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形式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6&rec=148&run=13

(一)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山东工矿企业中最基本的工资形式。根据计算时间单位的不同,分为
小时工资、 日工资和月工资3种。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大部采用月工资形式,出全勤
的按月工资标准发给;缺勤或加班加点的按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扣发或加发工
资。晚清、民国时期,实行计时工资的企业一般采取按月或按日支付。但因多数企业
没有建立等级标准,只规定按月、按日支付的钱数。有的规定了最高和最低工资额,
具体支付因人而异。
新中国建立后, 计时工资经过1953年、1956年、1985年3次改革和多次调整,到
1985年底全省工业系统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工资总额,占工业职工工资总额的57.81%。
(二)计件工资
晚清时期,矿山企业实行按量计工是计件工资的初期形式。民国时期,全省实行
计件工资的工业企业亦很普遍。矿业工人中的外工(即包采矿工)以出煤多寡计其工资,
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也有部分企业采用这种工资形式,但很不完善。
新中国建立以后,工业系统采用过的计件工资形式有:无限计件工资,有限计件
工资,累进计件工资,按质分等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工资以及包工工资等,还有按
照计件单位的大小,分个人计件和集体计件两种。从1950年开始,计件工资首先在纺
织和手工业中实行,后又扩大到其他行业。至1957年底,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占生产
工人的50%以上。机械、食品等实行计件工资较少的行业,也占20%。“大跃进”刮
起的“共产风”,把计件工资当作“物质刺激”批判,绝大多数企业停止执行,工人
生产积极性下降。 1961年6月,中共山东省委批转了省劳动局党组《关于当前企业职
工工资中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后,首先在矿山行业试行简单的计件工资,其他
企业主管部门也陆续制定了计件工资具体管理办法。 1964年, 在贯彻劳动部制发的
《企业计件工资暂行条例(草案)》后,计件工资的形式又有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文化大革命”期间,计件工资停止执行。实行计时工资综合奖的也改为按人平均发
放的附加工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计件工资又逐步恢复和改
进。 1985年全省工业系统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平均人数为27.42万人,占工业职工的
13.97%(引自1988年版《山东省劳动志稿》,第104-105页。) 。1989年3月,省政府
通知各地凡生产任务饱满,产品适销对路,建立和健全了劳动定额和严格考核制度的
企业,都要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到1990年末,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实行计件工资
制的1882个, 占该类企业总数的20.4%;在154.9万生产工人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
有54.8万人,占35.4%(引自1986年-1990年《山东劳动年鉴》,第231页。)。
(三)分成工资
分成工资是晚清、民国时期私营企业将利润或营业额的一部分作为工资支付给职
工的一种形式。新中国建立后,在修理服务行业沿用此形式。1964年,全国手工业联
社公布了《手工业合作社组织实行分成工资暂行办法》,使分成工资形式更加规范。
到“文化大革命”初期即停止执行分成工资。
(四)奖金
奖金作为工资制度的一种辅助形式,与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相结合,互为补充。
新中国建立后,实行奖金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年终双薪
新中国建立初期,一些老工矿企业和革命根据地的军工企业中,较普遍实行年终
双薪或类似的奖励形式,但在企业之间、工人职员之间标准高低悬殊,影响职工团结
和积极性。 1953年7月,按照中共中央指示,首先在国营企业取消了年终双薪,私营
企业到1954年底也大部取消。同时,各种变相工资除洗澡、理发等福利性的保留外,
也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相继取消。
2.单项奖
“一五”时期,在开展增产节约和劳动竞赛运动中,有的地区和部门建立起各种
单项奖,如生产奖、合理化建议奖、安全奖、节约奖、质量奖等,多的有十几种。由
于单项奖过多,奖金额过大,工种之间不协调,于1958年取消。与此同时,企业领导
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实行生产计划奖。按照国务院决定,从1957年第二季度起,
对党、团、工会脱产专职干部和正、副厂长的此项奖金一律停发,其他行政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此项奖金已取消的不再恢复;没有取消的其季度奖励标准最高
不能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5%。1964年,根据劳动部规定,实行单项奖的在同一时
期内最多只能实行两种奖励。
3.跃进奖
1958年,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对企业职工(不包括厂级领导干部)发“跃进奖”。
奖金额为每人平均半个月工资,学徒工每人10元。1959年“跃进奖”扩大到省属企事
