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原材料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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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建起废旧原材料回收利用的两套管理体系。属于企业、机关、
部队处理的大宗统配物资(主要是废金属),由物资系统统一回收管理;城乡居民的废
旧金属和布、棉、麻、纸、骨、玻璃、塑料等其他废旧工业原材料由供销合作社系统
回收管理。金属和非金属主要废旧原材料,均按统配物资和非统配物资的管理制度,
由省计委按国家规定统一分配,按计划调拨;或由省计委平衡计划,安排调拨。
(一)废金属回收利用
废金属回收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和报废车船、机械设备、武器装备等。新中
国建立初期,尚无专门机构管理,一度处于自由买卖,盲目流通状态。1953年,国家
把废钢铁列为统配物资,开始加强统一管理。1954年,国家财委金属回收管理局 (重
工业部代管) 华东办事处在济南设立回收站,负责接收国营企业、机关、部队的废金
属。 1957年8月,国务院规定:企业机关部队以外的废铜、废锡、废铅、废钢铁,由
国家委托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不是国家委托的商店和商贩,一律不准收
购。这种管理体制,一直延续到1958年。1958年以后,金属回收局在济南的回收站被
撤销,商业供销系统保留了收购经营机构,继续开展金属回收管理工作。
1964年7月, 省计委、省经委公布实施《山东省废旧金属回收管理试行办法》,
要求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在省及重点市的金属材料公司内,设立废旧金属管理机构,具
体负责调拨管理工作。规定全省废旧有色金属收购业务由供销社统一负责,并按季列
表报省计委、省物资厅。杂铜由省计委分配,其它废旧有色金属由省物资厅分配,物
资部门组织调拨使用。省供销合作社收购的废有色金属及废钢铁,国家和省调拨分配
的比例是: 废铜及其它有色金属,1958年起80%由国务院分配,20%由省分配;196
1年起改为七五与二五分成。 冶金部、煤炭部、电力部等18个部所属单位,除钢铁切
屑、轻薄料上调国家后的多余部分由省物资厅组织产需挂钩和定点供应外,其它废钢
铁全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金属回收管理局华东办事处驻济南的回收站(冶金部代管)直
接回收和调拨。中央18个部以外的驻山东单位和省内的其他所有废钢铁资源,统由供
销社收购。废钢由省计委平衡分配,废铁由省物资部门平衡分配,物资部门办理调拨
手续,供销社组织供应。
1970年起,废有色金属及废钢铁的分配调拨下放给省。由省革委清仓节约办公室
负责统管,回收经营业务由商业(供销社) 部门负责。1973年4月后,这项业务并入省
革委物资局。 由于物资部门只管计划,不管回收经营,全省1971年-1976年废金属回
收上交计划均未完成。自1976年开始,改为省物资局负责全省资源平衡和计划,并与
供销部门共同负责回收经营业务。
1982年,省计委、省物资局对全省废金属回收管理体制作了较大调整。确定原由
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直接管理调拨的省冶金厅、省煤炭局、省军工局、胜利油田等
系统所属企业的废金属,在系统内平衡后均由省物资局指定山东金属回收站收购、加
工和供应。驻鲁部队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工程机械、车辆机械和其它废金属,以
及省内按规定报废的车辆、设备和锅炉等,统由省物资局(山东金属回收站)接收、加
工和利用。1983年3月、6月,又分别把省农机管理局和省交通厅两个系统的报废物资
列入全省废金属回收行列。
1984年6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重新规定全省废金属(包括废钢铁、
废有色金属、废稀贵金属和报废的汽车、锅炉、船舶、机电产品及设备等) 的平衡、
分配、调拨均由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市地、县计委都设金属回收办公
室。回收经营业务由物资和供销两部门共同承担,并明确分工。物资局和供销社回收
的废金属,首先要保证完成国家上交计划和省内炼钢,然后安排铸钢和其他需要。各
地回收、上交废钢铁,实行与供应钢材挂钩的办法,国家和省下达的废钢铁上交计划
必须保证完成,完不成者每欠交1吨废钢铁减供1吨好钢材,每超交4吨废钢铁奖供1吨
好钢材。 废旧有色金属和生产性的废钢铁,不准进入集市贸易。1984年7月,成立山
东省金属回收公司(后改称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这种由省物资局统一负责的管理
体制和经营范围,一直延续到1986年。
1986年初,根据国家关于政企分开的要求,省金属回收公司由管理型转变为经营
服务型企业,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也与省金属回收公司明确分开。全省废金属回收
形成了省计委综合管理,物资、供销部门共同经营的格局。
1987年国家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取消废钢铁指令性计划,开放废钢铁市场
后,全省废金属仍由物资、供销两部门共同经营,这项体制延续到1990年底。钢铁市
