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检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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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到民国初年,山东没有综合性工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1919年设立山东工业
试验所,内设化学、染织、机械土木、窑业4科,备有化验分析、染织、钢铁、水泥、
锅炉以及倒焰窑等简单化验及试验设备, 具有一定的质检能力。1931年4月,省农矿
厅通令各地实行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颁发的《人造肥料检验规程》,前省农矿厅所制
的肥料检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35年,山东工业试验所内设机构调整为分析、工程
两科,负责化验分析、试验、检定化学工业原料及制品、染织原料及制品、机械土木
材料及制品、窑业原料及制品。同年,山东省政府建设厅扩充省立工业试验所,后因
战争和经费问题,工作处于停顿状态。
1946年1月, 省建设厅又重新将该所恢复,并制订了《山东省工业试验所组织规
程》,规定:工业产品质量检验,主要由企业内设的质检、化验部门或技术人员负责
进行,企业无法检验的委托其他行业有关化验部门进行。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第一个地方综合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潍坊市工业产品检
定所,于1950年在潍坊市成立。该所是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械产品检定所和潍坊市人
民政府纺织产品检定所合并组建,负责省内地方工业产品的质量技术检验。检定所无
法检验的仍委托其他行业有关化验部门进行检验。
1951年成立的山东省纺织纤维检验机构,负责提供各种纺织纤维实物标准,对国
产和进口纺织纤维进行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 1961年4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新产
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山东全部工业新产品、新工艺一
律开始按项目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分别进行国家鉴定、部鉴定、地方鉴定和基层
鉴定。经过鉴定定型的新产品、新工艺,由组织鉴定的单位发给鉴定证书等。1978年
10月省纺织纤维检验所由省科委划归省标准计量管理局领导。根据1979年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关于“各省、市、自治区要在工业集中的城市建立
和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受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的领导”的要求,1980年2月,
省编委批准成立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同年6月更名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省质检所),为省级综合性法定检验机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
技术标准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产品认证检验和市场商品的抽查检验;对申报“省
优”的产品进行创优检验,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进行复查检验;对产品质量争
议执行仲裁检验;负责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技术标
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和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处理意见;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
和健全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测方法,培训检测技术人员;开展检验技术
和检测方法研究;承担部分标准的起草验证工作;承担有关单位委托的检验。
为加快全省各级法定检验机构建设步伐,1981年省政府颁发了《山东省产品质量
检验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认可办法》,在建立充实各级计量检
定所、药品检验所、食品卫生检验所、纺织纤维检验所、锅炉及压力容器检测中心、
商品检验局等法定专业检验机构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检测需要,从1982年开始,由省
标准局会同省工业主管部门先后考核认可了山东省农机、内燃机、电子、陶瓷、机床、
纸张、生丝、水泥、纺织、包装检测、消防产品、建筑工程、化学试剂、卫生陶瓷及
非金属矿、 食品、 煤炭、农机具、基本化工、黑色金属等20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中心) ,负责本行业产品的质量检验。1987年6月19日,国家标准局确定在山东省质
检所建立国家软包装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为加强市地、县(市)属及乡镇企业产品
质量检验,1987年,全省15个市地全部建起了产品质量检验所。到1989年底,在全省
134个县(市、区) 中,先后有84个县(市、区)建立起质检所或化验室,莱州、蓬莱、
招远、荣成、文登、安丘等县市还在工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设立了专职质量监督员。以
上检验机构,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在山东设立的锻压机械、软包装、石墨制品、葡萄、
水产品等5个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省医药系统在山东新华制药厂、济宁抗生素
厂、济南中药厂和省医疗器械研究所分别设立的药品质量检测、抗生素质量检测、中
成药质量检测及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组成了遍布全省、上下结合、纵横关联的产
品质量检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