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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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困难补助
新中国建立后,职工生活随着生产的发展虽不断得到改善,但仍有部分职工由于
诸多原因而生活困难。 1956年职工中的困难户,约占职工总户数15%,其中5%困难
严重,10%仅能勉强维持吃饭,另有占职工总户数5%需要给予临时性补助。这一年,
重点帮助职工偿还医疗欠债。1957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对遇到特殊事故而生活困难
的职工给予适当补助。这项补助除由工会掌管用于困难补助的经费外,企业行政在企
业奖励基金中提取10%开支。1962年规定,对生活有较大困难而本人确实无力解决的
职工给予补助。生活费用较高的重要工业城市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足12元的,一般工
业城市不足10元的,都给予补助。补助经费企业从福利费总额中提取不少于30%;从
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不少于20%;从工会会员费总额中提取40%。此后,随着职工收
入逐年提高,生活困难补助费支出逐年下降,1962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全年开支救济费
为每一固定职工平均10.36元,1964年下降到9.8元,1980年减少到8.57元,1985年又
下降到6.94元,1990年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内再次降为6.02元。
(二)集体福利
山东省的职工疗养院1950年仅有100张床位。 通过贯彻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
条例》中关于集体福利事业有疗养事业、托幼组织和营养食堂的规定,1952年工矿企
业单位举办的疗养院发展到6个、465张床位,基层单位的疗(休) 养所94个、936张床
位,营养食堂58个,营养站(包括牛奶站)185个。1963年7月,厂矿基层举办的疗养所
56个、 1702张床位,全年收容职工疗养员8049人;营养食堂200个,全年享受人数为
24914人(次)。
“文化大革命” 期间,职工疗养院划归卫生部门管理。1980年后,有6个职工疗
养院仍划归工会管理。同时,大企业还兴办了54个职工疗养院或休养所。1988年,省
属工人疗养院已拥有床位1600张, 床位利用率达到115%。全省有40%的大中型企业
实现了食堂餐馆化、集体宿舍旅馆化、后勤管理规范化。全省小型企业兴建小食堂、
小浴室、小休息室、小托幼园(所)7.5万个。
(三)生活补贴
职工的生活补贴包括: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粮价补贴、肉价补贴、
副食品价格补贴、洗理费补贴及图书补贴、回族职工伙食补贴等。补贴标准随着生产
的发展不断调整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