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设备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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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山东地方政府工业部门仅对官办企业的设备购置、设备固定资产占用
资金进行管理,申报购置计划和调剂方案,申请政府拔款,审核设备报废。民国时期
开始按设备价值和可用年限统一规定设备折旧率,按年提取折旧费。折旧率时有变化。
1916年为0.8%,1918年为5%,1923年为7.4%,1926年为9.7%,1934年为15%。一
些较大的企业多参照此标准办理。1930年11月,山东省立工业试验所扩充该所染织科,
购置机械设备,由该所报送计划书,省农矿厅审核同意,提交国民党山东省政府第十
七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省财政拨发经费。1931年山东省水产试验厂制造厂维修
设备所需经费,拟由该厂经常费节余项下划拨,并造送估计清册请核发临时费,省农
矿厅审核同意后, 提交省政府第五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1947年4月,国民党山东省
政府建设厅对济南、济宁、潍县、德州、东昌等战前设有电力厂的县市进行调查后提
出:“由日人赔偿物资内拨给恢复各电厂器材”,以迅速恢复生产。国民政府训令遵
照办理。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山东民主政权工业部门对公营企业设备购置、调剂、
报废处理等业务,开始实施计划管理,执行严格审批制度。1945年11月,山东省矿务
局公布实施的《固定资产折旧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平均法
为准则(以成本为计算基础) ,耐用年数限度最高50年,最低2年,折旧率限度最高50
0‰, 最低17‰,以年为计算单位;固定资产经多年使用或估价不准,实际成本遇有
增减时,按增减后的价额,以未使用年数为耐用年数,依规定的折旧率计算折旧;固
定资产在取得时已经过相当年限使用,以未使用年数为耐用年数,按照规定的折旧率
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取得时,因特定事故,预知不能合于规定的耐用年数,得提示证
明文据,以实际使用年数为耐用年数,按规定的折旧率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采用平
均法折旧时,有残价可以预计的,应先从成本中减除残价,以余额为计算基础;采用
平均法, 而预留残价,其最后1年度未折减余额,以等于残价为合度,如无残价,以
最后1年度折足成本原额为合度;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而折旧累计未足额的,依原折
旧率继续折旧,折足为止;固定资产使用期满,折旧足额后报废,其残料售价收入,
不足预留残价的,不足额列为当年度损失,超过预留残价的,超过额列为当年度收益;
固定资产耐用年限不及2年的,以其成本列为取得制造或建筑年度损失,不按年折旧。
1946年8月, 省政府实业厅召开的全省生产会议, 提出大力发展解放区工业生产,
“凡能购得各种小型机器,如纺织、丝织、罐头、榨油、毛织、造纸、淘金和水利、
水产等机器, 均可筹设小型工厂”。公营企业的设备购置经费,按照1946年2月省政
府颁布执行的《山东省暂行金库条例(草案)》规定,由独立经费系统的工商管理局管
理, 省财政统支。具体则按照预算、决算章程和审计规程3个草案规定的程序办理,
执行企业会计事务有关规定。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国营企业设备固定资产实行直接管理,集体企业参照实行。
私有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前,由业主自己进行管理。对于设备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
单价为100元、 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设备、工器具,1950年3月政务院规定,国营企业
按规定提取折旧准备金,上缴中央人民政府统一支配。山东省按照华东军政委员会财
政部规定,从当年5月起将折旧费上缴国库。当时,折旧率定为固定资产总额的5%-10
%。 为了解决企业设备维修费用的需要,1951年4月,国家财委规定折旧基金划分为
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山东省规定国营企业的折旧费按80%计作基本折旧上缴国库,
按20%计作大修理折旧留给企业, 形成大修理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195 3年国
家计委将设备固定资产界定标准单价调整为200元,1957年又调整为500元。
1954年5月国家财委规定, 国营企业之间不需用的设备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
调拨时,只在调入和拨出企业作财产与资金的会计分录,不需要调入方向国家或调出
方支付资金。
为了解决综合折旧率不能准确反映设备实际损耗以及服务年限届满继续使用时是
否提取折旧的问题,1955年1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基本折旧率和大修理折旧率可按直线法、按个别固定资产分别计算,但仍允许一些企
业实行全部固定资产综合计算。同时规定,服务年限届满继续使用的,继续提取折旧。
季节性停产或因大修理停产期间,出租固定资产,均继续提取折旧。由于当时设备更
新管理意识薄弱,设备不能及时更新,超期服务相当普遍,这一规定更淡化了更新管
理意识。
1958年山东省根据中央政策下放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权限:一是下放调拨管理权到
企业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均可转帐调拨或调换固定资产;
二是下放报废管理权限,规定个别固定资产报废由企业自行决定,但必须提足基本折
旧;三是下放处置固定资产收入权限,省属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可作为企业重新购
置固定资产之用; 四是下放固定资产标准确定权限,规定单价在200元-500元之间企
业自行确定,报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企业设备报废处理的收入在50年代,按规定作为企业重新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使
用。1961年改作预算收入,由企业和主管部门按实际数额及时逐级上缴财政。
