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到民国初年,山东没有综合性工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1919年设立山东工业
试验所,内设化学、染织、机械土木、窑业4科,备有化验分析、染织、钢铁、水泥、
锅炉以及倒焰窑等简单化验及试验设备, 具有一定的质检能力。1931年4月,省农矿
厅通令各地实行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颁发的《人造肥料检验规程》,前省农矿厅所制
的肥料检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35年,山东工业试验所内设机构调整为分析、工程
两科,负责化验分析、试验、检定化学工业原料及制品、染织原料及制品、机械土木
材料及制品、窑业原料及制品。同年,山东省政府建设厅扩充省立工业试验所,后因
战争和经费问题,工作处于停顿状态。
1946年1月, 省建设厅又重新将该所恢复,并制订了《山东省工业试验所组织规
程》,规定:工业产品质量检验,主要由企业内设的质检、化验部门或技术人员负责
进行,企业无法检验的委托其他行业有关化验部门进行。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第一个地方综合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潍坊市工业产品检
定所,于1950年在潍坊市成立。该所是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械产品检定所和潍坊市人
民政府纺织产品检定所合并组建,负责省内地方工业产品的质量技术检验。检定所无
法检验的仍委托其他行业有关化验部门进行检验。
1951年成立的山东省纺织纤维检验机构,负责提供各种纺织纤维实物标准,对国
产和进口纺织纤维进行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 1961年4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新产
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山东全部工业新产品、新工艺一
律开始按项目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分别进行国家鉴定、部鉴定、地方鉴定和基层
鉴定。经过鉴定定型的新产品、新工艺,由组织鉴定的单位发给鉴定证书等。1978年
10月省纺织纤维检验所由省科委划归省标准计量管理局领导。根据1979年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关于“各省、市、自治区要在工业集中的城市建立
和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受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的领导”的要求,1980年2月,
省编委批准成立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同年6月更名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省质检所),为省级综合性法定检验机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
技术标准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产品认证检验和市场商品的抽查检验;对申报“省
优”的产品进行创优检验,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进行复查检验;对产品质量争
议执行仲裁检验;负责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技术标
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和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处理意见;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
和健全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测方法,培训检测技术人员;开展检验技术
和检测方法研究;承担部分标准的起草验证工作;承担有关单位委托的检验。
为加快全省各级法定检验机构建设步伐,1981年省政府颁发了《山东省产品质量
检验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认可办法》,在建立充实各级计量检
定所、药品检验所、食品卫生检验所、纺织纤维检验所、锅炉及压力容器检测中心、
商品检验局等法定专业检验机构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检测需要,从1982年开始,由省
标准局会同省工业主管部门先后考核认可了山东省农机、内燃机、电子、陶瓷、机床、
纸张、生丝、水泥、纺织、包装检测、消防产品、建筑工程、化学试剂、卫生陶瓷及
非金属矿、 食品、 煤炭、农机具、基本化工、黑色金属等20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中心) ,负责本行业产品的质量检验。1987年6月19日,国家标准局确定在山东省质
检所建立国家软包装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为加强市地、县(市)属及乡镇企业产品
质量检验,1987年,全省15个市地全部建起了产品质量检验所。到1989年底,在全省
134个县(市、区) 中,先后有84个县(市、区)建立起质检所或化验室,莱州、蓬莱、
招远、荣成、文登、安丘等县市还在工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设立了专职质量监督员。以
上检验机构,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在山东设立的锻压机械、软包装、石墨制品、葡萄、
水产品等5个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省医药系统在山东新华制药厂、济宁抗生素
厂、济南中药厂和省医疗器械研究所分别设立的药品质量检测、抗生素质量检测、中
成药质量检测及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组成了遍布全省、上下结合、纵横关联的产
品质量检验体系。
质量技术检验体系
晚清到民国初年,山东没有综合性工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1919年设立山东工业
试验所,内设化学、染织、机械土木、窑业4科,备有化验分析、染织、钢铁、水泥、
锅炉以及倒焰窑等简单化验及试验设备, 具有一定的质检能力。1931年4月,省农矿
厅通令各地实行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颁发的《人造肥料检验规程》,前省农矿厅所制
的肥料检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35年,山东工业试验所内设机构调整为分析、工程
两科,负责化验分析、试验、检定化学工业原料及制品、染织原料及制品、机械土木
材料及制品、窑业原料及制品。同年,山东省政府建设厅扩充省立工业试验所,后因
战争和经费问题,工作处于停顿状态。
1946年1月, 省建设厅又重新将该所恢复,并制订了《山东省工业试验所组织规
程》,规定:工业产品质量检验,主要由企业内设的质检、化验部门或技术人员负责
进行,企业无法检验的委托其他行业有关化验部门进行。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第一个地方综合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潍坊市工业产品检
定所,于1950年在潍坊市成立。该所是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械产品检定所和潍坊市人
民政府纺织产品检定所合并组建,负责省内地方工业产品的质量技术检验。检定所无
法检验的仍委托其他行业有关化验部门进行检验。
1951年成立的山东省纺织纤维检验机构,负责提供各种纺织纤维实物标准,对国
产和进口纺织纤维进行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 1961年4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新产
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山东全部工业新产品、新工艺一
律开始按项目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分别进行国家鉴定、部鉴定、地方鉴定和基层
鉴定。经过鉴定定型的新产品、新工艺,由组织鉴定的单位发给鉴定证书等。1978年
10月省纺织纤维检验所由省科委划归省标准计量管理局领导。根据1979年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关于“各省、市、自治区要在工业集中的城市建立
和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受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的领导”的要求,1980年2月,
省编委批准成立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同年6月更名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省质检所),为省级综合性法定检验机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
技术标准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产品认证检验和市场商品的抽查检验;对申报“省
优”的产品进行创优检验,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进行复查检验;对产品质量争
议执行仲裁检验;负责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技术标
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和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处理意见;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
和健全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测方法,培训检测技术人员;开展检验技术
和检测方法研究;承担部分标准的起草验证工作;承担有关单位委托的检验。
为加快全省各级法定检验机构建设步伐,1981年省政府颁发了《山东省产品质量
检验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认可办法》,在建立充实各级计量检
定所、药品检验所、食品卫生检验所、纺织纤维检验所、锅炉及压力容器检测中心、
商品检验局等法定专业检验机构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检测需要,从1982年开始,由省
标准局会同省工业主管部门先后考核认可了山东省农机、内燃机、电子、陶瓷、机床、
纸张、生丝、水泥、纺织、包装检测、消防产品、建筑工程、化学试剂、卫生陶瓷及
非金属矿、 食品、 煤炭、农机具、基本化工、黑色金属等20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中心) ,负责本行业产品的质量检验。1987年6月19日,国家标准局确定在山东省质
检所建立国家软包装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为加强市地、县(市)属及乡镇企业产品
质量检验,1987年,全省15个市地全部建起了产品质量检验所。到1989年底,在全省
134个县(市、区) 中,先后有84个县(市、区)建立起质检所或化验室,莱州、蓬莱、
招远、荣成、文登、安丘等县市还在工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设立了专职质量监督员。以
上检验机构,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在山东设立的锻压机械、软包装、石墨制品、葡萄、
水产品等5个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省医药系统在山东新华制药厂、济宁抗生素
厂、济南中药厂和省医疗器械研究所分别设立的药品质量检测、抗生素质量检测、中
成药质量检测及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组成了遍布全省、上下结合、纵横关联的产
品质量检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