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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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力市场
19世纪末,山东工业用工大多通过劳动力市场,初期的劳动力市场有以下几种形
式。
1.包工头制。晚清时期,在官办和官督商办的矿山企业中,多由夫头(包工头)通
过各种手段招收工人,由包工头监视工人劳动。包工头既是企业和劳工的中介人,又
是劳工的管理者。工人的雇用、辞退、工资的确定和发放全由包工头负责。企业主不
与工人直接发生联系,但派有监工监督工人劳动。劳动者为谋生计,除受企业主剥削
外,还要遭受大小包工头层层盘剥。1926年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明令废除
包工头制,但有些地区和企业并未遵照执行。在工人强烈斗争下,有些企业被迫把包
工头制改为代表制,即工人工资由厂方规定,包工单价由工人中推出代表与厂方议定。
虽然这种代表制形式上与包工制不同,但实际上并未完全摆脱包工头的控制。有些企
业所选代表多是原来的大小把头,处处以企业主利益为出发点,很少代表工人利益。
此后不久,有的企业又以种种借口恢复了包工头制。特别是日本侵略者占领山东后,
在他们所控制的工厂、矿山、港口码头,几乎全部采用包工头制。据1948年青岛港统
计,共雇用工人1083人,有大小把头108人,平均每10人即有把头1人。
2.铺保具结。晚清开始,在工业企业中实行铺保具结的规定,学徒到工厂做工,
必须先由店铺作保,填具保单,以示对就业人行为负责。1931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
颁布《军民工厂工徒应守规则》,一些企业也制订厂规。1933年青岛冀鲁制针工厂学
徒规约规定:学徒须有妥实铺保,于进厂时填具保单。学徒习艺期限自进厂日算起,
学满4年出徒,在习艺期间中途离厂时应赔偿厂方损失。
3.职业介绍。20世纪初,出现了以介绍佣工为业的职业介绍所。济南早在1910年
就有私人开办的介绍佣工所,至1930年已有11个。介绍办法是雇佣双方均到该所登记,
介绍就业。1930年初,南京国民政府开始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济南、青岛等市社
会局相继建立职业介绍所。国民党市党部、总工会、市商会等组成职业介绍委员会,
拟定章程, 由职业介绍所具体实施。1932年4月,山东省政府令各市县政府遵照南京
国民政府颁布的《职业介绍所暂行办法》筹设职业介绍所,并按《办法》第四条规定
拟定失业工人登记规则,“藉资救济,而保安宁”。
抗日战争胜利后,在国民党统治区内,一些市(县)工会进行失业工人登记,通知
厂矿企业尽先录用登记的失业工人。1947年8月,青岛市火柴业有175名失业工人,火
柴业工会在大华火柴厂筹备开工时,具呈总工会核准该厂录用该业失业工人。中国共
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由民主政府建立职业介绍所为雇佣双方服务。1946年胶东工会
烟台办事处的职业介绍所,建立不久即介绍600余名工人就业。
新中国建立后,废除了包工头制,铺保具结也渐趋消失。1950年根据劳动部发布
的《劳动介绍所组织通则》 和《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青岛、济南、徐州3
市首先建立了劳动介绍所。 1952年8月,省和各主要城市先后成立劳动就业委员会,
至年底统计, 共登记各类失业求职人员66550人。按生活困难的先就业,尚可维持的
暂缓;熟练工人或有专长的先就业,一般人员暂缓;技术或能力合乎需要的先就业,
不符合需要暂缓;经教育不服从分配的注销登记,不再介绍就业等规定,至1958年全
省共介绍就业19.3万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1980年起逐步将计划体制下的对工业劳动力进行统包
统配的制度,改革为在国家统筹计划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
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 就业制度。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
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等文件。1987年全省有7
个市地和43个县(市、区)开办了劳务市场,而且由单一的招工型,逐步向包括招工、
就业培训、介绍临时工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型发展。截至1987年底,全省经过劳务市场
招收的城镇合同制工人5.25万人,交流技术工人2117人,介绍临时工7467人。1988年
5月召开的全省劳动就业工作会议, 要求各地要积极办好劳务市场,运用市场竞争机
制搞好劳动力供需调节。对开办劳务市场所需的资金、场地、人员等给予有力的支持。
1989年3月召开的全省劳动工作会议上又提出, 企业和行业兴办劳务市场,建立多层
次,多形式的劳务市场体系。到1989年底,全省有13个市地和97个县(市、区)开办了
劳务市场,有关的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定也基本趋于完善。经过劳务市场招收的城镇合
同制工人9.96万人, 交流技术工人5823人,交流富余人员6644人。1990年3月,省劳
动局制定的《山东省关于〈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招用全民所有制和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均应由职业介绍所办理录用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并签发
《劳动手册》。1990年1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后,各单
位招工由劳动部门介绍,坚持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引进竞争机制, 实现用人单位和
求职人员的相互选择。对招工难的某些行业或工种所需的劳动力,由劳动部门统筹安
排。
(二)计划分配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工业企业的劳动管理体制,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逐
步建立健全起来。从省到市地、县相继建立了各级劳动管理机构,综合管理工业企业
的劳动计划和劳动力调配等工作。从“一五”时期起,工业用工开始纳入国民经济计
划范围之内,在全省实行计划管理,对劳动管理制订了若干法规、条例和有关政策。
管理内容包括:城镇社会劳动力分配和平衡计划,职工(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人数计划,劳动生产率计划,技术工人培训计划。管理范围以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
所有制工业企业为主,从农业人口中转入城镇的劳动力也纳入计划管理。
全省工业企业用工,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由各级劳动部门综合
平衡与合理配置。用工计划由基层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编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经逐级
综合平衡后报省劳动局,省劳动局综合平衡后,再转报国家劳动部,经劳动部审核后
再逐级下达执行。这种指令性计划从上到下严格控制,地方和部门不能随意变动。按
照计划招用的绝大多数是固定工。这种计划分配的方法直到80年代中期无大的变化。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对企业用工制度和劳动力调配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从1
981年开始, 将“统包统配”的单一就业模式,改为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就
业, 创办各种劳动服务公司,综合管理社会劳动力。1983年6月,省政府颁布《山东
省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修改稿)》后,在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县级以上集体所
有制企业或单位招收新工人, 除少数专业仍实行固定工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1
985年在全省执行。 按照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招用合同制工,工业企业用工,由劳动
合同制代替了固定工制。
不同时期采用的不同的劳动力招用办法主要有:
1. 组织招聘。1951年-1952年,省工业厅先后招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的青年1100
多人充实企业。 1951年-1955年,工业部门先后去上海、南京等地招聘待业工程技术
人员和技术工人投入山东工业建设。
2.专业训练。在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过程中,工业系统需要大批政治、文化素质
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而多数失业工人不具备这些条件,为解决当时求才难和就业难
的矛盾,从1950年开始,对有培养条件的失业人员,有计划的进行专业训练,训练期
限一般为3个月到1年,根据需要,分配到用人单位。
3.其他招工办法。如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退休、退职等
职工子女顶替,均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