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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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全省工业企业进行过多次工资改革和调整,废除了旧社会遗留下
来的各种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和革命战争年代实行的供给制,逐步建立起统一的等级工
资制和工资标准。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的工资待遇逐步得到提高。通过工资改革和
不断调整,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从1951年起, 首先对国营、地方国营121个厂矿的工资制度进行初步改革。按产
业顺序实行8级工资制或少等级工资制;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由
军工生产转化的企业,也统一了工资计算单位和工资标准,由供给(包干)制改为工资
分制。
1953年,对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军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进行了工资制度的整
顿和改革。一部分新建企业和各市、专署所属的小型厂矿,也随之进行了改革。国营
和地方国营企业的所有供给制人员均从1953年1月起改行工资制。 通过改革,统一了
工资计算单位(折实的工资分)和工资标准,提高了工资水平。
1956年7月,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全面的工资改革,并
从当年4月起实行新工资标准。 在产业之间,根据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技
术复杂程度、工作条件,制定了不同的工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改变
了轻工业高于重工业的“倒置”现象。在产业内部企业之间,使性质相同、设备相近
的企业工资标准基本统一,解决了产业内部企业之间高低悬殊现象。将同一产业存在
的几十种工人工资标准减少到4-6种。 还根据机器生产和手工生产的不同情况,调整
了低级工人与高级工人工资标准的差额和工资等级数目,使熟练劳动与简易劳动、繁
重劳动和轻易劳动的工资有明显的差别。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计件与计时工人、高
温与常温工作的工人、井下与井上工作的工人分别执行了不同的工资标准。有些轻工
企业改行岗位工资制。技术人员凡能实行职务工资的,均纳入职务工资标准表,或参
照相同等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评定;对技术水平较高,有丰富经验的专职工程师以
上人员加发技术津贴或特定津贴。 经过这次改革,职工工资水平较改革前平均提高2
0%,新增工资总额6000万元。
根据1956年10月国务院批示,对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已定股
定息的单位以调整为主,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新的工资制度,使工资标准逐步向同一
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看齐。福利和奖励性质项目予以维持,突出不合
理的适当改进。对合并企业中不统一的项目,也作了适当调整和统一,工资偏低的有
较多提高,私方人员工资待遇,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作了适当调整。
1985年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工资改革的范围包括地方国营企业、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各专业公司和企业性质的单位,企业所属的科研、设计、
医院、学校,机构改革时由省、市主管部门一级国家机关改为省、市专业公司未列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以及县以上集体企业。凡是直接从事生产、
经营的大中型企业,能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任务正常、管理基础较好、领导班
子较强、近年来经济效益逐步提高的,经过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
办法,使用效益工资进行自费改革;煤炭企业继续执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国家已批
准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和已实行财务包干的企业以及县以上集体企业,
继续按照有关集体企业和国营小企业放开搞活政策规定执行。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职
工实行新工资标准,提高工资区类别,干部实行职务工资,提高新进人员的工资和职
工工资升级。从1985年7月1日起,企业工人、干部实行新工资标准,均以所在岗位工
资标准的工资额为基数,就近套入新工资标准。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的套8级制 (加副
级)的工资标准实行非8级制的套15级制工资标准。国营企业行政、技术人员改行新制
定的17级工资标准,行政人员按大、中、小型企业和新任职务纳入工资等级线。全省
统一提高工资区类别到5类工资区。
这次改革, 企业从奖励基金中拿出相当于职工1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经济效益
特别好的拿出相当于职工1个半月的平均标准工资用于职工升级。一般升1级,个别突
出好的, 多增加了一些工资。 1985年全部工业职工人均工资1186元,比1984年增长
9.6%,全员劳动生产率17415元,比1984年增长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