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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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工
民国时期,矿山、机械等行业工人,一般分为里工和外工两部分。由厂主直接雇
用的技匠、铁工、木工、井下监工等长期工称为里工,工作比较固定,工资按月发给。
外工主要是临时雇用的工人,随时招用和解雇。
新中国建立后实行的主要是固定工用工制度。1952年,按照政务院发布的《关于
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各公私营企业吸收了大批失业人员。1956年资本主义
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所有私营企业人员随之成为固定工。此后,每年都在
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招收大量固定工,其比重一直占全部职工的90%以上 (包括县
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正式职工) 。这种固定工实际上是终身就业,由国家或企业包
下来。从1985年起,进行劳动制度改革,通过试点逐步推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开
始进行搞活原有固定工试点, 到1987年,试点企业发展到182个,职工19.2万人。主
要形式有劳动组合、择优上岗、合同化管理等。搞活固定工制度取得明显效果:一是
触动了现行劳动人事制度的弊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择优用人,废除了干部职务
终身制,打破了工人的“铁饭碗”,使劳动力在企业内部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流
动。二是改善了企业内部的劳动组织。通过精简机构和人员,落实定员定额,改变了
过去企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状况,使劳动组织得到优化,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
合趋于合理。三是增强了企业活力,提高了经济效益。全省试点企业的劳动生产率、
工业产值和上缴税利率平均增长20%以上。
1988年初,省政府颁发《关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扩大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的意见》。
青岛、烟台、济南、济宁、潍坊等市相继按省政府要求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
劳动、经委、体改委、财政、人事、税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优化劳动组合领
导小组。 同年4月,省政府又发出《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扩大搞活固
定工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 ,明确规定了安置富余人员的8项政策,各地还根据当地
的实际情况,对老弱病残、女职工和未被组合的厂内待业人员有关政策作了具体规定。
青岛、诸城两市把优化劳动组合同劳动、人事、工资、保险制度的综合改革结合起来,
使优化劳动组合效果得到充分发挥和不断巩固。到年底,全省试点单位增加到7000个
企业170万职工。 通过优化劳动组合,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劳动管理,工业企业精简
机构,裁减冗员,打破了干部和工人界限,增强了职工的竞争意识和危机感,从而增
强了企业活力,提高了经济效益。
1989年初,由省劳动局、体改委、经委、总工会等联合组成山东省优化劳动组合
办公室,并发出了《关于在国营企业中积极推行优化劳动组合的通知》,对实行优化
劳动组合必须遵循的原则,搞好企业内部配套改革,坚持优化劳动组合的标准,加强
思想政治工作等作了具体规定。 还举办了优化劳动组合干部培训班,共培训150人。
由此推动了搞活固定工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到1990年,全省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企
业增加到7900个, 职工190万人。据对50个实行优化劳动组合企业的调查,全员劳动
生产率平均增长26.9%,劳动出勤率平均提高1.6%,职工人均收入增长30.8%。
(二)临时工、合同工
新中国建立初期,工矿企业普遍使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或合同工,从事临时性、
季节性的生产作业。1951年初,山东省颁布《国营、私营企业雇用临时工试行办法》,
规定雇用双方协商订立短期劳动契约,包括工资待遇、职责、工时、解雇办法及伤亡
待遇等,并规定临时工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工人工资,受雇期限不超过
3个月, 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应转为正式职工。1955年9月,省人委通知停止企业直接
向社会招用临时工,由用工单位编造计划,经劳动部门批准方可招用。1956年,根据
省人委决定,凡生产需要又在编制定员以内或劳动计划指标以内的临时工大部转为固
定工。1958年,在“大跃进”中,各地将大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同时又从农村大量
招收临时工。1963年,根据省人委发布的《国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使用临时工的
实施办法》,常年性工作岗位不再招用临时工,必需招用的应是城镇户口的人员;用
工地点在农村的,可招用当地农民,合同期满立即辞退,需延期使用的再办批准手续。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计划失控,从1979年起,各地又在计划外大量招用临时工。
此后,经多次清理、压缩,到1985年末,全省仍有计划外用工35.6万人。1989年省政
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清退计划外用工。 地方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清退计划外用工1 2万
人,县以上集体单位清退了5万余人,清退未统计上报的计划外用工约8万人,全省共
清退25万人。另外,将生产需要的23.4万人转为计划内职工。到年底,除新建的日照
市和部分中央、省属单位外,这项工作已基本结束。
1990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对企业违犯
规定在常年性生产和工作岗位上长期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进行清理。清退后,在定员以
内,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招收城镇待业人员补充。到年底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共清
退常年性岗位上使用的农村劳动力7.23万人,补充城镇待业人员6.24万人。
(三)亦工亦农工
根据1964年全国城市劳动力安置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一些企业长期从农村招用临
时工的实际情况,从1965年开始,全省在冶金、矿山、化工等行业的32个企业进行亦
工亦农工试点。先后总结出亦工亦农工的形式有:定期轮换;旺季做工,淡季务农;
有活即来, 无活即去;任务承包给生产队;厂社队结合共同经营等5种形式。1965年
根据省人委颁布的《关于实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的试行办法修正草案》,凡用工地点
在农村或必须从农村招用工人的, 一律采用上述5种用工办法。“文化大革命”中,
这种办法被批判, 造成企业用工混乱。1975年省劳动局规定了3条原则:一是保证农
业有足够的劳动力;二是亦工亦农工的农民身份不变;三是定期轮换,从哪里来回到
哪里去。
(四)劳动合同制工
1982年-1983年, 为改革固定工制度,山东在青岛等市地进行劳动合同制试点,
以取得经验。1983年6月,省政府颁布了《山东省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修改稿)》,
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招收新工人,除少数复杂工种外,一
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全面考核,择优
录用;劳动合同制工人正式录用前先行试用;试用期满符合条件的签订劳动合同,合
同期满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1986年10月,又根据国务院发
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省政
府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所有国营企业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
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之内,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由用工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是企业的正式职工,
与原企业固定职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
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从此, 全省工业企业社会招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 贯彻了
“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废除了执行多年的子女顶替
制度。到1990年底,全省劳动合同制工人发展到174.7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