场开放后,国家和省不再上调废钢铁。钢铁企业所需废钢铁,由钢铁企业用钢材自行
串换解决。国家重点钢铁企业串换废钢铁所需钢材,由国家物资局按2吨废钢铁串换1
吨钢材的比例,减少对各省、市的分配资源,留给重点钢铁企业用于串换废钢铁。省
内钢铁企业串换废钢铁所需钢材,也按2∶1的比例从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上交的统配钢
铁资源中定量扣除后,交由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统一掌握串换,相应减少各市地和各部
门的钢材分配指标。省内钢铁企业每年上交的钢材边角料和废次材,仍按原规定办法
继续保证上交。同时,各市地将回收的废钢铁,按照先挑选利用后回炉炼钢的原则,
搞好综合平衡,合理安排使用。首先保证生产中小农具铸钢件、玛钢件、铸铁件和钢
铁屑末铸锅等轻工市场产品需要。省内地区之间废钢铁余缺,允许通过市场调节。废
钢铁市场开放后, 管理一度出现混乱。为此,1990年3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废
金属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集中统一管理。物资、供销部门按分工开展废金属回收、
加工、供应及串换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经营生产性废金属。同时,
按国家规定全面清理整顿废金属市场。 1971年-1990年全省共回收废钢铁1237.1 1万
吨。各年度废钢铁回收情况见表4-10。

1971年-1990年山东省废钢铁回收统计表
表4-10 单位:万吨
┌─────┬─────┬─────┬─────┐
│年份 │合计 │物资部门 │供销部门 │
├─────┼─────┼─────┼─────┤
│1971 │24.58 │24.588 │ │
├─────┼─────┼─────┼─────┤
│1972 │25 │25 │ │
├─────┼─────┼─────┼─────┤
│1973 │24 │24 │ │
├─────┼─────┼─────┼─────┤
│1974 │36.0 │36.0 │ │
├─────┼─────┼─────┼─────┤
│1975 │55.5 │34.2 │21.3 │
├─────┼─────┼─────┼─────┤
│1976 │34.02 │34.02 │ │
├─────┼─────┼─────┼─────┤
│1977 │38.5 │38.5 │ │
├─────┼─────┼─────┼─────┤
│1978 │70.5 │45.7 │24.8 │
├─────┼─────┼─────┼─────┤
│1979 │74.2 │46.1 │28.1 │
├─────┼─────┼─────┼─────┤
│1980 │79.3 │48.1 │31.2 │
├─────┼─────┼─────┼─────┤
│1981 │74.54 │42.04 │32.5 │
├─────┼─────┼─────┼─────┤
│1982 │92.3 │52.0 │40.3 │
├─────┼─────┼─────┼─────┤
│1983 │100.18 │62.58 │37.6 │
├─────┼─────┼─────┼─────┤
│1984 │90.02 │54.92 │35.1 │
├─────┼─────┼─────┼─────┤
│1985 │75.77 │47.37 │28.4 │
├─────┼─────┼─────┼─────┤
│1986 │74.1 │46.5 │27.6 │
├─────┼─────┼─────┼─────┤
│1987 │56.4 │26.2 │30.2 │
├─────┼─────┼─────┼─────┤
│1988 │64.5 │30.7 │33.8 │
├─────┼─────┼─────┼─────┤
│1989 │66.7 │34.2 │32.5 │
├─────┼─────┼─────┼─────┤
│1990 │81.0 │36.4 │44.6 │
├─────┼─────┼─────┼─────┤
│合计 │1237.11 │789.11 │448.0 │
└─────┴─────┴─────┴─────┘
为加强废金属加工利用,省废旧物资回收部门还从1971年开始,全面开展了废钢
铁屑末、轻薄料的加工压块工作。到1975年底,全省压块加工能力年达15万吨以上,
约占需加工资源量的80%,基本上达到了全省钢铁屑、轻薄料加工不外调的要求。从
198 0年开始, 废钢铁加工开展了轧制小型钢材,生产小型农机具等项目。1981年建
成投产山东金属回收加工厂,积极发展以废金属为原料的深加工项目,使废金属再生
利用经济效益不断扩大。 到1990年底,金属回收加工企业共有126个,年加工能力达
26万吨。
(二)其他原材料资源回收利用
废橡胶自1955年起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和供应。 1961年起改为自由购销。196
5年起, 恢复计划管理,划为“二类物资”,同时,将再生胶列为化工部统一安排生
产的计划管理物资。1968年起,废橡胶供大于求,又改为自由购销。废橡胶、废塑料
由省计委平衡计划,安排调拨,供销社按计划向生产厂供货。1982年后改由供销社自
找销路。
废纸、估棉、废麻及麻制品、破布、旧布鞋底等造纸原料,1980年前由省计委安
排计划,省供销社与轻工业厅协商调拨给各造纸厂。1981年改为购销合同平衡计划,
按合同调拨。1984年起,改由供销社自找销路。
废塑料、玻璃、杂骨等废旧工业原材料自1963年起由供销社统一收购、调拨。凡
有收购调拨计划的,供销社按计划执行;不列入收购调拨计划的,由供销社自营,有
的先收购后推销,有的先订销售合同,然后再按合同收购。