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质量监督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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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山东工业出口商品质量即有相应的监督检验制度,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工业产品不准出口。新中国建立后,为了有效地完成出口援外任务,对生产所用原材
料、工艺纪律、产品检验规程都有特定的要求,不合格的不准出厂,外贸部门不予收
购。80年代后,随着外向型经济不断发展,工业品出口任务越来越多,由于有些生产
出口商品的企业尚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在管理上存有一些失控现象,致使部分出口商品
质量偏低,不仅造成经济损失,且有损国家信誉。为了扭转这种状况,1987年,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外经贸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
作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个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出口商品生
产企业意见〉 的通知》,省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商检局等4个部门组织各有关
厅(局)和各市地有关部门,对全省所有生产出口商品的厂、点,进行全面整顿,择优
定点。《通知》重申: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不合格的商品 (包括包装不合
格),不准出厂,外贸经营单位不得收购、商检部门不予出证放行。
为了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要求出口商品生产者、外贸经营单位、商品收购和储
运单位、商检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物资供应部门,都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生
产企业中出口商品的质量,厂长(经理)要全面负责。出口专业厂、出口生产基地和重
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可设总质量师,协助厂长全面负责产品质量的检验和管理工作。
在重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中,试行国家商检部门派驻厂质量监督员制度,代表国家对
生产企业的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根据需要对出口商品使用的原材料、
零部件和成品进行检验、抽查或复验。发现有不合格的,有权停止出口商品出厂,并
通知外贸经营单位不予收购。建立和完善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规定所有出口商
品企业都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健全质量责任制, 加强检验工作,制定严格的工艺规
程和纪律。企业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检验部门的工作,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
通过对以上法规的实施,至1988年底,山东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取
得明显成效,共清理整顿出口商品生产企业1768个,验收合格企业1571个。对验收合
格的企业随之编入《一九八八年山东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名录》 , 核发了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合格证”。凡未获得合格证的企业,外贸部门一律不安
排出口任务。已获得合格证的企业,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索赔事故,必须及时书面
报告市地产品归口部门和商检、外贸部门,并抄送省经委和省直有关部门。情节严重
的,由归口部门会同商检、外贸部门吊销其合格证。通过以上措施出口商品质量趋于
稳定并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