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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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山东官办工业企业用工由政府批准,工人由政府委派的督办人员支配
和控制。其他各类工业企业用工由市场调节,劳动力由企业主根据需要进行配备和管
理。
民国时期,山东省政府先后成立的工商厅、农矿厅、建设厅等部门设劳工科、劳
工股等机构,负责劳工管理、劳资争议处理等事宜。省政府先后颁布了《劳动契约法》、
《最低工资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军民工厂工徒应守规则》、《劳工卫生单
行法规》等工业劳动管理法规。但在工矿企业中,基本实行封建包工头制,在企业主
和封建把头控制下,工人承受繁重的劳动和残酷剥削。抗日战争时期,劳动管理主要
执行国民政府行政院、经济部颁布的《战时技术员工管制条例》、《非常时期厂矿工
人受雇、解雇限制办法》等规定,保护员工就业。但私营厂矿只根据自己的需要录用
和解雇工人,不受政府约束。
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由民主政府根据生产需要和就业人员情况,将人员
分配到公营或私营企业。其次是建立职业介绍所,为雇佣双方服务。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对劳动管理相继建立和健全了各级劳动管理机构,制定了若
干政策和法规,逐步将工业劳动力管理纳入国家计划范围,由各级劳动部门综合管理
工业企业劳动计划、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项工作。企业按年
度编报劳动计划,根据批准的计划招用和调配职工,逐渐形成了固定工制度。50年代
末到70年代初,虽经几次改革,均未突破固定工制。1982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
化,劳动制度进行了改革。通过企业试点,1985年全省工业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
代替了固定工制。
在工业生产发展的同时,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也逐步得到改善和提高。从1951年
开始,山东省对工业企业的职工工资进行过多次改革和调整,废除了旧社会不合理的
工资制和革命战争年代实行的供给制, 逐步建立起统一的等级工资制,职工工资水平
有了很大提高。为解除职工生老病残伤亡的后顾之忧,逐步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条件
和福利待遇,山东省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关于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一系
列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了各级劳动保护安全管理机构,每年筹集大量资金用于改善职
工的生活福利和劳动条件,对职工退休、退职、离职、病残伤亡和生育等均给予规定
的待遇和照顾。随着工矿企业的发展,职工队伍逐渐壮大,到1990年末,全省乡及乡
以上工业职工总数达到521.26万人,通过各级各类职工教育,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有
很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