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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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 第一机械工业部针对在630个企业生产的低压电器检查中,综合评价合
格率仅占10%的质量问题, 决定在全国低压电器行业试行颁发生产许可证制度。198
0年9月,该部在青岛市召开了发放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工作会议,确定山东发放低压
电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工作由省机械厅负责,省标准局予以配合。1984年4月7日,国
务院颁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同年7月7日,国家经委印发《关于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为加强这一工作的领导,1984年8月21日,
省经委决定把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标准计量局内,其具体任
务是:督促、检查有关许可证的条例、办法的贯彻实施;组织协调省内各有关部门的
工作,仲裁有关争议事项;审核省内各部门有关补充规定,审批省内初审的检测单位
和收费标准;组织省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
业加强日常监督;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根据《条例》规定和《办法》要求,向各市地、省
直各有关部门转发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目录,督促有关
市地、省直有关部门及时通知所属企业做好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同时根据国家有关
部门的意见,与省有关部门协商,指定检测机构做好发证的审查工作。是年,还按照
化工部和全国化肥质量检测中心的要求,由省质检所对全省62个申请发证的磷肥生产
厂进行了检测。
1986年9月, 根据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关于“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经委、标准局等单位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本地区定期监
督检验的‘受检产品目录’”的要求,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发出通知,
要求各市地经委、标准计量局要把本地区已获证产品纳入受检产品目录,进行经常监
督检验。 根据煤炭部的委托,省质检所自1986年起对已获煤炭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3
种产品6个企业每年进行1次复查。此外,省标准计量局还结合省抽查、省统检,对已
获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统检和产品质量抽查,发现不合格的产品,除通
报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协助企业进行整改外,还在报刊上公布企业名单,予以批评。
1987年,省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第一次公布了山东省获证企业名单,全省
共有97个企业的14种产品获得212张生产许可证。 1988年初由省标准计量局牵头,与
省石油化学工业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济宁、青岛、威海、烟台、临沂5市地
的化学试剂生产厂进行了突击检查,共查出无证生产厂5家,查封无证产品11363瓶,
价值4万余元。 这些产品,由省化学试剂质量监督检验站分别予以化验,对其中质量
合格的允许标注“处理”字样按处理品销售;不合格的严禁销售,由当地标准计量局
监督销毁。 在对济南、菏泽、济宁、临沂、烟台、威海、青岛7个市地市场销售的化
学试剂进行检查中, 共检查370批,发现无生产许可证标记的产品77批,占22%。检
查核实后,对已领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责令其换贴带标记的标签后销售;未领到许可
证的一律不准销售。 是年9月,在查处制售假冒、劣质低压电器活动中,全省共查出
无证企业50家,分别由各地进行了严肃处理。本省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外省
的通知当地标准计量局配合查处。是年还按照商业部和全国商用机械质量检测中心的
委托,省质检所对全省15家申请发证的炊事机械生产厂进行了质保条件的检查和封样
工作。1989年根据轻工部和全国钟表检测中心的安排,省一轻厅与省质检所共同对全
省申请钟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进行质保条件检查和封样。经发证机关审查合格的,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帮助企业做好申报表的填报,同时签署意见,加盖
公章后转报国家产品归口发证机关。年底,全省各有关部门和大部分市地均成立或明
确了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 截至1989年底的不完全统计,国家各部对山东全省的129
1个企业,137种产品,颁发了1990张生产许可证。
1990年8月, 省经委、省标准计量局、省财政厅联合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
部《关于发布〈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各部门
及时将贯彻情况报告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保证了全省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深
入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