7 │
├──┼─────┼───┼───────┼────────┤
│1980│65 │5.22 │1.57 │2.3 │
├──┼─────┼───┼───────┼────────┤
│1990│134 │160.13│14.54 │28.00 │
└──┴─────┴───┴───────┴────────┘
说明:全省工业总产值系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