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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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根据国家规定从6月起, 对部分职工的工资进行调整。工业部门的工人及
工勤人员升级面平均不超过原有人数的30%,有的企业为扩大升级面,采取升半级的
办法,原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不变。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工人,一个岗位只有一个工资
标准的不升级。一个岗位有几个工资标准的,按升级办法处理。职员升级面平均不超
过原有人数的10%。对暂时不能建立工资标准的企业 (包括公私合营和手工业转化的
企业) 中表现突出而工资偏低的工人适当增加工资。针对企业技术人员比财经人员工
资偏高的情况,财经人员多增一些。企业领导干部工资偏低以及从工人中提拔的干部
工资偏低的都予调整。 这次工资调整后,全部工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466元,比19
58年增长9.6%。同时,还实行了综合奖制度,奖励面一般为生产工人的80%。
1963年,根据国家规定,再次调整职工工资。企业职工按40%升级。升级条件是:
多年未升级工资偏低的老职工, 正式工作满5年、转正定级后未升过级的大中专、技
工学校毕业生,以及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提职未提级工资又偏低的管理人员和技
术人员。除极少数工作突出、工资过低的可以升2级外,一般只升1级。经过这次调整,
1963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66元,比1962年提高9.7%,劳动生产率提高6.3%。
1971年根据国务院决定, 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
的2级工, 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
相同, 工资相似的人员进行升级。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按以上规定分别放宽1级。
属于调整范围内的职工,一般提高1级。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0年底前
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的工人,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可调高2级。
这次调高1级工资在5元以上的,按本人工资标准执行;在5元以下的,增加到5元;
未调级的同一级人员,也按调高一级人员工资额发给工资。对搬迁企业的职工,有保
留工资的人员,以及实行岗位工资制的纺织运转工人的工资调整也都规定了具体办法。
集体企业职工,随同全民单位一起调整工资。街道集体工业经济负担能力差的单位所
调整的工资,推迟到1972年1月补发。这次调整工资有52.4万人升1级,人均月增6元;
5.05万人升2级,占调高2级范围人数的45.7%。
1977年国务院决定进行工资调整,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新增工资
从1977年10月1日算起。调整范围是: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
工作的2级工, 以及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除以上两类人员外,
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
也调整一部分。调整工资的人数不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40%。各种形式的轮换工、
亦工亦农工、支援工、家属工等都不调整工资。
调整工资的职工,一般按现行标准工资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增到5元,
多于7元的只增7元。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不论当工人或干部,批准调
整工资的,也可增加到7元。1971年底前计划内的临时工,每人每月增加5元。对表现
不好的职工缓调或补调。不属调资范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以及集体企业干部规定了不
同的增资办法。 1977年职工年平均工资622元,比1976年增加29元,劳动生产率较上
年提高3.9%。
1979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提高主要的8种副食品销售价格给职工
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同时,给一部分职工升级。升级的重点是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
升级面以1979年10月底职工中的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为基数,按40%计算。
除个别工作突出、 并有重大贡献可以升2级外,一般只升1级,增资级差小于5元的,
可以增加到5元。通过调整197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712元,比1978年增加14.5%。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 1983年-1984年,对全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进行普调,这次
调资的显著特点是: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的劳动成果挂钩;职工调资升级的
资金由国家分配增资指标和企业自有资金两头分担;采取考核浮动升级,实行调 (调
整工资) 改(改革工资制度)结合。资金充足的企业,在1983年一次调整工资,资金不
足或没有自有资金的企业,按分配的增资指标1983年先发部分升级增加的工资或先给
部分职工升级,1984年再补充其余指标部分或再调整其他职工的工资。在干部岗位上
工作的人员,都按这次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1983年1月1日后离休、
退休、退职的人员,符合升级条件的均按规定升级。这次工资调整,全民企业升级人
员人均增加7.29元,县以上集体企业升1级的平均级差6.95元。
1990年工资调整是实行企业的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增加
职工的标准工资,调整工资结构。在企业内部缓解职工意见很大的高低悬殊问题,尽
可能处理好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二是解决职工标准工资在投入中的比重逐年下
降, 津贴的比重逐年增加的不合理的工资结构。规定职工一般加1级标准工资,少数
贡献大、技术水平高、工作年限长而工资偏低的多增加半级工资。现行工资超过本职
务最高等级线两级以上的大、中型企业科长及科以上干部,小型企业厂级干部和高、
中级技术人员,1985年升过级的不再增加标准工资。对企业性公司,继续推行和改革
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