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企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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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山东的官办工矿企业由政府委派官员直接管理。官商合办和商办企业
由官方或资方指派代理人参加管理,并雇用监工、领班、包工头等行使管理职能。外
资和股份制企业实行董事会制。
民国时期的官营工矿企业由政府委派督办、总办或厂、矿长管理。私营工矿企业
由资方出任厂长或经理。股份制企业实行股东会制。
山东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公营工矿企业,在共产党组织领导下,先后建立了工
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主要是学习苏联的企业管理方法,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
管理制度。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由政府主管部门控制,企业没有自主权。
企业隶属关系主要是在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变动,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政
府办企业、企业靠政府的实质。1961年通过贯彻《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 (草案) 》
(简称《工业七十条》),对企业进行全面整顿,明确企业是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实行
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 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建立健全了企业内部各级领导责
任制和生产、技术、经营、工人岗位责任制。但企业自主权仍然很少,缺乏应有的活
力。“文化大革命”中,企业管理机构和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被打乱,管理工作
受到干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工业企业贯彻中共中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
的方针,在进行全面整顿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自主经营的企业管理体制。各级地方政
府采取政企分开、扩大企业自主权、自负盈亏、利改税、承包经营等措施,为建立现
代企业管理制度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