1961年8月,省人委颁发《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 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要固定资产和土地共5类。
除土地和不需要固定资产外,均需计提两项折旧。规定折旧率按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
限确定,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企业不得自行变更。
大修理折旧率,按预计年内所需大修理费确定,按月提取。这样确定折旧率,虽然比
较符合企业设备状况,但由于未考虑技术进步因素,仅从物理磨损角度确定设备寿命,
且基本折旧继续上缴,仍限制了设备的更新改造。《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
理办法(试行草案)》,还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单价标准,冶金、机械、农机、煤炭、重
化工、 电力、地方铁路等系统所属企业为500元以上;县、市级规模较小者,经主管
部门批准, 可定为200元以上;纺织、轻工、轻化工、建筑材料、粮食系统所属企业
为200元以上。规定企业报废已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理;
未满使用年限的,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处理;因灾害或毁损数额很大、
情节特别严重者,应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处理,其中如系省级企业,要
由所属厅(局)和财政厅共同批准;如系成套设备或整个矿井报废,要经主管部门审查
后报同级人民委员会批准。企业固定资产盘亏,不论数额大小和价值高低,一律上报
上一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批准后处理,省级企业报省主管厅(局)和财政厅批准
后处理。 1964年4月开始,企业设备报废处理的收入改作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不
再上缴财政。
为了解决基本折旧采用综合折旧率过粗、 采用个别折旧率过细的问题,1965年1
1月, 开始执行财政部关于实行固定资产分类确定综合折旧率的新规定。同时个别小
型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仍采用全厂综合折旧率。
1967年,对采矿业实行按产量提取开拓费、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费,摊入成本,不
再提取基本折旧费。同时,山东省规定地方国营企业大修理基金由原来按比例提取改
为按实际支出列入生产成本,基本折旧不再上缴财政,与科技三项费用、固定资产更
新改造费用、简单再生产基建投资合并为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专用资金,实行基本折
旧抵留的办法,不再实行预算拨款。
1973年财政部规定, 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不少于60%留给企业。数额在1万元以下
的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自制设备、小型土建,大中型企业1000元以下和小型企业500
元以下的技术措施、简易建筑费用,均由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基金支付,打破了折旧
只能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混合使用的专款专用办法,扩大了企业更新
改造的自主权。1974年,恢复大修理折旧费预提办法,不再按实际支出列入成本。同
时,固定资产单位标准改为按企业规模界定,大中型企业为800元,小型企业为500元。
1978年,改变折旧基金全部留企业的办法,改为国家集中50%,其中30%上缴中
央,20%上缴省财政掌握使用,其余50%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市地
以上新投产的企业,在建成投产后3年内全部上缴财政。1979年1月起,固定资产原值
在100万元以下的市地属工交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不再上缴财政。
新投产企业, 在3年内,基本折旧费改为20%留企业,32%上缴省财政,48%上缴中
央财政。 还规定从国外引进的大型项目投产后3年内,基本折旧费10%留企业,54%
上缴中央财政,36%上缴省财政,入省更新改造专户,用于全省统筹技术措施项目。
由于长期实行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办法, 不利于设备固定资产的合理流动。197
9年6月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规定自是年
7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企业间固定资产调拨需经上级主管
部门批准,调入单位按国家规定调拨价格向调出单位付款,旧设备以质论价。闲置设
备调出的收入作为调出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之用。但特殊情况,经批准仍可实行无偿调
拨。由于长期以来,省和各级工业综合部门设备管理机构在设备经济管理方面的任务
主要是保证设备运转,不考虑设备的投入、产出关系,对设备折旧、大修两项费用的
使用很少过问。据1980年统计,从1949到1980年,全省企业设备固定资产增长27倍,
固定资产原值1980年达到102.38亿元。
由于企业长期无偿占用国家固定资产,不利于固定资产的充分利用。1980年6月,
国家经委、财政部颁布《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产占用费的暂行办法》,
对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并规定石油开采、石油化工、纺织、
轻工和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等企业, 月征收率为5‰-8‰;冶金、化工、电子、电力企
业为3‰-5‰;农机、煤炭、采矿、建材、交通、建筑等企业为2‰。凡不按规定交清
固定资产占用费的企业,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额1‰的滞纳金。
由于固定资产分类过粗,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80年按财政部提出新的分类
规范, 把固定资产分为7类:生产用、非生产用、租出、未使用、不需要、封存和土
地。 其中不需要、封存、土地固定资产以及连续停工1个月以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均