业单位的职工和济南、青岛、淄博市的生产工人,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50%、45%、
40%分等计发; 行政管理人员和非生产人员分30、25、20、15元四等;学徒分12、1
0、8元三等。专区、县(市) 属企事业生产工人,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45%、40%、3
5%三等计发; 学徒分10、8、6元三等;行政管理人员和非生产人员分25、20、16、
12元四等;工程师分40、35、30、25元四等。1960年“跃进奖”按人均10元计算,适
当分等评发。1961年后此项奖励即不再实行。
4.综合奖
以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为得奖条件,1960年在全省普遍推行综合奖。奖金
率按产业分:冶金、矿山、煤炭、电力、机械、重化工等产业不超过工人月标准工资
总额的20%, 纺织、轻工、食品等不超过18%,奖金标准分3-4个等级。集体奖金标
准按其月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数规定;个人奖金标准,一般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半年
最高不超过30元,学徒工低于生产工人的奖金标准。得奖总人数为实行这种奖励制度
人员的50%-70%。 生产工人1季度评发1次,技术人员半年评发1次。企业实行综合奖
后,除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奖外,各种单项奖都停止执行。1961年奖金
率调整为:煤炭等行业生产工人为其标准工资10%;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炼、炼焦
为12%; 机械、电力、重化工为8%;轻工、纺织为6%。1964年4月,按照劳动部颁
发的《企业计时奖励工资暂行条例(草案)》,根据不同人员和不同生产(工作)要求,
实行综合奖的一般不再实行单项奖。1965年,把繁多的奖励名目改为综合奖。对所有
单位科长以上干部,年终结合评比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包括党委书记、厂长),奖励面
为实行奖励人数的70%左右。同年底,在同系统、同行业统一了奖励办法和标准。企
业奖金率为4%-8%。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将奖励与计件工资,以所谓“物质刺激”为由停止执行,
代之以附加工资作为一种临时措施。对原来没有实行奖金制度的单位和人员以及新建
企业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实行奖金制和附加工资。1969年11月,省革委根据
附加工资已成为职工固定收入的情况,决定继续执行和补发。
5.奖励制度改革
从1980年开始,国营工业企业试行奖励制度改革。1983年、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
利改税,规定以税后留利的企业基金30%用于职工奖励,并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结
合落实企业经济责任制,多数企业改进了奖励办法:一是浮动工资 (分小浮动、半浮
动、全浮动) 。以职工标准工资的全部或一部与奖金捆在一起作为活工资,与完成经
济效益指标、完成劳动定额联系起来浮动。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增发奖金,完不成
任务的减发奖金、工资。二是计分计奖。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分解为若干小指标,按
完成情况计分计奖。三是集体承包。将生产任务承包到车间、工段或班组,并确定多
项考核指标和工资、奖金分成办法,把集体和个人的责、权、利联系起来。四是利润
包干,超额分成。企业以利润计划为基数,对车间、班组实行利润包干,超额提成,
未完成的不得奖。
(五)津贴
山东实行的生产性津贴,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补偿职工特殊劳动消耗的津贴两
类。
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津贴是为解决从事有害健康作业工种的特殊营养需要,增强
职工体质,提高抵抗职业性毒害能力而建立的。实行范围是:接触有害物质的工种;
接触硅尘作业的工种;高温作业的工种和人员等。这类津贴有保健食品津贴、高温津
贴等,一般以货币形式发放。
补偿职工特殊劳动消耗的津贴,是对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劳动消耗和生活支出的差
别给予合理的补偿,这类津贴主要有野外津贴、矿山井下津贴 (包括煤炭系统和冶金
系统) 、流动施工津贴、夜班津贴、高温津贴、繁重劳动津贴,以及盐业、制革作业
津贴等。对各种津贴实行的范围、标准、计发方法等都有具体规定。津贴标准随着生
产的发展不断提高, 津贴制度也逐步完善。如煤炭系统自1960年起实行井下津贴,1
961年制定了《煤炭工业井下津贴暂行办法》 。津贴标准为:生产工人实行10级制工
资标准的,1-3级每日0.6元,4-6级0.5元,7-10级0.4元,学徒工0.4元;固定在井下
工作的基层干部及跟班技术人员、 安全员、定额、调度、考勤、保健人员,每日0.5
元-0.4元。井下津贴一律按实际下井工作日数计算。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和参加人代会、
党代会、团代会、职代会、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期间,井下津贴照付。计算退职、退
休待遇时,在井下连续工作满3年和累计满5年的,按井下津贴标准工资合并计算为基
数。 1964年8月修订了井下津贴工作办法,统一对科级以上干部和工程师不论下井工
作或参加劳动与否, 均不发津贴,其他井下职工津贴标准不变。1965年8月,改按工
种支付井下工作津贴。80年代初期,随物价上涨,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作了相应调整。
1985年开始执行的标准是:井下采掘工作面主要工种为每日1.6元,其他工种每日0.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