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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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头包工包薪制
晚清时期,矿业采用把头包工包薪制, 以后推广到其他行业。办法是由把头从厂
矿企业中把任务承包后,再雇用工人,工人的作业和报酬由把头限定,不直接与企业
主发生联系。1930年前,枣庄中兴煤矿公司支付工人日工资4角8分(旧法币)。工人只
得4角3分,其余为包工头所得。
(二)薪金制
山东抗日根据地对公营企业的技术人员实行过薪金制。 1942年9月,省战工会规
定:一般技术人员(技师、工程师) 薪金,每月为北海银行币200元-300元;普通技术
工人每月180元-250元;学徒工或工厂练习生每月140元-160元;特殊技术人员或技术
工人,依其技术水平酌量提高其待遇,并按照工作年限、成绩发给适当奖金,对特殊
发明与创造者予以奖励。1946年在解放区小部分公营工厂中实行的薪金制有两种办法:
一是按件计工资;二是按月计工资。
(三)分红制
分红制是晚清、民国时期私营企业业主在一定时间内,从所得利润中提出部分盈
余,按劳动业绩分给职工。1944年抗日根据地的生产合作社及部分公营工厂实行分红
制后,工人的个人利益同工厂的整体利益得到了统一。工人关心工厂的经营情况,努
力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解放战争期间,解放区的部分公营工厂也曾实行分红
制。195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合作社章程准则》,合作社盈余提出部分作
为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股金分红不得超过15%,劳动分红按劳绩或全年工资所得比
例分配。
(四)供给制
供给制是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对脱产公职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供给标
准包括粮食、菜金、燃料、服装、日用品及津贴等。工龄较长、身体不好的有保健待
遇, 年龄在45岁以上有5年以上工龄的有老年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子女保育
待遇。建国初期,由于经济暂时困难,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不少职工仍实行供给制。
1951年改为小包干制,仍属供给制性质。按原供给制标准,以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
包干发给本人, 由个人调剂使用。1952年3月-7月,先后两次统一提高了供给制津贴
标准,以职务为主,结合德才和资历等条件对每人每月津贴费标准作了调整。这种制
度直到1955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以后废止。
(五)工资分制
1948年-1949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为迅速恢复生产和安定职工生活,对被接管企
业的人员一律实行原职、原薪、原待遇的政策。为使职工的实际工资不因物价上涨而
降低,省人民政府生产部颁发了职工工资暂行办法,对所属企业推行了实物工资,即
以粮、棉、布、油、盐等生活必需品为计算基础的“NFDE0”(“NFDE0”(音
yi)是由“食”和“衣”两字组成,其用意是有饭吃、有衣穿。每个“NFDE0”
的含量为小米1斤(0.5公斤) 、麦子1斤(0.5公斤)、土布1平方尺(0.111平方米)。)和
“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
(六)等级工资制
根据职工的劳动复杂程度、繁重程度、熟练程度、技术高低和责任大小等因素划
分工资等级,按等级规定工资标准的等级工资制度,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军工、
公营企业较普遍采用。最高工资可养活3口人,最低可养活1.5口人。由于当时物价不
稳定,一般以玉米、小麦为单位(即粮资),每月按市价折发现金。
新中国建立初期,山东境内国营、地方国营企业除少数为解放区和根据地的公有
企业外,大都是接管南京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官僚资本企业,工资类别杂乱,同工不
同酬,轻重倒置,等级多、级差小较为普遍。为迅速恢复生产,当时对原有人员实行
了原职原薪。此后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向统一标准的等级工资制或少等级工资
过渡。从1956年起,建立起统一的等级工资标准。按照产业顺序、规模大小、机械化
和技术水平、生产复杂程度等因素,按部门和人员分类制定了新的工资等级标准。生
产工人除纺织系统实行岗位工资外, 全部实行8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按不同产业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1985年工资改革对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
的各种等级标准, 简化为工人新的8级工资制和干部17级工资制,并按企业性质划分
为三类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