不计提折旧。采用综合折旧法的企业,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超过原定使
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继续提取。采用个别折旧率和分类综合折旧率的企业,已提完折
旧的设备不继续提取,提前报废的要补提足原定金额。
长期使用低折旧率,慢速折旧,虽然有利于缓解资金短缺的矛盾,但由于对设备
管理不注重更新改造导致设备普遍老化。1983年起,开始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折旧率,
加快折旧速度。山东省规定首批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国家财
政上缴任务的前提下, 适当提高折旧率。规定自1983年起到1985年,每年提高1个百
分点,增提的折旧费留给企业。
1985年山东在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国营企业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有关规定的过程中,由于财政承受能力所限,采取分期实施的
办法。第一步先在大型骨干企业实行。折旧计算按平均年限法 (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
值的余额除以使用年限) 和分类按设备工作量提取折旧两种办法。同年,原规定国家
集中使用的30%折旧,不再上缴中央。全部折旧额,山东省集中30%统一使用,70%
留企业使用。次年,山东省集中的30%改为省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安排使用。
1985年9月, 省经委发出《关于填报多余闲置设备明细表的通知》,开始进行全
省企业闲置设备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为进一步解决闲置设备的合理流动问题,省经
委、省设备管理协会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调查山东省设备闲置情况。
根据国家经委、财政部1988年1月颁发《关于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暂行办法》,
确定具体处理意见。同年11月,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我省企业闲置设
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到1989年底统计,调剂利用闲置设备总值达到1亿多元。
1987年起山东省基本折旧全部留企业使用,不再上缴。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
业, 基本折旧率由企业提出建议,主管部门同意即可执行。这一做法一直持续到199
0年。 由于折旧率提高影响承包指标的完成和承包者的收入,在此期间只有部分企业
提高了折旧率,加强了设备技术更新改造,相当多的企业则在承包期间降低了折旧费
的提取额,减少了设备维修、改造投入。
山东工业的某些行业,包括煤炭、冶金、化工、建材行业中的采矿企业,不是实
行折旧的办法,而是用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简称维简费)的办法补偿设备磨损和
进行设备更新改造。由于矿山维简费不能解决选矿、烧结、焙烧的设备磨损补偿和更
新改造问题,1979年开始执行冶金部、财政部规定,对冶金矿山企业的上述生产过程
的固定资产恢复提取基本折旧的办法。
山东省通过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布的《设备管理条例》,及时总结了在设备固定资
产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提高了管理规范化的程度。针对在改革过程中,企业转轨
变型,新旧规范交替之际发现国有资产有流失现象,1990年山东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
局,国有企业的设备固定资产调拨、报废除按原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外,还要报该局
批准。 为尽快解决企业生产设备利用率不高,积压浪费等问题,同年7月,省经委、
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设备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查我省闲置设备有关
问题的通知》。同时成立了省闲置设备调剂利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设备调剂
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全省当年调剂利用闲置设备价值约1亿元。
截至1990年底,全省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拥有固定资产原值1148.6亿元,其中
80%是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固定资产占生产性固定资产的60%,设备固定资产原值
为551.3亿元,为1949年的152.7倍。

建国后主要年份山东省工业企业设备固定资产增长情况统计表
表5-16
┌─────┬───────────┬───────┐
│年份 │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亿元)│比上年增长(%)│
├─────┼───────────┼───────┤
│1949 │3.61 │-- │
├─────┼───────────┼───────┤
│1957 │6.5 │80.05 │
├─────┼───────────┼───────┤
│1965 │17.5 │169.23 │
├─────┼───────────┼───────┤
│1975 │53.5 │205.71 │
├─────┼───────────┼───────┤
│1978 │77.0 │43.92 │
├─────┼───────────┼───────┤
│1979 │89.0 │15.58 │
├─────┼───────────┼───────┤
│1980 │102.38 │15.03 │
├─────┼───────────┼───────┤
│1986 │216.0 │110.97 │
├─────┼───────────┼───────┤
│1987 │324.0 │50.0 │
├─────┼───────────┼───────┤
│1989 │480.0 │48.15 │
├─────┼───────────┼───────┤
│1990 │551.3 │14.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